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醫務助理人員協進會

專業團體。成立於1990年8月6日。地址在澳門提督馬路55號永寶閣8樓。集合澳門衛生司屬下多個部門的醫務助理員。

簡介

宗旨是爭取合理權益,提倡人員之間的友好工作關係。會員350人,約佔在職醫務助理員的83%。澳門衛生司亦透過協調工作關係。該會亦與護理部保持良好的聯絡,協助舉辦醫務助理員的衛生常識、急救、細菌感染、人際關係的溝通等課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其它規定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檔案內,檔案組1號85/2005。
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葡文名稱為“Federa??o de Médico e Saú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Medical and Health Federation”。
二、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49-55號永寶閣12樓H座。
第二條 宗旨、性質及存續
一、本會宗旨為:
1.愛國愛澳,維護國家統一,遵守基本法,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2.團結澳門各醫務社團,加強彼此間的溝通與合作;
3.與國內外醫學界交流,崇尚醫學道德,促進澳門醫療衛生水平的提高;
4.加強與政府的溝通,關心本澳醫療衛生改革,維護醫務界人士的合理合法權益,促進澳門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5.加強與澳門各界的聯繫,關心社會,服務社群,為澳門市民的健康作出貢獻。
二、本會為永久性非牟利民間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性會員。
第四條 入會條件
凡已向澳門政府註冊,在澳門從事醫務行業的各個社團,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委派成員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享有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享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利;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執行本會決議、決定,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任務;
2.參與會務,促進各會員之間的友好合作;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尊嚴;
4.按期繳交會費。
第七條 會員紀律制度
1.本會實行集體負責制,任何會員或個人未經本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任何活動,違者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可給與警告及至終止會籍或職務處分;
2.任何會員或個人不能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違者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可給與警告及至終止會籍或職務處分;
3.會員有退出本會的權利,會員退會,必須履行申請手續,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方可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會員代表組成。其職能是:
1.擁有法律所賦予的職權;
2.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3.審議、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本會方針、政策和任務;
5.通過提案和決議;
6.審批入會申請;
7.決定對會員的處分;
8.選舉和罷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人,選舉和罷免理、監事會及其主要負責人;
9.決定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二、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一屆,於每屆第二年度之第四季度進行換屆工作。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實行理事會統籌,專責部門具體執行制。成員25至45名,須為單數。
二、其職能是:
1.擁有法律所賦予的職權;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3.籌備會員代表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4.處理會員代表大會常年期各項會務工作;
5.向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6.委任及撤換各專責部門負責人;
7.制定及通過對本會有益及必須的內部規章;
8.要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非責任承擔之一般文書的交收,可由理事會相應專責部門負責人簽署。
第十條 秘書處
秘書處為本會理事會日常辦事機構。其職能是:
1.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理事會屬下各部之間的工作;
3.負責本會與外界的聯繫;
4.收集、整理與本會有關的資料和文獻;
5.起草本會的文稿。
第十一條 各專責部
本會理事會屬下設立6個部,執行具體工作。分別為:
財務部、組織部、總務部、學術宣傳部、社會及會員事務部、文娛康樂部。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由3至5名成員組成,須為單數。其職能是:
1.監察會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的執行;
2.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3.列席理事會會議;
4.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和批評;
5.審核本會賬務;
6.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
1.會員代表任期兩年,由各會員社團委派一名成員出任。各代表可由所在會員社團以書面申請,經會員大會認可,作出更換;
2.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中,行使會員職能;
3.代表本會行使投票權。
第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
一、會長和副會長的產生及任期:
1.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4至6人;
2.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出,任期一屆,不得連任;
3.副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出,連選得以連任;
4.會長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副會長中推選補缺;
5.副會長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推選補缺;
6.會長及副會長不因所在會員社團任何原因而終止職務,除非該會員被批准終止會籍。
二、會長和副會長的職權:
1.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2.會長簽署本會包括法庭內外的一切責任承擔之檔案;
3.會長代表本會對外交流;
4.會長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5.檢查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落實情況;
6.會長暫缺,可委託一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7.副會長協助會長行使上述職權;
8.會長、副會長有權出席理事會會議,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 理事
1.理事會理事由部分會員代表(擔任會長、副會長及監事會成員者除外)和各會員另委派2名成員(非會員代表)組成;
2.理事任期兩年,不因所在會員社團任何原因而終止職務,除非該會員被批准終止會籍;
3.由現屆理事會議定下屆理事會人數,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待下屆理事會遵循。
第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
一、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的產生及任期:
1.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4至6人;
2.理事長、副理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出,連選得以連任;
3.理事長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副理事長中推選補缺;
4.副理事長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推選補缺。
二、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的職權:
1.理事長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2.理事長領導理事會的具體會務;
3.理事長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
4.理事長暫缺,可委託一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5.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行使上述職權。
第十七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
一、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秘書的產生:
1.本會理事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秘書若干人;
2.秘書長由理事長從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委任;
3.副秘書長由秘書長從理事中提名,秘書從理事或會外人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委任;
4.秘書長出缺,由副秘書長補缺;
5.副秘書長出缺,由理事中補缺。
二、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秘書的職權:
1.秘書長領導秘書處工作,並保存本會會議記錄;
2.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3.秘書作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 部長、副部長、委員
一、部長、副部長和委員的產生:
1.本會理事會各專責部設部長1人,副部長1人,委員1至2人;
2.本會理事會各專責部正、副部長和委員由理事中產生,經理事會通過委任;
3.部長出缺,由副部長代其行使職權。
二、部長、副部長和委員的職權:
1.部長領導該部門日常工作,執行理事會決議、決定;
2.部長向理事會提建議及工作計畫;
3.部長代表該部向理事會匯報工作情況;
4.副部長、委員協助部長工作。
第十九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一、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的產生及任期:
1.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2人,監事0-2人;
2.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出,任期兩年,連選得以連任;
3.監事長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副監事長中推選補缺;
4.副監事長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監事中推選補缺;
5.監事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推選補缺。
二、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的職權:
1.監事長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2.監事長領導監事會的具體會務;
3.監事長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
4.監事長暫缺,可委託一副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5.副監事長、監事協助監事長行使上述職權;
6.列席理事會會議,提出建議和批評。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得以推舉名譽會長、會務顧問及法律顧問,該等人士不參與本會之行政管理。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
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年度會議和臨時會議。
1.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最少於十四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會員代表召開;
2.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得由會長、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要求召開,必須清楚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
3.會員代表大會出席率超過會員代表之半數方可召開。未過半數者,大會將在會議預定時間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再次召開,屆時無論出席代表人數多少,均可合法進行會議及決議結果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票數。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
1.理事會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2.理事長或半數以上的理事聯署要求,得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3.每次會議須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有效通過決議;
4.理事會之表決以每個理事成員一票計算。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
1.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2.監事長或半數以上的監事聯署要求,得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3.每次會議須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方能有效通過決議。
第五章 其它規定
第二十四條 經費
1.會員須依期繳交會費,費額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籌募。
第二十五條 章程之解釋權
1.理事會對本會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的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2.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會徽
本會所使用之會徽式樣見附屬檔案。
第六章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財產屬本會會員所有。倘若本會終結,會所交還澳門特區政府,其餘財產全部捐給本澳慈善機構。倘若本會終結時,財政出現負債,須由所有會員平均支付平債。
第七章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實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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