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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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和《山東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居(村)民委員會、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是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協調、督促各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研究、制定加強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二)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投入力度,不斷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改善消防裝備;?
(三)加強特殊災害事故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按照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專項解決公安消防隊應急搶險救援裝備和隊站、設施建設經費;?
(四)將消防專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保障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與其它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同步實施;?
(五)將消防工作納入工作議事日程,分析本地區的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六)加強契約制等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建立契約制消防員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和福利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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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督察和考核;?
(八)對公安消防機構報請批准的責令停產停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等事項,依法及時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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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城市社區配備消防協管員人員應給予補助;?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高新區管委會應按照縣級政府職責履行相應的消防職責、泰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按有關規定履行消防職責。新汶礦業集團、肥城礦業集團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指導與監督;?
(二)履行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等行政許可職責,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
(三)組織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督促責任單位採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責令當場或者限期消除火災隱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四)對專職和義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對消防崗位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對社區、農村消防協管員進行培訓和業務指導;?
(五)承擔火災撲救和國家規定的搶險救援任務;?
(六)依法調查、查明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分清火災事故責任;?
(七)開展消防調查研究,定期組織消防安全評價,分析消防安全形勢,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改進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八)與有關行業部門、單位共同加強對消防管理人員和消防設計、施工、檢查維護、操作人員,以及電工、電氣焊等特種作業人員、易燃易爆崗位作業人員、人員密集的營業性場所和導遊、保全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培訓合格上崗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市、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財政部門應當保障必需的消防業務經費按時、足額劃撥;?
(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城鎮消防規劃的建設工程,不得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未依法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對未依法取得消防驗收合格檔案的建設工程,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三)教育部門應當將有關的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大中國小校應當定期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
(四)司法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列入普法、培訓、安全生產考核的內容;?
(五)文化、衛生、民政、農業、交通、旅遊等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加強管理,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消防監督工作;?
(六)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加強社會公益性消防安全內容的報導。?
發展改革、財政、建設、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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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門在審查擬開辦的學校、幼稚園、託兒所、養老院、福利院、醫療機構以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時,應當一併審查其開辦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經過公安消防機構審查通過;對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查通過的不予批准,並告知其到公安消防機構辦理消防審查手續。?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根據縣(市、區)的消防專業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並組織實施消防規劃或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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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或者義務消防隊,參與火災撲救工作;?
(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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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並在鄉村、社區、辦公區等場所設立消防宣傳教育專欄和消防安全標識;?
(五)對所轄社區和村配備的消防協管員,應從各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六)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村規民約並組織實施;?
(二)開展家庭、糧場等防火知識宣傳教育,在本村公共場所設定宣傳欄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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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村民隨意堆放糧草、違規接拉電氣線路等可能引發火災的行為予以糾正或者制止,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督促本村經濟組織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組織村民成立義務消防組織,配備專兼職消防協管員,負責本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發生火災時立即報警,並組織對初發火災的撲救。
第十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開展家庭消防知識宣傳教育;?
(二)對居民住宅樓(院)消防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糾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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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生火災時協助公安消防機構撲救火災,疏散居民;?
(四)可以組織成立義務消防組織。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標準化管理,並建立消防檔案。?
第十二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加強對社會單位的消防監管,對社會單位實施分類分級管理,將社會單位按照生產經營規模、性質和火災危險性劃分為三級,由消防支隊、大隊和公安派出所實施分級管理。?
第十三條 上級人民政府與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與本級政府所屬部門、派出機構應當簽定消防安全責任狀,責任狀應包括消防安全責任人、責任範圍、責任期限、消防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目標、消防經費的投入、消防隊伍建設、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消防宣傳、考核和獎懲等內容。?
上級主管部門應與所屬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簽定消防安全責任狀。責任狀應包括消防安全制度的建立和落實、員工的消防知識培訓教育、防火檢查、火災隱患的整改、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伍的建設、消防資金的投入、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消防工作的獎懲等內容。?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它組織內部應逐級簽定消防安全責任狀,明確各內設機構、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每年簽定一次。消防安全責任書一般情況下,在年初政府消防工作會議上籤訂。在火災形勢較為嚴竣的特殊時期,政府認為有必要召開消防工作會議時,也可在會議上籤訂。?
消防安全責任書一式兩份,由簽狀雙方分別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定期進行考核,考核每年不應少於一次。?
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單位,給予通報表彰;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同時責令消防安全責任人提交書面整改方案。
第十六條 對不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或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社會單位,由公安機關懸掛消防安全警示標誌牌,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有主管部門的,通報其主管部門;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造成火災事故的,按照有關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罰;涉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12 月15 日起施行。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照《山東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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