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全體議員互選產生。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 立法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為立法會主席、執行委員會及行政委員會。

部門概述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成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當日零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典禮上,二十三位立法會議員依法宣誓就任,隨即展開午夜立法工作,開啟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任期。

組織結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每屆任期四年,第一屆立法會由二十三名議員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產生議員八名,間接選舉產生議員八名,行政長官委任議員七名。
第二屆立法會由二十七名議員組成,其中十名由直接選舉產生,十名由間接選舉產生,七名由行政長官委任。
第三屆立法會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二十九位議員組成,其中十二名由直接選舉產生,十名由間接選舉產生,七名由行政長官委任。二零零九年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大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全體議員互選產生。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目前立法會設有一個“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及三個常設工作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全體議員互選產生口此外,經至少三名議員提議,全體會議通過,立法會可就某一專題成立臨時委員會。每個委員會設主席及秘書各一人,由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

行政職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二)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案;審議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三)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四)辯論施政報告;(五)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六)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七)如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可依法指控和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八)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立法會主席按基本法的規定召集和主持會議、決定全體會議議程,並行使法律及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它職權。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理。
議員可依照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式提出議案,依照法定程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立法程式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政府或議員提出的法案或議案經立法會主席接納後,交由全體會議作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一般性討論前先由政府代表或提案議員就提案作引介。法案或議案獲一般性通過後,主席批示將法案或議案發給工作委員會作細則性研究並撰寫意見書或報告書。意見書或報告書送交全體議員五日後,主席將法案或議案的細則性審議列入全體會議議程作細則性討論及表決。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除基本法另有規定外,立法會的法案、議案由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
經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通過的法案,在送交行政長官簽署頒布後即成為法律。
立法會採用中、葡文兩種語文運作。

行政管理及輔助部門

立法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為立法會主席、執行委員會及行政委員會。
立法會主席監督立法會的行政管理。
執行委員會由立法會主席、副主席及第一秘書、第二秘書組成。第一秘書及第二秘書由全體議員互選產生。執行委員會負責制訂行政管理的一般政策和措施;監察立法會的財政管理,領導立法會輔助部門;決定輔助部門人員的聘用、工作調整及依法執行紀律措施等。
行政委員會共三名成員,由全體議員互選一名議員擔任主席,秘書長為當然成員,另一成員由執行委員會從輔助部門編制內人員中委任。行政委員會的職責為編制立法會的預算案和帳目報告、管理立法會的財政。
立法會輔助部門向立法會行政管理機關及議員提供技術及輔助。
輔助部門設: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負責協調輔助部門的工作。
輔助部門包括:顧問團、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翻譯辦公室、紀錄及編輯辦公室、公關辦公室、資訊辦公室和圖書館等。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