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三)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一)貫徹執行國務院、省政府關於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起草有關行政處罰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
(三)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和亂擺賣、亂占道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生活噪聲污染和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建成區內排放生活污水和在公共場所焚燒雜物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九)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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