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成立於2009年,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的省政府直屬機構。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主要負責海洋與漁業工作。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職責。

(三)加強海洋事務綜合協調職責和海洋經濟強省建設的協調職責;加強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和應對特別重大、重大海洋災害應急指揮職責;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水生生物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有關國際公約、條約和雙邊多邊漁業協定;承擔有關海洋與漁業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具體起草工作;組織實施有關海洋與漁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全省海洋與漁業行政管理。

(二)負責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管理。組織擬訂全省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政策,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與漁業產業發展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海洋利用規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整治與修復規劃;協調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開發活動;加強對全省海洋經濟重大決策、重大工程項目的協調以及政策措施落實的督促。

(三)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屬管理,按規定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監督管理海域使用論證、評估;組織實施海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參與審核和監管海洋、海岸帶重大工程項目以及開採海礦、海砂、海洋油氣和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項目;負責管轄海域內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審批和監督管理。按規定和職責分工負責海島使用管理,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的責任。

(四)負責海洋環境、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生物資源的保護工作。組織、管理海洋與漁業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廢對海洋污染損害工作;審核海岸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負責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組織海洋與漁業水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和漁業資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國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代表國家向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人提出賠(補)償。

(五)負責漁業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漁業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指導全省水產捕撈、養殖、加工、流通、遠洋漁業和新興漁業發展及漁業機械化工作;指導漁業經濟體制改革、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和漁業產業化;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漁港、水產原(良)種場、現代漁業示範基地的規劃;組織擬訂水產養殖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

(六)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預報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工作,組織海洋監測觀測網路建設;組織制定海洋災害風險區劃、海洋災害防禦規劃;組織編制並實施防災減災應急預案,發布海洋災害預警報信息;指導開展海洋與漁業自然災害影響評估;負責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配合海上搜救工作;組織開展海洋領域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七)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管理工作。實施管轄海域巡航執法制度;依法行使海洋監察、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的監督檢驗。負責職責範圍內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漁業生產安全、水產種苗及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海洋自然保護區、特別保護區、水生生物保護區的監督管理;組織和監督重大海洋與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平安漁場”建設和重大漁事糾紛的調查處理;指導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建設;指導漁業電信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海洋與漁業的科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基礎與綜合調查;擬訂本省海洋資源管理與漁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及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組織制定海洋與漁業發展的重大技術進步措施,組織科技攻關和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指導水產技術推廣體系改革,組織實施水產技術推廣工作;指導行業技術人才培養教育。

(九)負責海洋與漁業外事、外經工作,組織開展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有關海洋與漁業經濟、技術的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海洋與漁業經濟的統計及相關核算工作;指導海洋與漁業信息網路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減輕漁民負擔工作。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海洋與漁業局設11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協調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組織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負責機關文秘、機要、督辦、檔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政務信息和宣傳工作;組織辦理建議、提案答覆和信訪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及信息網路建設;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及辦事中心工作;承擔省海洋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組織擬訂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政策;擬訂有關海洋與漁業行政(行業)管理法制建設規劃,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漁業經濟體制改革;負責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負責全省海洋與漁業執法人員的培訓;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負責海洋與漁業政策法規的諮詢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三)計畫財務處。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與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計畫;編制部門預決算,監督管理預算執行和專項經費、資金項目;負責海洋經濟與漁業產業經濟運行情況統計(核算)和分析評估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非稅收入的徵收與管理;監督管理減輕漁民負擔工作;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改制工作。

(四)科技外經處。負責海洋與漁業科技管理工作;負責科技下鄉工作;指導省級科研所的建設;組織實施水產技術推廣工作;組織制定實施遠洋漁業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遠洋漁業行業與開發項目管理,協調處理遠洋涉外事件;負責海洋與漁業標準化體系建設,擬訂海洋資源管理與漁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及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負責漁業機械化和節能工作;組織全省海洋與漁業對外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相關涉外事務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五)海洋利用規劃處。負責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省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岸保護與利用規劃、海島保護與利用規劃;負責海洋、海島和海岸帶資源調查;組織實施海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工作;參與審核並監管海洋、海島、海岸帶重大工程項目;協調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開發活動;引導開發新興海洋產業;負責漁港規劃和建設管理,承擔省標準漁港建設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海域管理處。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域使用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海域使用許可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負責管轄海域內海底電纜、管道勘察鋪設和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及海礦、海砂開採的監督管理;負責海籍調查、海域使用權登記和海域使用統計;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的市場監管和相關糾紛的調查處理。

(七)環境處。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省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和計畫;監督管理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編制、發布海洋環境信息;建設和管理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網路,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承擔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廢以及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對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污染的損害防治;審核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組織開展海洋和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監測、調查;監督海洋生物多樣性,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特別保護區。

(八)漁業處(掛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牌子)。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省漁業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和計畫;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工作,負責水產捕撈、養殖、加工、市場流通和新興漁業等產業政策的實施;負責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負責水產養殖病害防治網路體系建設與管理;組織實施水產養殖證制度;指導水產原(良)種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水產種苗生產許可制度,辦理水產種苗進出口的審批;負責水產新品種的審核。

(九)漁政漁監處(對外稱浙江省漁政局)。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省漁業資源保護與治理規劃和計畫;負責實施漁業捕撈強度控制方案和捕撈許可證、專項(特許)證制度;負責實施漁業資源保護區、禁漁區、禁漁期、休漁期制度;監督管理水生生物保護區;負責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組織實施漁業資源增殖工作;負責漁港及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參與海事與漁事糾紛的查處。

(十)防災減災處。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災害風險區劃、海洋災害防禦規劃;承擔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的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防災減災專項應急預案;指導建設和管理全省海洋觀測預報網路;負責海洋預報警報,發布海洋與漁業災情信息;組織協調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和處置工作;指導開展海洋與漁業自然災害影響評估;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配合海上搜救工作;組織實施海洋領域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承擔省海洋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處(離退休幹部處與其合署)。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省海洋與漁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出國政審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本系統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管理、行業技能鑑定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漁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指導實施專業人才培養、交流和幹部職工教育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直屬單位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

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

主要職責:貫徹依法治海、依法興海和依法治漁、依法興漁方針,為浙江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服務。依法履行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職能,綜合行使行業行政處罰權。

浙江省漁業船舶檢驗局

主要職責:為我省船舶安全提供檢驗保障。承擔對漁業船舶及產品的檢驗、監督、發證,對漁業船舶修造廠及設計單位進行資格認可。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對外經濟聯絡辦公室

主要職責:為全省漁業技術、勞務合作、援外任務和外事處經提供服務。提供漁業勞務、技術諮詢、對外經濟技術的交流協作及服務。

浙江省水產技術推廣總站(省水產引種育種中心、省水產質量檢測中心)

主要職責:推廣水產技術,促進漁業發展。水產技術推廣、專業培訓、技術交流、信息服務;水產種苗的引、育、繁;水產質量檢測、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和水產病害防治。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幹部學校

主要職責:為在職幹部提供教育服務。全省海洋與漁業系統幹部、職工、漁民的技術培訓和考核。

浙江省海洋監測預報中心

主要職責:為海洋開發利用提供海洋環境監測與預報服務。海洋環境監測、海洋海浪、風暴潮預報。

浙江省海洋漁業船舶安全救助信息中心

主要職責:全省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工作,漁業無線電管理和海洋與漁業信息化工作。

浙江省淡水水產研究所

主要職責:加強淡水水產研究,促進漁業發展。淡水漁業的基礎套用、開發、病害防治等研究。

法人代表:陳暢

浙江省海洋水產養殖研究所

主要職責:研究海洋科學理論,促進科技發展。海洋科技套用研究、海洋水產養殖技術研究。

法人代表:謝起浪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招待所

主要職責:住宿、餐飲服務

浙江省海洋科技開發中心

主要職責:為我省海洋技術開發提供服務。涉海項目規劃、研究、諮詢服務及海洋資源的開發、技術轉讓。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02號

人員編制

省海洋與漁業局行政編制7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29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10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主要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黃志平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巡視員:陳宗堯

黨組成員、副局長:俞永躍

黨組成員、副局長:林東勇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曲華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童加朝

黨組成員、人事處處長:張宏

巡視員:劉向東

副巡視員:李學民、陳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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