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宜商會

深圳市信宜商會

2010年5月29日,深圳市信宜商會成立。經深圳市有關部門批准成立,是由信宜籍人士在深投資的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經濟組織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商會簡介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信宜各界與深圳的信宜籍知名人士和信宜人在深圳創辦的企業的溝通聯繫,為家鄉建設提供科技、經濟信息,引進項目、資金、技術和人才;

商會成立 商會成立

(二)加強會員與會員之間的溝通與合作,廣交朋友,增進友誼,相互幫助,共謀發展;(三)為會員提供科技、經濟、管理、教育培訓、就業、市場開 拓、宣傳、法律諮詢等方面的服務和幫助;

(四)組織會員開展各種科技、經濟和文體活動,促進相互交流與合作;

(五)宣傳家鄉社會經濟建設的成果,宣傳深圳信宜籍知名人士和信宜人在深圳創辦的企業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先進事跡和典型;

(六)承辦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及會員委託的事項。

深圳市信宜商會第一屆理事的常務理事會,以蘇顏翔會長為核心的領導班子,創建各項職能,以“團結、和諧、熱心服務會員”為宗旨,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商會歷程

2010年5月29日,是一個喜氣洋洋的日子,深圳市信宜商會成立慶典在深圳市大中華喜來登酒店隆重舉行。何振輝代表信宜市四套班子及全市130多萬家鄉人民,對深圳信宜商會的成立及當選的會員表示熱烈的祝賀!向一貫以來關心支持家鄉建設的深圳信宜鄉親和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謝!何振輝強調,深圳市信宜商會的成立,不但為深圳信宜鄉親的溝通聯繫與創業發展搭建了很好的平台,也為家鄉信宜加強與深圳各方面的聯繫提供了新的契機。 歷程回顧 2008年9月2日

信宜市委、市政府,在華僑城印尼酒家,組織召開了深圳信宜籍企業家和知名人士座談會。就進一步加強在深圳工作的信宜箱鄉親與家鄉的聯繫和合作、促進家鄉發展等問題進行了親切的座談, 當時到會的企業家和知名人士提出:為更好地聯結鄉情,交流信息,應組建深圳(信宜)科技經濟促進會的構想,在場何世嵩先生當即表態:為廣大鄉親搭建一個交流平台,願承擔籌備過程的全部經費,並自薦為籌組召集人。

2008年9月20日

舉行第一次籌備組擴大會,成立了“深圳(信宜)科技經濟促進會”籌備工作領導小組,何世嵩擔任籌備組組長.籌備組擴大會推薦通過劉奮等9人任常務副組長、賴勝兼任秘書長。這標誌著籌備工作的正式啟動。

此後,開始展開籌建的大量工作: 期間先後三次在鴻興酒樓召開籌備擴大會議,籌備工作有序地開展著。

當然籌備工作也並不總是一帆風順的,也遇到過很多困難和挫折,由於某些因素,籌備工作也曾一度中斷,陷入了“冬眠”狀態。但我們都沒有放棄,在困難中不斷調整工作思路,認真思考著前進的道路,毛主席說過:“多少事,從來急;天地轉,光陰迫。一萬年太久,只爭朝夕。”我們就發揚“只爭朝夕”的精神,凝聚大家的智慧,我們堅信未來一定會成功 !

2010年3月5日

經過一年多的徘徊,歷史性的音符終於湊響,籌備組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這天,由劉奮牽頭組織的新春茶話會在新桃源酒店舉行,會中籌備組長何世嵩推薦蘇顏翔先生全面負責籌建商會成立事宜。會議推薦並通過蘇顏翔為會長候選人、推薦劉奮等十多位信宜籍知名企業家為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候選人,再度提名賴勝擔任秘書長。會上還一致通過聘任何世嵩先生為本會首屆榮譽會長。至此,深圳市信宜商會的籌備工作邁上了新台階!

為加快成立深圳市信宜商會的步伐,會議決定參照其他市商會的做法,通過深圳市茂名科技經濟促進會為信宜分會開設獨立銀行賬號。帳戶預留蘇顏翔和賴勝的印章。會費收支,由深圳市信宜商會常務理事會會集體決定,按商會章程及財務管理制度嚴格監管監督。

蘇顏翔先生接手籌備組工作後,以高度的責任感。在百忙中積極抽時間,先後前往寶安、龍崗、南山、福田、石岩、坪山、板田、西鄉等地召開了信宜籍深圳企業家座談會,並得到相當多企業和老闆的回響和參與。

2010年4月20日

在深圳國際市長交流中心召開深圳市信宜商會第一次代表大會,信宜市政協主席劉顯昌,茂名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黨委書記、主任吳雲,市委副書記、市委宣傳部部長張火炎,市政協副主席、市委統戰部部長古林藝等領導到會祝賀和指導,這次會議通過了《深圳市信宜商會章程》,選舉了深圳市信宜商會首屆領導班子成員。蘇顏翔先生當選為深圳市信宜商會會長,劉奮等9人為常務副會長,周彤、羅漢典等48人為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副會長賴勝兼任。深圳市信宜商會第一次代表大會的勝利召開,標誌著深圳市信宜商會正式成立!

深圳市信宜商會的成立,是信宜市黨委、政府的支持和領導關懷,是廣大鄉親的積極參與和支持下取得的,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特別是籌備組全體成員忘我工作,付出了辛勤的汗水,終於不負眾望,完成了光榮的使命,他們的功績將永載史冊。

在商會籌備的過程中,我們得到原國家計委第一副主任甘子玉的關心和支持,得到廣東省委統戰部原常務副部長、省人大常委黃福春,廣州軍區戰士報社楊永輝將軍,以及田豐、呂曉、彭澤英、陳自昌、丁潘明、李堅、等領導同志的關心和幫助。

深圳市信宜商會將始終秉承一個宗旨:敦睦鄉誼、溝通鄉情、互賀共勉、共架橋樑、互通信息、合作共贏。希望大家互相關心,互相愛護、互相幫助、共同建設好深圳市信宜商會!

工作機構

為更好的完善商會的組織機構,結合商會實際情況,成立了以下八個職能部門:

一、會務部

二、財務部

三、投資發展部

四、協調維權部

五、公益事業部

六、對外宣傳部

七、監管部

八、秘書處

會務部

負責人:常務副會長 周華品 黃開健 彭德明 秘書處 賴勝 梁勇

職責:

第一條 負責會員的日常聯絡及會員發展工作,努力為會員單位排憂解難。

第二條 負責組織會員舉辦各種活動,為會員提供交流機 會。

第三條 負責與各機構聯繫進行會員講座、培訓計畫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負責從優秀會員中推薦商會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工作。

第五條 負責評選年度先進團體會員、熱心會務會員和有關組織實施工作。

財務部

負責人: 常務副會長 林勇 彭德明 賴勝

職責:

第一條 在商會分管領導的直接領導之下,對商會理事會負責,全面負責商會財務的工作,貫徹執行商會理 事會的指令,做好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條 負責商會財務部的工作管理和年度經費開支預算、決算報告的審查工作。

第三條 負責商會組織的會議、活動經費預算和商會下設部門組織的會議、活動經費的預算審核工作。

第四條 負責組織擴大商會活動經費收入工作和有關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審批工作。

第五條 按商會組織章程規定及時催收會員單位的會費資金的到位。

投資發展部

負責人:常務副會長 嚴國生 林勇 周華品 陳龍 彭德明 監事長 秘書處

職責:

第一條 負責了解、掌握會員投資經營狀況、發展需要的信息工作; 建立與維護商會信息網路,收集內外部信息,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條 負責以商會名義組織的經濟考察、項目招商等活動的具體實施工作以及政府的招商引資、牽線搭橋工作。

第三條 發布會員的招商投資、合作項目信息;構建投資聯盟,搭設招商平台,幫助企業開展國內外招商投資活動和其它商務經貿活動。

第四條 為會員提供政府有關優惠政策、辦事程式的諮詢服務。

第五條 協助企業做好融資擔保等工作。

協調維權部

負責人: 監事長 梁傑 常務副會長 周華品 黃開健 曹雲

職責:

第一條 受理會員諮詢及投訴事務的處理;協調解決會員的困難、問題及經濟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收集整理會員單位意見和建議,上報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協助和參與商會有關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第三條 為會員推薦法律顧問,不定期組織會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講座。

第四條 協調商會與社會各界的關係,組織實施宣傳活動

公益事業部

負責人: 監事長 梁傑 常務副會長 劉奮 嚴國生 陳龍 秘書處

職責∶

第一條 負責商會參與政府或社會正式機構號召慈善捐款等公益活動的組織。

第二條 負責落實參與政府部門組織的公益活動及其他省市協會、商會等組織的聯誼工作。

對外宣傳部

負責人:常務副會長 林勇 黃開健 曹雲 賴勝 秘書處 梁勇 歐大庭 盧銘

職責:

第一條 負責會員單位開業慶典等活動參加人員的落實工作。

第二條 策劃和組織商會的各項活動工作。

第三條 負責邀請新聞界人員參加的落實和對外宣傳報導工作。

第四條 做好商會會刊和網路的編輯、更新及管理工作。

監管部

負責人: 監事長 梁傑 秘書處

職責:

第一條 負責商會經費預算開支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

第二條負責監督並協助財務部工作,對財務工作重大提案問題,進行深入調查研究,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三條對各職能部門進行監督。

秘書處

負責人 : 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

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其他7個部門的工作開展。

第二條 執行商會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商會召開的會議、活動計畫的研究、制定和有關實施工作。

第三條 實行商會工作流程,由秘書處提出工作建議和會議議題,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或企信通傳達給有關人員徵求意見,會後要形成會議紀要,要求參會人 員書面簽字認可,或口頭同意,所決定事項由秘書處執行。

第四條 草擬商會檔案,上報會長辦公會議審定,對外公文須經會長或指定負責人批准。

第五條執行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的有關決議。

第六條積極開展服務工作並收集各會員代表的討論情況。

服務項目

政企橋樑

深圳市信宜商會 深圳市信宜商會

組織會員企業與市領導、政府職能部門領導座談、沙龍聯 誼、比賽等交流活動,建立會員企業與政府部門的溝通渠道;

會員活動

免費參加各種專題論壇、經貿會議、主題沙龍、酒會(Party)、比賽、紀念活動等,增加會員企業之間的商業溝通、信息交流,及合作機遇;

信息交流

各類高層會議、論壇,各類商業配對研討交流會,開發會員企業商業客戶資源和擴大商業機會;

培訓服務

聯手知名大學、中外學府共同進行:經濟管理、物流管理、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計算機、市場行銷、企業戰略資本運作等長短期高級進修班、總裁特訓班等多方面高級培訓及高層職業英語培訓。

維權服務

下設法律顧問團,維權服務熱線,為企業和企業家提供法律諮詢和援助服務。

對外交流

組織會員企業去國外、國內的經貿考察;

健康服務

組織會員企業家免費健康體檢服務;

信息服務

贈送會員通訊錄、《鵬城信商》季刊、成立特刊、商會會歌、宣傳片光碟等;

市場開拓

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交流會,推廣企業新產品;

企業評選

進行具有公信力的不同類別的優秀企業、優秀企業家評選推薦,推進深圳信宜企業走創新企業的發展之路;

出境擔保

為會員出境考察及商務洽談提供擔保。深圳市信宜商會實行會員制,凡在深註冊的各類合法經營企業均可申請入會。您和您所在企業將享受到“深圳市信宜商會”的各項服務和會員權利。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深圳市信宜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信宜籍人士在深投資的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經濟組織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敦睦鄉誼、溝通鄉情、互賀共勉、共架橋樑、互通信息、合作共贏。”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本會地址:深圳市桃源街道辦福光股份公司大樓2樓21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信宜各界與深圳的信宜籍知名人士和信宜人在深圳創辦的企業的溝通聯繫,為家鄉建設提供科技、經濟信息,引進項目、資金、技術和人才;

(二)加強會員與會員之間的溝通與合作,廣交朋友,增進友誼,相互幫助,共謀發展;

(三)為會員提供科技、經濟、管理、教育培訓、就業、市場開拓、宣傳、法律諮詢等方面的服務和幫助;

(四)組織會員開展各種科技、經濟和文體活動,促進相互交流與合作;

(五)宣傳家鄉社會經濟建設的成果,宣傳深圳信宜籍知名人士和信宜人在深圳創辦的企業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先進事跡和典型;

(六)承辦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及會員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由信宜籍人士在深圳投資興辦的各類持有合法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的經濟組織,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能主動熱心為本會服務;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查,並經本會會長批准;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和信息;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受會員之間提供的幫助和支持;

(六)要求本會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紀守法,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承辦本會委託的事項;;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員會費一屆繳納1000元;

(二)理事會費一屆繳納5000元;

(三)副會長會費一屆繳納20000元。

(四)常務副會長和監事長一屆繳納100000元。

(五)會長會費一屆150000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中途退會,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本會根據需要,經理事會決定及會長批准,可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職務,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具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人數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形成會議紀要,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方式為:理事會成員為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其餘名額,由秘書處根據信宜行政區域及會員數量按比例分到各鎮區辦事處,由各鎮區辦事處負責組織會員會議產生,最後由秘書長匯總審核並報會長審定。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對會員的處分和除名;

(八)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決定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名譽理事等名譽職務;

(十)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決定和領導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會長常務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會長常務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常務會議須有2/3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2/3以上的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常務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會長常務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常務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常務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成員3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能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3年,最多可連任2屆。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常務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常務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秘書長由常務副會長兼任,其工作直接向會長匯報。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變更和增補監事的,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變更和增補常務理事成員的,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變更和增補副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的,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本會會長在任期內,因調離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和收資收益;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四十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全體會員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或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委託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管理,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在監事會的監督下,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本會進行年度檢查、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或離任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進行年度檢查;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會第一屆卸任會長,確立為本會“創會會長”。以後歷屆卸任會長,經常務理事會評議通過後可授予“永久名譽會長”榮譽。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4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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