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園企業家商會

商會簡介

清華園商會會員經過清華大學“自強不息,厚德載物”文化的薰陶和系統培訓,是一群有共同價值觀取向的青年企業家方陣隊伍。
清華園商會目前擁有會員約600名,並與全國14000名在清華學習過的企業家同學有著天然親密聯繫。
清華園商會下設四個地區委員會,又先後組織成立了投融資專業委員會、法律專業委員會、高爾夫專業委員會、戶外運動專業委員會、教育專業委員會、健康專業委員會 、公共關係專業委員會、餐飲娛樂專業委員會、總裁藝術團、人脈服務中心等十個專業委員會。地區會和專業委員會在秘書處指導下,立足自身資源優勢,舉辦各種有益的活動,極大的增進了團隊凝聚力和影響力。
清華園商會會員企業涉及金融投資、房地產開發、食品工業、醫藥醫療、美容保健品、汽車銷售、建築及裝潢、規劃設計、通訊器材、文化諮詢、教育、法律、建材、服裝等行業。這些會員基本上都是公司的董事長或總裁。根據對全國上萬名學員的統計,其構成比例;企業董事長和總裁89%,地市級幹部7%,其餘4%。
清華園商會曾發起並組織會員駕車萬里赴雲南、西藏捐資助學活動,曾與雲南省團委和雲南省青聯聯合舉辦“雲南馬幫 瑞貢京城”老舍茶館捐資助學大型義賣活動,兩項活動共籌得義款達270多萬,救助了大量貧困地區失學兒童,產生了極大的社會反響。這些活動體現了清華園商會倡導的價值取向,得到了廣大會員的積極支持。
清華園商會根據辦會宗旨,正積極為會員和會員企業提供一系列優質和務實的服務。希望通過我們的努力,為首都經濟市場繁榮與和諧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清華園商會願意與國內各地方政府和商會建立對接平台,願意與海內外各商(協)會建立友好合作關係。我們希望通過自身的實踐體現並詮釋清華大學的校訓“自強不息 厚德載物”!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清華園企業家商會” ,隸屬於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傳承清華優良傳統,加強會員之間溝通、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共同為首都經濟的繁榮與和諧社會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的領導。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會會員資格
凡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成為會員:
(1) 清華大學職業經理訓練中心的北京地區學員。
(2) 在北京地區註冊登記或工作的清華總裁學員及學員企業。
第五條 凡符合第四條資格要求,承認本會章程,並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定通過後,
即可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 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4)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 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第七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理事會;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三條 理事的任職資格和職權:
1、任職資格:
理事應對商會工作有熱情,在會員中有凝聚力,且能拿出時間為會員服務。
2、理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常務理事會;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任免;
(6) 推舉本會名譽會長、名譽理事或顧問、特別顧問等;
(7)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1)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
(2) 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常設機構是秘書處。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十九條 秘書處負責開展日常工作,接受常務理事會領導。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秘書長任期為三年,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2)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3) 提名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二條 顧問監事委員會
1、顧問監事委員會委員產生及構成
顧問監事委員會委員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清華大學職業經理訓練中心、清華總裁同學聯誼會和清華園企業家商會中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2、顧問監事委員會行使如下職權:
(1) 監督商會會長對理事會議決議的執行;
(2) 監督商會的運行,評估和監督會長工作;
(3) 當理事、常務理事、會長的行為損害本會權益時,有向理事會提議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的權利;
(4) 監督本會財務收支狀況;
(5) 必要時提請召開理事會議;
(6) 列席理事會會議;
3、顧問監事委員會義務:
(1) 向理事會匯報監事情況;
(2) 支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組織並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議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活動費;
(2) 國內外的團體和個人捐贈;
(3)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前需接受離任審計,並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終止程式及財產處置
第三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在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下開展清算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和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出,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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