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屈克·德富林

派屈克·德富林,(1905年11月25日--1992年8月9日),是英國法學家,曾擔任英國上院大法官。是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主張法律可以強制執行道德,曾與實證法學派的哈特展開過著名的辯論。

基本信息

派屈克·德富林爵士(Patrick Arthur Devlin, Baron Devlin, PC 1905年11月25日--1992年8月9日)是英國法學家,曾擔任英國上院大法官。是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主張法律可以強制執行道德,曾與實證法學派的哈特展開過著名的辯論。
“沃爾芬登報告”以及哈特與德富林的論戰
提示:關於法律與道德的命題向來是無法迴避的,耶林曾將其稱為法理學中的好望角,是任何一個想在法理學的海洋中徜徉的人都繞不過去的一個彎兒。雖然問題由來已久,但是當代西方法學界在法律與道德關係上仍然存在重大分歧,並導致了法律實證主義與自然法學的長期爭論。這些爭論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是三場論戰:哈特(H·L·A·Hart)和富勒(Lon Fuller)關於法律與道德有無必然聯繫的論戰,哈特與德富林(P·Devlin)關於國家有無權力強制實施道德的論戰,哈特與德沃金(R·Dworkin)關於規則模式中是否包括蘊含道德價值的原則的論戰。下面這則閱讀材料就簡要介紹一下“沃爾芬登報告”以及由此引起的哈特與德富林的論戰。
1954年,英國國會組成了沃爾芬登委員會,調查及研究現行的有關性犯罪的法律,以對國會提出有關這方面立法的建議。1957年,委員會提出了“沃爾芬登報告”(Wolfenden Report),建議法律不應該禁止成年人之間在私下自願進行的同性戀行為,也就是說,應該將這種行為非刑事化。該報告認為刑法的功能是: 保持公共秩序和社會良俗(decency),保護公民免受侵犯或損害,並且為公民提供免受他人剝削和敗壞的足夠的保障,尤其是為那些特別脆弱的公民,因為他們年輕、身心脆弱、沒有經驗,或者在生理上、身份處境上以及經濟上處於一種特別的狀態需要依賴他人。按照我們的觀點,法律的功能不是去介入公民的私人生活,或試圖去強制推行任何特定的行為模式,法律的功能不超過為推行上述概括的任務所需要的限度。……社會和法律應該給予個人在與私人道德有關的領域以選擇行動的自由,……這樣說並不等於寬恕或鼓勵私人的不道德。
1959年,英國上議院的司法議員德富林對這份報告作了猛烈批判,同年,哈特教授對德富林的觀點作了反批評。德富林認為,在很多罪行中,刑法的功能就是為實施道德原則而不是為了別的什麼。社會不僅是一個物質的共同體,也是一個觀念的共同體。社會的共同道德是維繫社會存在的看不見的紐帶,如果這個紐帶過於鬆弛,社會成員就會游離出社會。當共同道德不被遵守時,社會就會分裂、崩潰。因為不道德的行為擴散開去,後果就不堪構想,個人酗酒是隱私,但假設有四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的人口每天晚上酗酒,社會將會變成什麼樣?“對於政府立法鎮壓叛亂和煽動叛亂的權力沒有理論上的限制,那么我認為,立法鎮壓不道德行為的權力同樣也不能有理論上的限制”。因此道德不僅僅是一個私人問題,存在社會的公共道德,界定公共道德的標準就是任何一個明理的人(reasonable man)的正常判斷,如果某種行為讓一個明理的人、進而讓公眾感到難以容忍、憤怒、甚至厭惡,就足以構成對其進行懲罰的根據。同性戀行為就是這樣一種公共道德無法容忍的行為,“平靜地和不帶感情地注視它,我們認為它是這樣一種令人憎惡的邪惡,以至單單它的出現就是一種對我們的侵犯”。
作為法律道德主義典型代表的,除了德富林的理論,還有社會學大師涂爾幹(E.Durkheim)的理論。涂爾幹認為社會的集體意識或共同意識是維繫社會的有機紐帶,這個紐帶的鬆弛就會危及社會的存在,“社會成員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總和,構成了他們自身明確的生活體系,我們可以稱之為集體意識或共同意識”,“如果一種行為觸犯了強烈而又明確的集體意識,那么這種行為就是犯罪”。但是涂爾幹的這種理論是主要用來描述初民社會的特徵的,德富林的社會概念幾乎與涂爾幹如出一轍,哈特指出這種社會概念是十分混亂的,純粹是一種比喻性的說法,沒有任何經驗的證據可以表明集體意識或共同道德對任何社會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而認為道德的轉變就等於社會的解體,這種說法更為荒謬,照這種邏輯,我們就沒有辦法說一個特定社會的道德發生了轉變,而必須說“一個社會消失了而另一個社會代替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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