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長者事務委員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長者事務委員會的目標是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研究、構思、執行和監察長者方面的社會政策,尤其是與改善綜合生活素質和社會共融相關的政策。

職責

委員會的目標是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研究、構思、執行和監察長者方面的社會政策,尤其是與改善綜合生活素質和社會共融相關的政策。
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就為促進長者福祉、綜合生活素質和社會共融而訂定的目標、策略、政策、措施和行動發表意見;
(二)負責、協調或配合關於評估分析老齡人口組別的社會經濟條件的研究,並就長者綜合生活素質和融入社會方面的政策、措施或行動提出修正建議,尤其是涉及容易處於綜合生活素質下降和面臨社會排斥的高危家庭或個人;
(三)提出鼓勵長者融入多方面社會生活的建議,尤其是融入家庭、公民社會、社團、文化、體育和娛樂方面的建議;
(四)建議能鼓勵此組別人士選擇延長其職業生涯或以其他形式積極配合經濟或社區活動的措施,並促進公共行政當局部門、社團、社會互助機構、民間組織、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協助和合作;
(五)訂定和建議以全體市民,尤其是年輕一代為對象的宣傳動員活動,以創建一個各年齡人士互相包容的社會,讓長者獲得尊重,並對長者在建設一個更團結和諧社會所擔當的寶貴角色予以肯定;
(六)製作委員會年度活動報告,並呈交行政長官審議;
(七)就主席委託委員會負責的其他事宜發表意見,並提出適當建議。

組成

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並擔任主席;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並擔任副主席,如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則替代主席的職務;
(三)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五)衛生局局長;
(六)勞工事務局局長;
(七)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八)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九)房屋局局長;
(十)體育發展局局長;
(十一)澳門理工學院院長;
(十二)長者事務和相關領域組織或機構的最多十名代表;
(十三)在社會工作和相關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最多五名社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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