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專利綜合實力,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依據《山東省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棗莊市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從2008年起設立滕州市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為加強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專利申請和授權、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及專利實施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以國家、省、棗莊市和滕州市專利事業發展政策為導向,與滕州經濟、科技發展相結合,實行誠實申請、科學評價、公開透明、公平競爭、擇優支持的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境內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
第五條 市內各企業和高等院校,也可結合單位實際,安排專利發展專項資金,並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二章 資金資助範圍

第六條 專利申請和授權
1、國內發明專利的申請和授權;
2、國內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和授權;
3、國內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和授權;
4、獲得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的專利授權。
第七條 專利管理
1、專利知識宣傳與人才培養;
2、省、棗莊市和滕州市確定的專利推進工程;
3、專利工作先進單位、個人表彰;
4、智慧財產權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專利保護
1、專利保護專項行動;
2、執法基礎條件建設;
3、專利預警機制的建立;
第九條 專利實施
1、專利信息平台建設;
2、智慧財產權企業試點(示範)。

第三章 資金資助標準

第十條 專利申請和授權
1、申請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階段每件資助300元,獲得專利授權後每件再資助1000元;
2、申請國內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階段每件資助200元,獲得專利授權後每件再資助300元;
3、申請國內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階段每件資助100元,獲得專利授權後每件資助200元;
4、獲得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的專利授權,每件每個國家(地區)給予5000元的一次性資助。對同一件發明創造向多個國家(地區)申請專利並獲授權的,最多資助2個國家(地區)。
第十一條 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專利實施資助標準,由市科學技術 (智慧財產權) 局根據年度專利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及年度工作重點,向市財政局提出相應的年度資助標準和金額,經市財政局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 申請資助的條件及資格

第十二條 申請資助的條件
(一)專利申請和授權資助的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濟南專利代辦處受理,並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的國內專利申請和授權, 未獲得棗莊市級專利資助的.
2、已獲得國外及港澳台地區專利授權並繳納相關費用,未獲得棗莊市級專利資助的。
(二)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專利實施申請資助,按規定的條件辦理。
第十三條 申請資助的資格
1、資助申請人必須是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入(一件專利有多個申請人的應由第一申請人申請)。
2、本市在校學生專利申請仍按《關於鼓勵全市中小學生申請專利的優惠政策》(滕科字〔2004〕8號)檔案規定執行。專利授權後,享受第十條的有關資助。

第五章 申請資助提供的資料

第十四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填寫《滕州市專利申請(授權)資助資金申請表》(一式兩份),提供申請資助單位登記(註冊)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並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1、國內專利申請階段申請資助須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受理通知書原件、繳納相關費用發票原件(企事業單位發票已報銷入賬的須審核原件並提供複印件),發明專利申請還須提供山東省專利信息中心出具的具有新穎性檢索報告;
2、國內專利授權後申請資助須提供:專利證書原件、當年年費繳納收據原件(企事業單位發票已報銷入賬的須審核原件並提供複印件);
3、國外及港澳台地區專利授權後申請資助須提供:申請國家或地區專利證書和繳納相關費用發票的原件。
第十五條 申請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專利實施資助,按有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六章 資金申請與審批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或個人申報專利申請(授權)資助資金,應當自收到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或專利證書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七條 專利資助申請由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向市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局提出申請。專利申請和授權資助申請採取隨時受理定期審批方式,原則上為每季度審批一次。
第十八條 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專利實施資助,按有關要求集中申報、集中審批。
第十九條 市級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下達資金指標檔案後撥付。屬於市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局直接支付的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市科學技術局。

第七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市級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當年若有結餘,結轉下年使用;當年資金若有缺口,申報財政部門予以追加。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局根據專利事業發展規劃提出年度資助和獎勵資金申請,市財政局負責核批年度專利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及資助申請。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相關單位應加強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挪用,並接受財政監督。
第二十三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材料和憑據,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者,一經發現,已資助的資金全數退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滕州市有關專利申請和授權資助標準同時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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