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穩定和加強少數民族地區科技隊伍幾個問題的規定

四、在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科技幹部,要求將在外地工作的配偶調到所在地的,雙方組織應積極支持,妥善安排。

(湘政發〔1983〕104號)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穩定和加強少數民族地區包括少數民族自治州、縣、鄉(社)的科技隊伍,以逐步適應少數民族地區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少數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少數民族地區急需的科技人員,可以通過招聘、聘請、借調和邀請講學以及組織諮詢服務、技術協作等方式解決,各地各部門應予積極支持。今後,在有關部門的支持同意下,凡去這些地區工作的科技人員,可以保留原單位編制,可以不遷移戶口,其待遇與工作期限由雙方商定。對自願調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科技人員,應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優先解決他們的住房、夫妻分居和子女升學就業等問題。

二、鼓勵大專院校畢業生參加少數民族地區的建設。凡從少數民族地區招收的大學生,畢業後除少數特殊專業需由國家統一分配的外,均應分配回少數民族地區工作。今後要結合少數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選定一些院校的專業,開辦民族班,實行定向招生,錄取分數線可適當降低,學生畢業後一律回原籍工作。為加快少數民族地區建設貢獻力量。外地的大專院校畢業生要求到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應予鼓勵和支持,不受畢業生分配計畫指標的限制。對分配到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大專院校畢業生,從一九八四年起,見習期間的工資按定級工資標準發給。

三、從一九八四年元月起,對在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科技幹部實行崗位津貼。其標準是:工程師及相當職稱以上的每月十元。助理工程師及相當職稱的每月七元。技術員和相當職稱的每月五元。崗位津貼由州、縣業務主管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核定發給。上述人員調離少數民族地區,此項津貼即予取消,其經費來源,中央、省屬在這些地區的企事業單位,由本單位解決;屬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及其所屬各縣的,由省、州、縣各負擔三分之一;屬江華、城步、通道、新晃自治縣和其他自治鄉(社)的,由省、縣各負擔一半。

四、在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科技幹部,要求將在外地工作的配偶調到所在地的,雙方組織應積極支持,妥善安排。工程師及相當職稱以上的科技幹部,其農村家屬,可遷往城鎮落戶,由國家供應糧食。在少數民族地區工作十五年以上並願長期留下工作的外地(少數民族自治州、自治縣以外的)的助理工程師及相當職稱的,其農村家屬也可以遷往城鎮落戶,由國家供應糧食。對夫妻分居兩地,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待遇的科技人員,每年可各享受探親假一次,按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路費;配偶無工作的,其往返路費由科技幹部所在單位報銷。

五、在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科技幹部,達到退休、離休年齡時,允許到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本省範圍內)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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