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報關員

海關報關員

海關報關員是指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並在海關註冊登記,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業務的人員。報關員不是自由職業者。報關員只能受僱於一個依法向海關註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報關企業,並代表該企業向海關辦理報關業務。我國海關法律規定禁止報關員非法接受他人委託從事報關業務。報關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學識水平和實際業務能力,必須熟悉與貨物進出口有關的法律、對外貿易、商品知識,必須精通海關法律、法規、規章並具備辦理報關業務的技能。

職責

報關員是指通過全國報關員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並在海關註冊登記,代表所屬企業(單位)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業務的人員。

報關員工作內容

1.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出口貨物的商品編碼、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實際成交價格、原產地及相應優惠貿易協定代碼等報關單有關項目,並辦理填制報關單、提交報關單證等與申報有關的事宜;
2.申請辦理繳納稅費和退稅、補稅事宜;
3.申請辦理加工貿易契約備案(變更)、深加工結轉、外發加工、內銷、放棄核准、余料結轉、核銷及保稅監管等事宜;
4.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稅、免稅等事宜;
5.協助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查驗、結關等事宜;
6.應當由報關員辦理的其他報關事宜。

報關員的權利

1.根據海關規定,代表所屬報關單位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業務;
2.有權拒絕辦理所屬單位交辦的單證不真實,手續不齊全的報關業務;
3.根據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對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向海關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4.有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海關工作進行監督,並有權對海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
5.有權舉報報關活動中的走私違法行為;

報關員的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海關規章,熟悉所申報貨物的基本情況;
2.提供齊全、正確、有效的單證,準確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手續;
3.海關檢查進出口貨物時,應按時到場,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
4.在規定的時間,負責辦理交納所報貨物的各項稅費手續、海關罰款手續和銷案手續;
5.配合海關對企業的稽查和對走私、違規案件的調查;
6.協助本企業完整保存各種原始報關單證、票據、函電等業務資料;
7.應按規定參加海關對報關員的記分考核;
8.承擔海關規定報關員辦理的與報關業務有關的工作

法規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總 署 令
第 18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2月23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35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署 長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報關員資格考試、報關員資格申請及管理等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考試合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
第三條 報關員資格考試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
參加報關員資格考試的考生應當遵守考試應試規則。
第四條 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制定考試大綱、應試規則,統一命題;指導、監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布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
第五條 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認定、處理考試違規行為;受理、審查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直屬海關可以委託隸屬海關受理、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及辦理頒發證書等事宜。直屬海關應當將受委託的隸屬海關和委託的內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 考試實施
第六條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海關總署在考試3個月前對外公告考試事宜。特殊情況下,經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進行調整。
第七條 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務必備的知識和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報關專業知識、報關專業技能、報關相關知識和與報關業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規章,具體範圍按照海關總署當年制定並公布的《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確定。
第八條 考試採取全國統一報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準、統一閱卷核分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以及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在報關活動中發生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被海關依法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三)在考試中發生作弊行為,被海關取消考試成績,或者有其他違規行為,被海關以作弊論處,不滿3年的。
第十一條 考試實行網上報名與現場確認相結合。
考生本人應當在網上預報名後,自行列印准考證主證,並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報名海關進行現場確認。
第十二條 考生進行現場確認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材料,並交驗原件:
(一)准考證主證;
(二)學歷證書複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憑有效香港、澳門身份證件報名參加考試。
台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考生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三條 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海關應當在現場確認時對準考證主證予以簽注。
第十四條 通過現場確認的考生,應當於考試前1個月內自行從網上列印准考證副證。
考生憑身份證件和准考證主證、副證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 考試成績由海關總署公布。
考生對本人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對本人試卷卷面各大題已得分數的計算、合計、登錄是否有誤進行核查。核查結果通知本人後,不進行再次核查。
第三章 考試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六條 考生違反考試應試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二)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開始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三)考試開始30分鐘後仍然未按照規定填寫、填塗試卷、答題卡姓名和准考證號的;
(四)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內吸菸、喧譁或者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
(六)未在規定座位上答題的;
(七)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的;
(八)抄寫試題或者本人答案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十七條 考生違反考試應試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二)通過考場內外串通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的;
(三)使用電信工具或者具有無線信號接收功能的其他裝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儲、讀取功能的電子產品的;
(四)夾帶、查看與考試有關資料(準許帶入考場的考試工具書除外),或者在考試工具書中書寫文字的;
(五)交換試卷、答題卡的;
(六)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七)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八)在答題卡上填寫、填塗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證號,或者做特殊標記的;
(九)在規定的不得離開考場的時限內,未經允許離開考場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為的。
第十八條 考生違反考試應試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作弊論處:
(一)以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威脅、侮辱、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嚴重擾亂考場秩序的;
(三)考生答案雷同的。
本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由評卷專家組確定。
第十九條 處理考生違規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
第二十條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違紀行為的,監考人員應當對其提出口頭警告並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海關督考人員應當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行為的,監考人員應當責令考生將有關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條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作弊行為的,海關督考人員應當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並由直屬海關作出3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決定。不得報名的期限,自海關作出決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條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按作弊論處的行為的,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列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機讀答題卡數據與考生實際個人信息或者答題情況不符的,不予調整:
(一)未在規定考場內或者座位上答題的;
(二)填寫、填塗答題卡個人信息有誤或者格式不規範的;
(三)填塗答題卡試題答案格式不規範的;
(四)使用讀卡器無法識別的筆填塗答題卡的。
第二十四條 考生對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直屬海關申請覆核。
第二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參與考試工作,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直至開除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報名條件對考生進行審核,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
(二)擅自改變考試開始時間或者結束時間的;
(三)擅自交換所負責考場或者擅自為考生調換考場、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五)擅自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秩序混亂或者出現大面積集體作弊的;
(七)截留、竊取、遺失考試試卷,泄露考題、答案及其他考務工作秘密的;
(八)篡改考生答題卡信息點、評分標準、機讀數據或者考生成績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有其他違反考試工作紀律的行為的。
第四章 資格授予
第二十六條 海關總署核定並公布考試合格分數線。
第二十七條 考試合格的考生,應當自公布考試合格分數線之日起6個月內向原報名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
第二十八條 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交驗原件:
(一)報關員資格申請表(格式見附屬檔案1);
(二)學歷證書複印件;
(三)身份證件複印件。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提出報關員資格申請的,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出具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授權委託書(格式見附屬檔案2),其中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應當由本人加以簽注。
考生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海關對申請人授予報關員資格的申請進行受理、審查、作出決定,以及對報關員資格予以撤銷、註銷等活動,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三十條 除當場作出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決定。
決定不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向申請人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授予報關員資格決定書》(格式見附屬檔案3)。
第三十一條 海關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可以不再制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 報關員資格證書由海關總署統一印製。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者可以按照規定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註冊。
第三十三條 報關員資格證書損毀、遺失或者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可以向原發證海關申請補發或者換髮。
第三十四條 在報名、考試等過程中有作弊行為,並取得報關員資格的,海關應當宣布其考試成績無效,並撤銷其報關員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海關總署在組織考試過程中,可以依據國家政策,在一定時期內對特定地區採取適當的優惠措施,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六條 考生申請分數核查和補發、換髮報關員資格證書,以及海關處理考生違規行為的具體程式,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35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培養目標

本專業培養擁護黨的基本路線,適應國際商務工作第一線需要的,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掌握報關與國際貨運基礎理論知識,具備綜合素質和職業素質、能夠適應專業基層崗位需要、適合我國加入WTO後急需的從事海關報關和國際貨運業務的專門人才。

主要課程

中英文打字、辦公自動化、翻譯技巧、英語口語、英語精讀、英語聽力、英語函電、商務英語、英語導遊、國際貿易、國際匯兌等課程。
報關專業知識:包括報關概述、報關與海關管理、報關與貿易管制等;
報關專業技能:包括報關程式、進出口商品歸類、進出口稅費的計算與繳納、報關單證填制等;
報關相關知識:包括國際貿易知識、世界貿易組織、英語知識、報關工作相關法律法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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