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室優待條件

清室優待條件

清室優待條件,清末民初南京臨時政府與清政府議和代表商定的有關清帝退位的條件。經過南北議和代表的磋商,南京臨時政府方面於1912年2月9日向清政府致送有關清帝退位優待條件的修正案。12日隆裕太后代表清廷認可了這一條件,並於次日公布,宣布清帝退位。

基本信息

簡介

清室優待條件清室優待條件
共有三項內容:
第一項《關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之條件》。
共8款:
(1)清帝尊號仍存不廢,中華民國待以各外國君主之禮;
(2)清帝歲用400萬兩由民國政府撥發;
(3)清帝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人等照常留用;
(4)清帝宗廟陵寢永遠奉祀,民國政府酌設立衛兵保護;
(5)光緒陵寢如制妥修,民國政府支付實用經費;
(6)宮內各執事人員可照常留用,惟不得再招閹人;
(7)清帝私產由民國政府特別保護;
(8)原禁衛軍歸民國陸軍部編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
第二項《關於清皇族待遇之條件》。
共4條:
(1)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2)皇族具有與國民同等的權利;
(3)皇族私產一體保護;
(4)皇族免服兵役之義務。
第三項《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共7條:
(1)與漢人平等;
(2)保護其私有財產;
(3)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4)民國政府為生活過艱的王公代籌生計;
(5)先籌八旗生計,在未籌定前,其俸餉仍舊支放;
(6)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
(7)聽其自由信仰原有宗教

修正內容

1924年10月,馮玉祥發動北京政變後,修改了這一優待條件。
今因大清皇帝欲貫徹五族共和之精神,不願違反民國之各種制度仍存於今日,特將清室優待條件修正如左:
第一條 大清宣統帝從即日起永遠廢除皇帝尊號,與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權利;
第二條 自本條件修正後,民國政府每年補助清室家用五十萬元,並特支出二百萬元開辦北京貧民工廠,儘先收容旗籍貧民;
第三條 清室應按照原優待條件第三條,即日移出宮禁,以後得自由選擇住居,但民國政府仍負保護責任;
第四條 清室之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國酌設衛兵妥為保護;
第五條 清室私產歸清室完全享有,民國政府當為特別保護,其一切公產應歸民國政府所有。

歷史意義

雖然由於民國初期的政局動亂,真正需要民國政府以實際行動給予的優待(四百萬撥款)從未真正兌現,但它的簽署促使清室願意和平移交政權、並隨後以遜位詔書的方式,提出維護國家統一、反對分裂的號召。這對穩固當時漢族影響力薄弱的滿、蒙、疆、藏地區的安定提供了有力的保證,為中華統一多民族國家的民族團結和領土完整產生了巨大的意義。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