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辦法

溫州市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辦法是適用於溫州市區城鄉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會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檔案

發布通知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溫州市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辦法的通知

溫政發〔 2011 〕65 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溫州市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核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根據《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辦法》、《溫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區城鄉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會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各類社會救助對象家庭收入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每年公布1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溫州市區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農村為年人均)收入低於溫州市區當年社會救助對象家庭收入標準的城鄉居民家庭。具體包括以下三類:

(一)城鄉低保家庭,指持有《溫州市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證》的家庭。

(二)城鄉生活困難家庭,指持有《溫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溫州市殘疾人特困證》、《溫州市困難職工家庭特困證》的家庭。

(三)城鄉低收入家庭,指經收入核定機構核定確認的家庭。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統一領導、協調、監督、指導市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各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以下簡稱收入核定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審核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受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委託,承擔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務工作。

第五條 財政、地稅、國稅、金融、公安、國土資源、房管、規劃、工商、人力社保、審計、教育、衛生、人口計生、統計、監察、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總工會、殘聯等有關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純收入和財產。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純收入是指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當月前連續12個月內擁有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純收入。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基金)、期貨、車輛等動產和非生活必需的不動產,其價值按照提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申請之日的實際價值計算,必要時可由專業機構進行評估。低收入家庭在申請專項救助待遇時,該專項救助管理部門對家庭財產等另有規定的,按照該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下列各項收入計入家庭收入範圍:

(一)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

(三)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生產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被征地人員及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土地徵用一次性安置費。

(十)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十一)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及各類養老保險金。

(十二)精減退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畫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人身傷害賠償中的生活補助費。

(十三)繼承性所得、贈予所得。

(十四)偶然所得。

(十五)經區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應計入的收入。

第八條 下列各項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範圍:

(一)優撫對象及政府給予特殊照顧的其他人員所享受的撫恤優待金、特殊照顧待遇。

(二)政府、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對工作、學習優秀者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

(三)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享受的定期補助。

(四)因勞動契約終止(包括解除),職工依照國家、省和本市規定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或者一次性安置費。

(五)喪葬費、撫恤金。

(六)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

(七)各級黨委政府、工青婦組織的困難幫扶慰問款,因病、因災、因學困難而得到政府救濟款和社會捐贈款中用於治病支出、住房修復、學業開支部分。

(八)計畫生育夫婦獎勵扶助金。

(九)殘疾人的康復、醫療、托安養等補助。

(十)按最低繳費標準,由單位統一扣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及個人自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十一)低保對象首次就業,其一定期間內所取得的收入,具體時間由各地自行確定,一般不少於6個月,不超過12個月。

(十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

(十三)經區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家庭收入核定並建議有關專項社會救助部門中止其社會救助申請:

(一)未按規定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及家庭成員變動情況的。

(三)拒絕配合家庭收入核定部門工作的。

(四)無正當理由,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形式主動放棄財產所有權或者應得合法收入的。

(五)購買汽車或者其他高檔消費品的。

(六)購買非生活必需的商品房,或者高標準裝修住房的。

(七)安排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的。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城鄉低保家庭和城鄉生活困難家庭,直接認定為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門不再進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持證人可以按照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申請享受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待遇。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規定的城鄉低收入家庭,須經民政部門核定後,憑《溫州市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證》,方可按照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申請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

第十一條 申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溫州市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申請表》:

1.戶口簿、結婚證明及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人戶分離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2.參加養老、醫療(包括農村合作醫療)、失業等保險的,應當提供繳費憑證;

3.失業登記證明、領取基本生活費或者失業救濟金及享受期限的證明;

4.遺屬應當提供遺屬補助證明;

5.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應當提供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收入情況及贍養(扶養、撫養)協定或者有關法律文書;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村(居)民委員會對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核心實家庭基本情況,組織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家庭進行公開評議,並將評議結果張榜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應當及時在《溫州市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申請表》上籤署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村(居)民委員會上報的材料後,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錄入信息管理系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覆核工作,在《溫州市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申請表》上籤署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區民政部門。

(四)區民政部門在收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工作,並將核定結果在民政部門網站和申請人所在轄區內公示7日。申請家庭對收入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區民政部門申請覆核。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核發《溫州市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證》或者書面告知不予核定的理由。

第十二條 收入核定機構可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查詢,相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申請低收入核定家庭及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人員應當對涉及核定對象隱私和秘密的信息保密,不得向與收入核定工作無關的單位或者個人泄露。

第十四條 《溫州市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證》有效期為1年(自核定之日起算),到期自動作廢。有效期滿後,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申請重新核定。

第十五條 《溫州市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證》有效期內,低收入家庭應當主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財產變動情況。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並將申報及核實情況報送區民政部門。

第十六條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納入溫州市社會救助平台(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申請、受理、審核和核定等全部流程數據信息管理。

專項救助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與溫州市社會救助平台建立社會救助信息共享制度,實現全市專項救助信息的共享、統計與匯總。

第十七條 申請家庭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區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收回並註銷其《溫州市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證》,建議專項救助部門取消相關救助待遇、追回已享受的社會救助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區民政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於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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