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囧侵權案

泰囧侵權案

2013年3月2日,電影《人在囧途》的片方武漢華旗影視製作有限公司突然宣布狀告《人再囧途之泰囧》片方光線傳媒等四家公司。華旗影視稱原告涉及“不正當競爭與著作權侵權”,受此事件影響,光線傳媒股票於3月4日開市起臨時停牌。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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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囧途》製片方、武漢華旗影視製作有限公司也於2013年3月4日以侵權罪將《泰囧》告上法院,並稱《泰囧》並非是《人在囧途》的續集。
《人在囧途》製片方、武漢華旗影視製作有限公司日前在京舉辦媒體發布會,宣布將正式以侵權罪名起訴參與《泰囧》製作的北京光線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線影業有限公司、北京影藝通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真樂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四家公司。
據悉,《人在囧途》片方此次發難,關鍵在於他們認為,《泰囧》不是《人在囧途》的續集,但前者當初一直在宣傳、製作過程中,有意無意打著續集的旗號招搖過市,其行為已經構成侵權。

回應

《泰囧》侵權事件曝光後,徐崢表示,自己剛渡假歸來,也是才知道此事。由於侵權事件已經步入法律程式,不方便就此事過多回應。但他強調:“等我了解完後,包括光線,肯定會給大家一個說法”。對於這次的侵權事件,也有人認為是《人在囧途》片方在藉機炒作,徐崢依舊以“我現在沒有看法”回應外界的這種觀點。
此案目前已經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徐崢暫時還未被起訴,但原告表示,此次起訴四家製作公司同時,保留了追加其他侵權人為被告的權利。從這點來看,身為《泰囧》導演兼主演的徐崢,依舊有被追加起訴的可能。

罪狀

光線傳媒等四家公司三大“罪狀”。首先,被告故意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暗示、明示兩部片子是有關係的,《泰囧》是《人囧》升級版、第二部、續集等,使觀眾誤認為是《人囧》原出品人、原班人馬精心打造並奉獻的又一部力作;其次,被告在全國各地的宣傳、廣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囧》特有的名稱,導致觀眾嚴重地混淆、誤認;第三,將《人在囧途》與《人再囧途之泰囧》兩部電影進行的比對中清晰地發現,無論從電影名稱、構思、情節、故事、主題還是台詞等N處,兩部電影實質相同或相似。
原告的律師表示,被告的剽竊行為構成侵權,不過是把片名改了一個字,將“在”換成了“再”,表達的意思就是“再一次”,令觀眾產生這是續集的聯想。此外,光線影業老總王長田關於《人在囧途3》將於2014年與觀眾見面的言論也表明被告至今仍在使用《人囧》的名稱,繼續實施著侵權行為,導致觀眾的誤認和混淆在進一步擴大。

律師說法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付明德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從報導來看,此案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個是著作權問題,一個是不正當競爭問題。”
對於著作權問題,付明德解釋道:“由於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是思想內容,如果認為《泰囧》抄襲了《人在囧途》,必須是前者的"表現形式"與後者相同或雷同,而不是"思想內容"相同或相近。二者的表現形式是否相同,需要對二者進行比對,以確定二者全部或者部分情節、表達方式存在相同或雷同。”
至於不正當競爭問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確定了如下不正當競爭行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這一侵權行為至少需要滿足下列要件:1、被侵權商品是知名商品;2、使用了與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誤認。”應當說《人再囧途之泰囧》與《人在囧途》名稱存在一定的近似性,付明德指出,“但是《人在囧途》是否是知名商品則是確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關鍵,原告需要舉證證明這一點。”
公開資料顯示,電影《人在囧途》於2010年6月4日上映,總票房約5000萬元,這算不算“知名商品”?
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人再囧途之泰囧》的所有權人是否存在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看其在宣傳時,是否通過虛假宣傳,使人產生如下誤解:兩部作品的"生產者"相同,這同樣需要原告舉證。”付明德指出,“在舉證時應當注意新聞報導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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