濟南市水利局

(三)承擔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的責任。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 (三)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

一、職責調整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魯廳字〔2009〕50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濟發〔2009〕17號),設立濟南市水利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訂有關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四)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五)加強水生態建設,促進水環境改善。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負責市級水利資金和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稅收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污水處理回用、雨洪資源開發利用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等工作。
(三)承擔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的責任。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湖泊、水庫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全市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四)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意見;負責重要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五)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河流、湖泊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市)區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查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負責水利水電移民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村鎮供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引黃灌溉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重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參與管理“四荒”(荒山、荒丘、荒灘、荒溝)的治理開發工作。
(八)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調處縣(市)區間的水事糾紛,受市政府委託調處市際間水事糾紛;指導水利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
(九)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
(十)負責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工作;負責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指導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利用外資、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導水利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一)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雨情、水情等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
(十二)負責協調市內涉及黃河的有關事務。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設7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訪、應急管理、政府信息公開和市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成果鑑定、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負責編制全市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承擔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工作。
(三)財務審計處
編制市級水利部門預決算,提出水利財政預算資金安排建議;承擔市級水利資金及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稅收事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水利經費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四)水政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水利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負責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調處縣(市)區間的水事糾紛;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和普法宣傳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水利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五)規劃建設處(掛安全監督處牌子)
擬訂全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指導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審核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提出市水利建設投資規模、方向和項目安排建議;承擔水利建設投資計畫相關工作;負責全市水利行業的綜合統計分析;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縣(市)區、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承擔水利建設市場和水利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建設監理等制度;指導河流、湖泊的治理開發工作。
承擔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六)水資源處(掛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
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擬訂全市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鄉供水水源規劃、污水處理回用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等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工作。
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行業供水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承擔市內涉及黃河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
(七)水土保持處(掛農村水利處牌子)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項目;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指導全市水生態建設;承擔重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核、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參與“四荒”治理開發的指導工作。
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村鎮供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組織實施引黃灌溉和農業綜合開發水利項目;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四、人員編制

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48名(含行政編制控制數4名)。領導職數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1名(副局級),處長(主任)7名、副處長(副主任)9名。可配工勤人員3名。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在河道內采砂先由市水利局批准,並發放《采砂許可證》;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市水利局批准的開採範圍和開採限量,辦理《採礦許可證》。
(三)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由市水利局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市國土資源局憑《取水許可證》審核採礦登記相關資料,報省國土資源廳辦理《採礦許可證》。
(四)節約用水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承擔全市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節水政策,指導節水型社會建設。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其用水戶的節約用水工作。
(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按市編委濟編髮〔2005〕17號檔案執行。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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