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用人單位職工轉崗培訓安置補貼辦法

第一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的功能,引導用人單位積極開展內部職工轉崗培訓安置,穩定就業,根據《湖北省就業促進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08]60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可開展職工轉崗培訓安置:
(一)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的;
(二)因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的;
(三)因職工本人年齡和身體不適應原崗位的;
(四)因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當地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轉崗培訓安置是指用人單位對所屬職工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後,重新安置到內部其他崗位工作且發放工資在3個月以上。職工轉崗安置後,用人單位須與其及時變更或續簽勞動契約。
第四條 統籌地區對用人單位實行轉崗培訓安置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有結余且具有6個月以上的支付能力;
(二)完成省或市(州)下達的上年失業保險擴面征繳目標任務;
(三)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規範。
第五條 用人單位申請轉崗培訓安置補貼,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全員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申請年度前兩年沒有人員失業(本人自願解除勞動契約、違法違紀被開除的人員除外);
(三)轉崗培訓安置真實有效。
第六條 同一用人單位每兩年可申請一次轉崗培訓安置補貼。大型企事業單位可按其所屬二級單位分別申請轉崗培訓安置補貼。
第七條 轉崗培訓安置補貼根據用人單位實際轉崗培訓安置人數和變更或續簽勞動契約的期限執行。其中變更或續簽勞動契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滿二年的,補貼標準為400元/人;變更或續簽勞動契約期限在二年以上(含二年)不滿三年的,補貼標準為 600元/人;變更或續簽勞動契約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的,補貼標準為 800元/人。補貼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用人單位上年度失業保險繳費總額的30%。
第八條 用人單位申請轉崗培訓安置補貼,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轉崗培訓安置補貼書面申請以及《用人單位職工轉崗培訓安置補貼申請表》(附屬檔案一)、《用人單位職工轉崗培訓安置明細表》(附屬檔案二);
(二)單位上年度失業保險繳費憑證複印件;
(三)單位出具的培訓人員名冊、培訓合格證明和培訓費用支出憑證;
(四)單位出具的變更或續簽的勞動契約 (轉崗安置證明)、轉崗安置崗位工資發放單和轉崗安置人員名冊;
(五)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帳戶;
(六)當地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轉崗培訓安置補貼按以下程式進行申請、審核和撥付;
(一)用人單位持指定的資料向當地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有關資料匯總,並提交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組成的認定小組審核;
(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匯總認定小組審核意見,並將有關資料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覆核;
(四)財政部門覆核確認後將轉崗培訓安置補貼費撥付到用人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帳戶。
第十條 轉崗培訓安置補貼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統籌地區年度轉崗培訓安置補貼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失業保險費征繳總額的20%。
第十一條 轉崗培訓安置補貼所需資金從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並憑相關資料和憑證在“其他促進就業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二條 轉崗培訓安置補貼是用於用人單位內部職工轉崗培訓安置的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規定程式進行申請、審核和撥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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