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陸混合風險

關於海陸混合風險的法規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規定:海上保險契約可以用明文規定和按商業習慣,擴展其承保範圍,凡被保險人與航程有關的內河或陸地的風險均受該契約的保障。 海上保險承保海陸混合風險,是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使其形式和內容均有利於國家問經濟交往。

關於海陸混合風險的法規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規定:海上保險契約可以用明文規定和按商業習慣,擴展其承保範圍,凡被保險人與航程有關的內河或陸地的風險均受該契約的保障。海上保險承保海陸混合風險,是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使其形式和內容均有利於國家問經濟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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