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預算的執行。 第十七條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收取的非稅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條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通知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於印發《深圳市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預算管理,規範預算收支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深圳市部門預算準則(試行)》及其他有關規定,市財政委制定了《深圳市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暫行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預算管理,規範預算收支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深圳市部門預算準則(試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是指單位運用一定政策資源獲得收入,其正常經費開支由單位的正常收入支付,財政不另行安排經費,單位實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且主體業務不以贏利為目的,並經我市機構編制部門批准為經費自理(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實行增收節支獎勵使用、減收超支不補的原則。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因受政策性因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影響,造成某一預算年度大幅減收,導致無法正常運轉或者存在較大經濟困難的,經財政部門對年初能預計到的政策性等減收因素進行核定後,其當年新增一次性項目可在部門預算編制時申請動用自有賬戶歷年結餘資金的方式,緩解年度內支出壓力;因年度預算執行中遇到的政策性等因素導致減收,可準予其用前兩年度(指存在收支結餘資金的年度)的收支結餘彌補支出缺口,但彌補年限最多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條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收支活動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遵守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及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並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應切實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對未按規定程式報批設立或不合規定仍在使用的銀行賬戶應逐步清理規範。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納入預算管理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開設單位零餘額賬戶,以零餘額賬戶為主賬戶開展各項收支業務,逐步達到規範管理的目的。
第六條 各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應加強部門預算管理,建立健全財務機構,配備財務人員,切實做好預算管理工作。 
第七條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其主管部門對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應切實負責,強化監督和管理;無上級主管部門的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負責對其預算管理進行監管。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預算編制原則:
(一)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應根據我市有關政策,按照主管部門下達的事業計畫、任務,本著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單位預算。
(二)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應正確處理事業需要與財力可能的關係,實事求是,量入為出,區別輕重緩急,科學、合理地安排各項資金。
(三)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應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挖掘內部潛力,開源節流、精打細算,注重效益。
第九條 預算的編制方法。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其預算作為主管部門項目經費編報,同時應編制本單位詳細預算;無上級主管部門的,作為一級預算單位進行編報。
收入預算數參考上年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形勢、徵收措施等,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內撥款及其他收入規模,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編制;支出預算數本著量入為出、厲行節約的原則,按相關開支標準、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情況測算編制。
第十條 收入預算編制。各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應根據歷年收入情況、本單位人員編制、車輛等情況和收入增減變動因素,填報收入預算。由各經費自理事業單位負責組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及其他各類收入,應按有關要求另行編制年度非稅收入徵收計畫表。
第十一條 支出預算編制。各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部門預算編制應按照“零基預算”的原則進行編制,其中人員工資福利性報酬應嚴格按市人力資源保障、市財政部門有關工資總額管理的要求進行編報;公用經費按我市全額事業單位有關標準予以編報;項目經費按照相關行業標準或實際業務需要進行測算編報,有政府採購計畫的還應編報政府採購預算。
第十二條 預算的執行。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預算程式辦事,及時足額徵收各項收入,科學合理安排相應支出,不得隨意、擅自追加和變更預算。
(一)收入收繳。各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徵收各項非稅收入,確保預算收入按進度完成,保障各項支出需要。
(二)指標下達。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財政部門根據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年度收入徵收計畫及完成進度,下達各單位年度用款計畫。為保證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的正常支出,相關經費指標可以適當預下達。
(三)國庫集中支付。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各項支出應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即預算指標下達到零餘額賬戶,以直接支付或授權支付的方式通過零餘額賬戶將財政資金撥付到商品或服務的供應商,或撥付到最終用款單位。
(四)政府採購。涉及政府採購事項,各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應嚴格遵守政府採購有關規定,按照“先預算、後計畫、再採購”的工作流程,做好採購預算編制和採購計畫執行。
(五)厲行節約。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公車購置和運行、公款出國(境)、公務接待等嚴控類經費,參照黨政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有關要求進行管理,確保嚴控類經費實現動態監管和規模總控,切實壓減一般性開支。
(六)結餘資金的處理。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應當切實加強結餘資金的管理,認真清理自有賬戶歷年結轉結餘資金並進行分類處理。暫存款可按財務規定自行管理;非稅收入和上級補助經費形成的結轉結餘資金,應當嚴格實行封閉管理,經報批方能使用;除非稅收入以外的經營性等收入形成的結轉結餘資金,按財務規定和會計制度要求使用。從2011年起,各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當年的結餘資金,由財政部門視單位收入性質、結構及政府購買服務的需要,結轉安排用於該單位下一年度支出或統籌使用。
第十三條 預算調整。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年度預算執行中確因上級部門臨時追加工作任務、履行職能需要及年度收入增減需調整年初預算時,應當按規定報主管部門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報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調整時一併考慮。
第十四條 決算的編制。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在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按照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編制格式、體例要求,及時、準確地編制單位年度決算,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本章所稱收入是指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 收入管理的原則:
(一)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應當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職責任務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的範圍內,積極、合理地組織收入。
(二)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組織收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有關規定,保證符合國家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式並使用合法票據;未經合法程式批准,不得增減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和收費範圍,不得多收、緩收、減收、免收。
第十七條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收取的非稅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非稅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需納入年初部門預算編報,統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 支出管理的原則:
(一)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安排各項支出,應當貫徹保障事業發展、厲行節約和量力而行的原則,執行國家和我市有關政策,遵守各項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
(二)支出管理應當貫徹供給、服務的原則,各項資金的安排、使用都應有利於事業的發展。
(三)資金使用應當在注重社會效益的同時,注重經濟效益,做到少投入、多產出,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九條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應當按批准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範圍、標準執行,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得以領代報,以撥代支。
(二)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我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的有關規定發放工資福利性報酬。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管理。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嚴格按批准的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追蹤反饋責任制。用款單位應按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報告,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深圳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確保資產發揮更大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嚴格執行資產的驗收、登記、領用、維修保管、損失賠償、報廢清理和監督檢查制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二)加強對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擔保等使用形式的管理,建立內部審核流程並嚴格履行。資產使用收入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三)加強對資產處置工作的管理,確屬不能或不宜使用的資產,應當按規定的程式作報廢處理;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並作為單位新購資產的資金來源。確屬閒置不需要的資產,應按規定的程式調出,避免積壓,造成損失浪費。
(四)購置超出配置標準規定限額以上的新增資產項目,必須按相關規定批准後,列入部門預算,促進預算編制和資產購置的有機結合。未經批准,不得列入部門預算或自行採購。

第六章 考核、激勵與懲處

第二十二條 各主管部門和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應當建立預算管理的考核與懲處制度,以增強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及財務人員的工作責任感,調動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及財務人員工作的積極性,提高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保證事業計畫和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三條 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良好,組織收入有力,年度有超收節支的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為提高單位組織收入、加強支出管理的積極性,財政部門將商業務主管部門按我市有關規定、視單位資金結餘情況建立超收節支激勵返還機制。具體激勵返還辦法由財政部門商各業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使公共財產或工作遭受損失的;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財政、財務制度及銀行賬戶管理有關規定,玩忽職守,使公共財產或工作遭受損失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27號)及《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部門對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因特殊情況申請不納入預算管理的,須經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 各區(新區)財政部門對區屬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參照此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財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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