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用字管理的通知

(一)漢字的使用。 (二)彝文的使用。 (三)彝漢文對照使用書寫格式。

發文單位: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涼府辦發[2008]5號
發布日期:2008-1-31
執行日期:2008-1-31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各部門:
從2004年開始,我州開展了大規模的社會用字整治工作,州政府先後下發了《涼山州人民政府關於集中整治社會用字的通知》(涼府發(2004)23號)、《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集中整治社會用字的緊急通知》(涼府辦函(2004)59號)和《涼山州人民政府關於社會用字整治工作的通告》。各縣市也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還存在彝文排序錯誤、彝漢文字型比例失調(彝文字型偏小)、彝文翻譯不準確等問題。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涼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進一步加強社會用字管理,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標和要求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語言文字方針政策,以國家、省、州關於社會用字管理規定為依據,以彝文使用為重點,對全州社會用字情況進行清理整治,基本消除彝漢文社會用字尤其是城鎮公共場所用字混亂和彝文使用空白現象,實現全州社會用字規範化和雙文字化。

二、社會用字規範標準

(一)漢字的使用。一律以國務院1986年10月15日公布的《簡化字總表》為準,不得濫用已被簡化的繁體字和已被淘汰的異體字,防止出現錯別字。
(二)彝文的使用。一律以國務院1980年8月1日批准的《彝文規範方案》為準。
(三)彝漢文對照使用書寫格式。橫寫彝文在上,漢文在下;豎寫彝文在右,漢文在左;環寫彝文在外環,漢文在內環或者彝文在左半環,漢文在右半環。彝漢文字型大小相當,協調美觀。
(四)在公共場所使用外國文字,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漢語拼音的使用,一律以1958年國家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為準。拼寫漢語,要分詞連寫,拼寫準確。

三、整治的範圍和內容

全州城鎮街道、公共服務行業、旅遊景區、景點等凡列入整治範圍內的一切社會用字都必須規範化、雙文字化。
(一)車站、機場、公園、體育場、展覽館、賓館、醫院、影劇院等牌匾和街名牌、路名牌、地名牌、固定性標語、碑文必須按照規定加用彝文。
(二)州內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大中型企業的牌匾、印章和檔案函頭,必須按規定格式加用彝文。
(三)州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凡是向社會公布重要文告,人民法院的布告等,都必須使用彝、漢文印發。
(四)凡州內一切公私貨車、公共汽車和出租汽車,在汽車門上印製漢文標識的,按規定一律加用彝文。
(五)各類商店和服務行業(包括個體服務行業)的招牌等一律加用彝文。
(六)駐州常設機構(駐州中央、省屬行政企事業單位,駐州民航、鐵路、郵政、通訊、金融、保險、連鎖店等服務機構)的單位名牌、證照、廣告、燈箱等社會用字應當同時使用彝漢兩種文字。
(七)凡州內生產製造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商品的企業,均應重視在商品包裝或商品說明書上採用靈活多樣的形式增添彝文或彝文圖案。
(八)彝文排序錯誤、彝漢文字型比例失調(彝文字型偏小)、彝文翻譯不準確的,必須及時糾正、規範。
(九)州內各級黨政機關的入口網站名稱應當加用彝文。

四、加強組織領導

社會用字整治工作統一由州社會用字整治領導小組領導、協調。各縣市由政府辦公室和語委牽頭,民政、工商、交通、教育、交警、文廣、稅務、城管、地名和精神文明等部門協作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抽調得力人員,集中時間進行整治。全州社會用字整治工作要堅持“定點翻譯,定點製作,定人審查”的原則,彝文社會用字必須由州縣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翻譯或核准,其它機構或個人不得擅自翻譯、製作彝文社會用字。

五、驗收和複查

(一)西昌市會東縣會理縣德昌縣越西縣鹽源縣木里縣的驗收時間為2008年8-10月。
(二)其餘各縣的複查時間為2008年11月。
(三)旅遊景區(景點)、旅行社(公司)、旅遊購物店、涉外賓館酒店等按有關規定,由州語委和州旅遊局檢查驗收。其它地方社會用字的驗收複查,由州社會用字整治領導小組組織進行。
(四)驗收和複查結果於2008年12月上旬前報州語委、州政府目標辦(督辦室)。
(五)木里藏族自治縣的藏漢文使用參照執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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