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行業協會

深圳市信息行業協會自1989年成立,會員企業覆蓋了深圳市信息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共400餘家。參與配合著政府歷年來的信息化政策法規的制定、行業統計、行業調研等一系列工作。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深圳市信息行業協會自1989年成立以來,在深圳市信息化建設主管部門的業務監管下,一直從事深圳市信息行業的服務工作,既面向政府又面向企業。參與配合著政府歷年來的信息化政策法規的制定、行業統計、行業調研等一系列工作。
深圳市信息行業協會的會員企業覆蓋了深圳市信息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共400餘家。同時,與國家信息中心和中國信息協會以及中國汽車工程學會、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等行業團體保持著密切的聯繫。多年來協會與國外相關協會和社團建立了聯繫。

主要工作

自2004年起,協會主力參與了《深圳市汽車電子產業發展規劃》、《深圳市數字內容產業戰略發展研究》、《深圳市信息服務業戰略發展研究》等一系列戰略發展研究,2009年協會作為唯一一家行業組織,全程參與了《深圳市振興網際網路產業發展規劃》、《深圳市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申報》等一系列工作。
在“第四屆數字城市大會”中舉辦了“深圳信息行業品牌之夜”,2010年組織了“行業網發展之路研討會”、2011年主辦了“第六屆中小企業電子商務套用發展大會”、協辦了“第三屆中國網際網路交易投資博覽會”和“第二屆深港電子商務發展論壇”、承辦了“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創建工作會議”等大型活動,均受到了部委領導、市領導和企業的欣賞和好評。協會在給政府提的建議中也常有創新的模式,同時不斷舉辦將行業最新資訊發布,如2009年舉辦的“IPV6發展報告會”、“院士雲計算報告會”和“2010年智慧城市中的綠色智慧型交通報告會”等,收到了與會者和政府的肯定。2010年9月27日在首屆“中國城市信息化成果評選”中,協會獲“2010中國城市信息化服務創新獎”(該項目為國務院九部委《關於公布行政等系統中央單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保留項目的通告》)中的保留項目)。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深圳市信息行業協會(英文:SHENZHEN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SZII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深圳市信息行業企業為主體,由與信息化建設聯繫密切的企事業單位、研究機構、社會團體及各省市駐深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自律性的、具有產業性質的經濟類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依據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及行規行約,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關係,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聯繫,促進本市同行業的經濟發展,推進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
第四條 本協會依照《深圳市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獨立開展活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信息化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廣東省深圳市同心路1號市信息辦B座20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本行業發展,向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政策。
三、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
四、經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和參與行業規劃。
五、組織本行業開拓國內外市場,舉辦本行業產品展覽展銷,推介本行業名優產品,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經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組織行業人才交流和職業技術培訓,參與行業勞動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
七、經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參與行業標準制訂和質量管理監督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八、在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價格自律,監督指導行業內產品價格,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九、受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配合、協助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活動。
十、在協會管轄下,成立各非獨立法人的專業委員會及行業聯盟,推進行業發展,促進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對其入會資格審查後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和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舉行的各種活動;
(二)優先享用行業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參與協會管理;
(四)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有表決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的自由;
(七)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要求協會協助維護或提供必要的幫助;
(八)可利用協會的刊物傳播企業信息或利用協會的關係開展業務聯絡。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哈法權益和信譽;
(三)積極參加和配合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及時向協會提供有關信息和動態,主動反映行業發展中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和會員牌匾。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選舉產生新的領導機構;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全體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贊成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不超過全體會員數額的40%。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行業協會章程履行職責。 理事會理事應當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實行差額選舉。
第十八條 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或協商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一年至少召開二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各職務任職人員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業界有較高的威望;
(三)身體健康,年齡不宜超過65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其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應由法定代表人決定的其他有關本協會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由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或專業聯盟等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協調該行業或專業的信息工作,推動行業發展,在業務上接受本協會的指導和監督,遵守本協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本協會的入會及會籍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本協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使用。經費支出包括:
(一)開展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費用;
(二)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補貼。
(三)其它為會員利益及本協會宗旨所需的正常開支。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的會計人員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在十五日內報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4 年 1月 1日理事會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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