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四海楹聯藝術院

溫州四海楹聯藝術院(省稱“四海楹聯藝術院”),是依法設立的以楹聯創作、研究、整理、展覽、交流、培訓、服務等為業務範圍,以精神產品創造為己任,以有利於滿足人們精神文化需求為目標,致力楹聯藝術發展的文化單位。

藝術院簡介

溫州四海楹聯藝術院(WenzhouSihaicoupletsArtInstitute。英文縮寫:WSA)是依法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文化單位。

本單位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祖國傳統文化,為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服務。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楹聯創作、研究、展覽、培訓;楹聯文獻的挖掘、蒐集、整理;開展各種形式的楹聯服務活動和楹聯文化藝術交流等。

本單位的住所地:浙江省溫州市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代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09330795-9

領導機構

總顧問:常治國名譽院長:蔣有泉藝術總監:陳志歲

理事長院長張萍棹(女)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陳聞娃(女)

副秘書長:池方垞 陳炳通

內設機構

辦公室。主任陳聞娃

藝術部。主任陳志歲

委員:張青雲陳炳通 佘漢武

……

院刊

院刊名稱:《四海聯藝》

主辦:溫州四海楹聯藝術院

編輯:四海聯藝編輯部

辦公場所

溫州市興海路原甌海區政府東小區科技樓(4幢)207室。郵編:325005。

章程

溫州四海楹聯藝術院章程(節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溫州四海楹聯藝術院”(WenzhouSihaicoupletsArtInstitute。英文縮寫:WSA)。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祖國傳統文化,為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溫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浙江省溫州市。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七條本單位立足溫州,面向全國,走向世界,加強與各地楹聯界人士的聯繫與交流,為之提供藝術展示和宣傳平台,讓中華民族的傳統風格、氣派展現於世界舞台。
第八條本單位積極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密切聯繫與合作,並提供相關的諮詢與服務工作,共謀發展,實現多贏。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九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黃錦釵、陳聞娃女士。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本單位理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本單位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本單位開辦資金(略)。
第十一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楹聯創作;
 (二)楹聯藝術研究;
 (三)楹聯人才培訓;
 (四)楹聯文獻的挖掘、蒐集、整理;
 (五)楹聯展覽;
 (六)運用楹聯的社會、經濟、文化價值,開展各種形式的服務活動;
 (七)開展楹聯文化藝術交流。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本單位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院士(友)代表及有關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以及本單位總顧問藝術總監等藝術諮詢和主掌者;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六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三)分院的設立或者撤銷。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院長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總顧問、藝術總監等藝術諮詢和主掌者。
 (七)聘任或者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院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預定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院士(友)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院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黃錦釵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院士(友)院費和資料費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捐贈;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三十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以友情從業不計報酬的尊其意願。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2014年2月2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事記

(暫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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