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物法

現行的澳門物法主要由1966年11月25日頒布,1967年6月1日起在葡萄牙本土生效,並於1968年1月1日延伸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民法典》第三編“物法”編,以及其他一些由澳門立法機關頒布的補充法令組成。

適用於澳門地區的規定和調整權利主體因對物的直接或間接權利而發生的法律關係的所有法律規範的總和。亦稱“物權法”。現行的澳門物法主要由1966年11月25日頒布,1967年6月1日起在葡萄牙本土生效,並於1968年1月1日延伸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民法典》第三編“物法”編,以及其他一些由澳門立法機關頒布的補充法令組成。《葡萄牙民法典》物法編分6篇20章共325條(第1251~1575條),主要內容包括占有、時效取得、所有權、用益權、使用和居住權、永佃權、地上權及地役權等。有關的補充法規主要包括:①土地法(第6/80/M號法律),1980年7月5日頒布,其後在1982、1983、1984、1985、1991、1993、1994年及1995年經過多次修改,主要規範澳門各類土地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制度,該法律同時也確定了土地批給程式等法規;②分層樓宇法律(第25/96/M號法律),1996年9月9日頒布,同年10月1日生效。該法針對澳門的特點,對分層樓宇所有權的法律作了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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