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臨床學[法醫學分支學科]

法醫臨床學[法醫學分支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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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臨床學又稱臨床法醫學,是套用臨床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研究和解決與法律有關的人體傷,殘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醫學問題的一門學科,是法醫學的一門重要的學科分支。在刑事和民事案件訴訟中,凡涉及活體有關人身傷害、殘疾、勞動能力、詐病(詐傷)、造作病(造作傷)虐待、性功能或性犯罪等問題,均是臨床法醫學所要研究的內容。此外,臨床法醫學也研究活體的個人識別和醫療糾紛的鑑定。法醫臨床學是一門囊括了整個臨床醫學所有分支學科的全科醫學,高度的綜合性是該學科最大的特點。

基本信息

信息介紹

法醫臨床學(forensicclinicalmedicine):是指運用臨床醫學和法醫學知識及其他自然科學、技術研究並解決法律上有關活體醫學問題的一門學科,是現代法醫學的一門重要分支。

工作任務

①為刑事案件提供科學證據;②為正確處理民事糾紛提供科學證據;③為行政案件處理提供科學證據;④為人身保險理賠提供科學證據;⑤研究並制定法醫臨床學鑑定的有關法規和標準。

工作內容

與法醫學工作內容一致,基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現場勘驗;二、活體檢查:①損傷,②疾病,③個人特徵,④生理狀況,⑤勞動能力,⑥酩酊狀態,⑦醫療糾紛,⑧虐待,⑨吸毒,⑩性行為與生育。三、物證檢驗;四、書證審查。

相關名詞

法醫臨床學法醫臨床學
1.事故參與度:指已有某種既存疾病的人,於交通事故後傷殘,根據事故原因、傷殘寄於何種程度的關係來判斷當事人應承當什麼樣的責任。
2.治療終結: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3.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4.截癱指數:截癱指數是按脊髓活動的3種功能,即運動、感覺及括約肌功能受損程度加以計算,截癱指數高,截癱程度嚴重。
5.臨床法醫學:是套用臨床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研究和解決與法律有關的人體傷殘以及其他生理和病理等問題的一門學科,是法醫學一門重要的分支學科。
6.補充鑑定:辦案人員在審理案件時,認為臨床法醫學鑑定結論不夠完備,鑑定人沒有很好地利用辦案單位提供的材料,沒有完全解決案件中所提出的問題;認為臨床法醫學鑑定結論的論據不足或者發現了新材料,而提交給原鑑定人進行補充或解答新問題稱為補充鑑定。
7.活體損傷:凡活體受到損傷因素的作用,造成組織器官的結構破壞和功能障礙,稱為活體損傷。
8.瘢痕疙瘩:瘢痕增生超過原來的創面,向周圍正常皮膚擴張,邊緣明顯隆起。與增殖性瘢痕不同。瘢痕疙瘩具有腫瘤樣纖維組織增生的特性,形成的瘢痕組織大於原創口的面積。
9.凹陷性瘢痕:伴有深部組織缺損的嚴重損傷,傷口癒合後常形成低於正常皮膚表面的凹陷性瘢痕。
10.兒童虐待:是指對兒童有義務撫養、監管及有操縱權的人作出的足以對兒童的健康、生存、生長發育及尊嚴造成實際的或潛在的傷害行為,包括各種形式的軀體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視以及對其進行經濟性剝削。
11.性虐待:發生於成人和未滿18歲兒童之間的以兒童為性滿足工具的性接觸稱為性虐待(sexualabuse)。該定義的核心強調受害者的未成年特徵及其在性接觸行為中的非主動性。
12.強姦:是指男子違背婦女的意願,採用暴力、脅迫、利誘、欺騙、藥物或其他手段,使其不敢或不能抵抗,強行與之發生的非法性交行為。
13.夜間勃起:是指健康男性(從嬰兒到年邁老人)在夜間睡眠快速動眼期有正常自然的生理性勃起現象,是目前公認的最好的非創傷性鑑別心理性和器質性陰莖勃起功能障礙的方法。
14.性成熟:指性器官、體格及第二性徵的發育成熟並具有生育能力。
15.詐病:身體健康的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假裝或偽裝患有某種疾病,稱為詐病。
16.造作傷(病):自己或授意他人對自己身體造成傷害的,或故意誇大、改變原有傷(病)情,稱為造作傷(病)。

基礎知識

法醫臨床學法醫臨床學
損傷(injury):是指機體受到外界因素作用造成的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和功能障礙。
損傷評定的原則:①損傷程度的評定應根據損傷後果來評定;②損傷程度的評定應以事實後果為依據;③損傷行為與事實後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④對多種因素形成的事實結果,在損傷程度評定中應該指出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等,為刑事法律責任的認定提供科學依據。
損傷鑑定的時限:由於損傷程度評定包括損傷當時、損傷過程及損傷結局三個方面。因此,對於損傷結局的評定,一般應在病情穩定或治療終結後進行。鑒於辦案時限的要求,需要在傷後較短時間做出損傷程度的評定,以便辦案機關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總的原則是,如果目前已構成輕傷的,今後是否構成重傷無法判定的,暫時按輕傷評定,是否構成重傷可待病情穩定或治療終結後重新評定。
勞動能力:是指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的總和,包括體力和腦力兩個部分。
殘疾:廣義的殘疾是指由於各種疾病、損傷、發育缺陷或精神因素所造成的人的機體、精神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功能障礙,從而使患者不能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的一種狀態。
勞動能力喪失與傷殘評定:是指鑑定人根據被鑑定人的臨床資料和相關身體檢查,依據相關鑑定標準對其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或殘疾(傷殘)程度進行判定,並出具鑑定結論的過程。
頭皮血腫:多因鈍性外力作用所致,按血腫出現部位的不同可分為:①皮下血腫:是鈍性外力作用所致,血腫位於皮下組織層。②帽狀腱膜下血腫:是鈍性外力作用造成小動脈或導血管破裂出血所致,血腫位於帽狀腱膜下層。③骨膜下血腫:是鈍性外力作用造成顱骨明顯變形或骨折,局部骨膜剝離出血所致,血腫位於骨膜下。④頭皮鈍器創:是鈍器直接作用所致,為頭皮組織斷裂。⑤頭皮銳器創:是銳器直接作用所致,為頭皮組織斷裂。⑥頭皮撕脫傷:是較大暴力牽拉頭髮,使大塊頭皮甚至整個頭皮自帽狀腱膜下層或連同顱骨骨膜被撕脫,以帽狀腱膜下層撕脫為常見。
顱底骨折(basicranialfracture)原因和機制:為間接外力作用所致或由顱蓋骨折延伸而來。間接外力作用於頭部造成顱骨整體變形,顱底為頭顱的薄弱部位易發生斷裂。一般顱底骨折均屬線形骨折,骨折線的方向即為外力作用的方向。
顱底骨折(basicranialfracture)臨床表現:①顱前窩骨折:熊貓眼征、腦脊液鼻漏、顱內積氣、嗅覺障礙、視神經損傷。②顱中窩骨折:搏動性突眼、口鼻出血、腦脊液鼻漏、腦脊液耳漏、面癱或聽力障礙。③後顱窩骨折:乳突皮下出血(Battle征)、枕下部腫脹及皮下淤血、腦神經損傷。
顱底骨折(basicranialfracture)法醫學鑑定:①損傷認定:顱骨骨折主要根據臨床表現來確定診斷,高解析度CT橫斷面掃描加冠狀面、矢狀面掃描可精確顯示顳骨骨折,螺鏇CT加三維重建可較好地顯示顱底結構,為顱底骨折的影像學診斷提供了新的手段。②預後判斷:顱底骨折常合併腦脊液漏和腦神經損傷,腦脊液漏長期不愈的,可導致低顱壓綜合徵等;腦神經損傷的恢復依神經的損傷程度而定。③損傷程度與傷殘程度:鑑定時需注意顱骨骨折是否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腦挫裂傷(cerebralcontusion-laceration):是外力作用於頭部造成的原發性腦組織器質性損傷。按病理形態改變可分為腦挫傷和腦裂傷,區別在於“軟腦膜”是否完整。
腦挫裂傷(cerebralcontusion-laceration)原因和機制:衝擊傷是發生在頭部著力點處的腦皮質表面或淺層挫裂傷;對沖傷是發生在頭部受力部位對側腦皮質表面或淺層的挫裂傷;衝擊傷和對沖傷均發生在力作用的方向上,為腦的直線加、減速運動產生。
腦挫裂傷(cerebralcontusion-laceration)臨床表現:①意識障礙(逆行性遺忘、近事遺忘),②頭痛、頭暈和噁心嘔吐等症狀,③局灶症狀和體徵(偏癱、錐體束征陽性、失語),④頸項強直(是蛛網膜下腔出血的體徵,伴有蛛網膜下腔出血時出現。)⑤生命體徵的變化(可出現短暫脈搏細數、血壓偏低和呼吸緩慢等體徵)。
腦挫裂傷(cerebralcontusion-laceration)法醫學鑑定:腦挫裂傷的診斷標準:①頭部外傷史,②原發性意識障礙,持續時間在半小時以上,③局灶症狀和體徵,④腦CT掃描顯示腦實質內有片狀或散在混合密度或低密度區,⑤腰穿腦脊液可呈血性,其中,腦CT或MRI掃描具有確診價值。腦CT或MRI掃描不但能夠明確腦挫裂傷的有無,而且還能顯示腦挫裂傷的部位、程度和範圍,以及與其他類型顱腦損傷相鑑別。
腦挫裂傷(cerebralcontusion-laceration)預後判斷:腦挫裂傷的部位大約5天后開始出現液化,水腫液化區逐漸由瘢痕組織修復,大的損傷灶因吸收不良可形成液化囊腫。除腦挫裂傷遺留有的症狀和體徵外,瘢痕黏連可導致外傷性腦積水,瘢痕和囊腫可構成外傷性癲癇的原因。
腦挫裂傷(cerebralcontusion-laceration)損傷程度和傷殘程度:主要根據腦損傷直接造成的神經系統功能障礙(包括軀體運動、感覺障礙和精神、智力障礙)程度,依照相應的鑑定標準評定。現行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三十九條中的“硬腦膜破裂”和第四十條的“開放性顱腦損傷”,不包括因顱底骨折造成的硬腦膜破裂或開放性顱腦損傷(內開放性顱腦損傷)。
顱內出血、血腫:顱內出血積聚於某一部位,達到一定體積或造成腦受壓而出現相應的臨床表現時,稱為顱內血腫(intracranialhematoma)。《中國醫學百科全書》神經外科分冊中將顱內血腫定義為“顱內血腫是由血液積聚於顱腔,達到一定的體積,一般在幕上20ml以上,幕下10ml以上。小腦幕是分隔大腦和小腦的結締組織。”顱內血腫按血腫引起顱內壓增高或早期腦疝症狀所需時間,可分為三型:3天內為急性,3天~3周為亞急性,3周以上為慢性。按出血或血腫發生部位的不同,可分為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和腦內血腫。
硬膜外血腫(extraduralhematoma):是顱內出血聚積於顱骨與硬腦膜之間而形成的血腫。一、損傷原因和機制:幾乎所有硬腦膜外血腫都是外力直接作用的結果。受力部位的顱骨骨折或顱骨的短暫變形撕破位於骨溝內的硬腦膜動脈或靜脈竇引起出血,或骨折處板障出血。二、臨床表現:①意識障礙(原發性昏迷、二次昏迷),②顱內壓增高的表現(頭痛、噁心、嘔吐),③腦受壓表現(進行性加重),④瞳孔變化(小腦幕切跡患側瞳孔可先縮小,對光反射遲鈍;隨著動眼神經和中腦受壓,患側瞳孔變為進行性散大對光反射消失),⑤生命體徵的變化(常為進行性的血壓增高、心率減慢和體溫升高),⑥CT所見(急性期為顱骨內板下的雙凸形高密度影,腦室可受壓變形,中線結構可移位),⑦MRI所見(顱骨內板下雙凸形異常信號影,硬腦膜呈細線狀位於血腫與腦之間,此點有助於硬腦膜外血腫與硬腦膜下血腫的鑑別,其他改變與CT相似)。三、法醫學鑑定:①損傷認定:根據外傷史、臨床表現和頭部CT、MRI掃面所見,均可做出正確的診斷。②預後判斷:硬腦膜外血腫經及時的手術治療後,多不遺留明顯的腦功能障礙,但常遺留顱骨缺損;如果血腫壓迫時間長,甚至發生腦疝者,可遺留嚴重中樞神經功能障礙而構成傷殘。③損傷程度和傷殘程度:依據相關鑑定標準評定。④血腫形成時間推斷:出血在腦CT掃描上表現為急性期是均勻一致的高密度影,隨著時間的推移,出血的密度逐漸降低,最後變為低密度,可據此推定出血時間。
硬膜下血腫(subduralhematoma):是顱內出血聚積於硬腦膜下腔而形成的血腫。在顱內血腫中最常見。其形成與外力作用的方式、部位以及顱骨結構的特點有關。可表現為急性、亞急性或慢性。一、損傷原因及機制:根據其是否伴有腦挫傷分為複合性血腫和單純性血腫。複合性血腫的出血來源於腦挫裂傷所致的皮層動脈或靜脈破裂,或由腦內血腫穿破皮層流入硬腦膜下腔。單純性血腫少見,為橋靜脈損傷所致,此類血腫可不伴有腦挫裂傷,血腫較廣泛地覆蓋於大腦半球表面。二、臨床表現:①急性、亞急性硬腦膜下血腫:腦挫裂傷較重或血腫形成較快者,原發性昏迷和血腫所致腦疝的昏迷期重疊,表現為意識障礙進行性加深,無中間清醒期或意識好轉期。②慢性硬腦膜下血腫:常在輕微的頭部外傷後數月出現症狀,以顱內壓增高症狀為主,頭痛尤為突出,可有噁心、嘔吐和視乳頭水腫等,部分有痴呆等精神症狀,僅少數可有偏癱、失語等腦受壓的局灶性症狀和體徵。三、法醫學鑑定:①損傷認定:硬腦膜下血腫的診斷應包括血腫和血腫原因的診斷。血腫的診斷:根據臨床表現和頭部CT、MRI掃描所見,容易做出診斷。血腫原因的判斷:急性、亞急性和慢性血腫的形成原因均可為外傷或非外傷,特別是慢性血腫,由於血腫引起的症狀出現距受傷有一段時間間隔,有的案例間隔時間甚至很長,在血腫形成原因上更易引起爭議。②預後判斷:外傷性硬腦膜下血腫常伴有腦挫裂傷或引起繼發性腦損傷,治療期滿後,可遺留不同程度的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是否遺留有功能障礙取決於腦損傷的部位、血腫的程度和腦受迫的時間以及是否及時治療等。③損傷程度與傷殘程度:根據損傷當時及損傷後遺症等,依照相關的鑑定標準評定損傷程度和傷殘等級。④血腫形成時間推定:血腫隨著時間的推移發生一系列變化,在腦CT或MRI掃描圖像上表現為規律性演變,可根據CT的密度或MRI的信號變化等來推定血腫形成時間。
顱腦損傷的併發症:①腦神經損傷(cranialnervesinjury):多見於顱底骨折,其次是火器的直接損傷。血腫壓迫、腦在顱內時的牽拉與撕裂也可造成腦神經損傷。顱腦外傷時可合併單個或多個腦神經損傷,但發生幾率不同,臨床上嗅神經、視神經、面神經和聽神經損傷較為常見,動眼神經、滑車神經、展神經次之,其他腦神經損傷少見。②顱腦外傷導致顱內積氣(intracranialpneumatosis)的原因主要有:A.顱蓋骨開放性骨折時,外界空氣經破損頭皮、骨折及硬腦膜破損處進入顱內。B.顱底骨折伴有腦脊液漏時,因顱內壓力降低,外界氣體進入顱內。C.含氣的顱骨發生骨折,所含氣體經骨折處進入顱內。當病人做大聲叫喊、咳嗽、噁心、嘔吐、等動作時,可有大量氣體進入顱內。進入顱內的氣體可位於硬腦膜外、硬腦膜下、蛛網膜下腔、腦內或腦室內。③外傷性腦脊液漏(traumaticcerebrospinaolfluidfistula):是指開放性顱骨骨折同時伴有硬腦膜和蛛網膜破裂,致使腦脊液流出顱外。外傷性腦脊液漏的主要症狀是從鼻、耳或頭部傷口流出澄清無色液體,急性期多為血性。④顱腦外傷後感染:是顱腦外傷後發生於顱內、外的化膿性炎症。包括頭皮感染、顱骨骨髓炎、腦膜炎和腦膿腫等。化膿性腦膜炎早期CT可無異常所見,MRI可顯示早期腦膜炎的蛛網膜下腔擴張和瀰漫性腦水腫。
外傷性癲癇(traumaticepilepsy):是顱腦損傷後的常見併發症之一,是繼發於腦損傷後癲癇性發作的一種臨床綜合症。按損傷後出現癲癇的時間不同可分為早期發作和晚期發作兩類。早期發作多出現在傷後一周內,晚期發作多發生在傷後3個月以上,所謂外傷性癲癇常指後者。一、損傷原因和機制:各種器質性腦損傷均可引起癲癇發作,但開放性損傷引起者遠較閉合性損傷者多見,且傷情越重發生癲癇的機會越多。二、外傷性癲癇發作可分為大發作、小發作和局限性發作三種,以大發作最為多見。三、法醫學鑑定:①癲癇的診斷:典型發作的臨床觀察是診斷癲癇的重要依據。在許多發作中,病人事後不能回憶,需向目擊者了解整個發作過程,包括當時的環境、意識狀態、抽搐情況、持續時間和有無跌傷、舌咬傷及二便失禁等。②外傷性癲癇的判斷:外傷性癲癇的診斷:在明確癲癇診斷的基礎上,診斷外傷性癲癇應具備以下條件:A.既往無癲癇病史;B.傷後出現癲癇發作;C.癲癇發作類型與腦損傷的部位和腦電圖改變相一致;D.有引起癲癇發作的器質性顱腦損傷;E.排除其他繼發性癲癇可能。
脊柱與脊髓損傷主要症狀與體徵:①局部疼痛,②脊柱畸形,③運動功能障礙,④負重、支撐功能障礙,⑤肢體運動功能障礙,⑥感覺功能障礙,⑦神經反射異常,⑧局部營養障礙。
脊柱損傷法醫學鑑定:①損傷認定:必須有明確的導致脊柱損傷的外傷史,損傷後出現脊柱局部疼痛,活動受限等臨床表現。影像學檢查和手術所見可以明確脊柱的損傷。②鑑別診斷:對於脊柱退行性病變或一些疾病基礎上形成的脊椎骨損傷,如脊椎結核、腫瘤或先天性畸形等應注意分析因果關係。病理性骨折、新鮮與陳舊骨折、椎體滑脫。③預後判斷:A.脊柱不穩定:分三類:I度:機械性不穩定,II度:神經性不穩定,III度:兼有機械性及神經性不穩定。B.晚期腰背疼痛,C.脊髓遲發性損害,D.脊柱創傷後畸形,E.外傷後椎管狹窄,F.神經根損傷。④損傷程度與傷殘等級:根據脊柱損傷的具體情況依照相關的鑑定標準進行評定。
脊髓損傷的類型和機制(脊髓震盪):指脊髓損傷後立即發生的脊髓功能喪失的狀態,即脊髓功能處於暫時性的抑制狀態。脊髓震盪沒有明顯的器質性改變,可能是由於外力作用引起脊髓神經細胞受到強烈震盪暫時性功能抑制所致。
周圍神經損傷的法醫學鑑定:一、損傷認定:在法醫學鑑定時,對於被鑑定人有無神經損傷一般依據外傷史、臨床表現和輔助檢查來綜合分析與判斷。①外傷史:首先要確認被鑑定人有無外傷史。其次要詳細了解受傷的經過,如受傷的原因、受傷的部位和程度、受傷的性質和受力方向、傷後的表現、治療經過等。②臨床表現:通過局部和輔助檢查以及神經損傷的症狀和體徵進一步認定神經損傷的類型,神經損傷的部位,神經損傷的程度和神經損傷的機制。③鑑別診斷:許多疾病或慢性損傷也可表現神經損害的症狀和體徵,因此法醫學鑑定中要特別注意鑑別。需要鑑別的疾病和慢性損傷常見的有:胸廓出口綜合徵、正中神經受壓綜合徵、尺神經受壓綜合徵、橈神經受壓綜合徵,除了與疾病或慢性損傷需要鑑別外,還需要注意對被鑑定人的偽裝與誇大進行鑑別。二、預後判斷:周圍神經損傷後,損傷後的神經纖維往往經歷兩個階段的變化。①神經纖維的變性:神經纖維受到震盪後,如果組織結構沒有明顯變化,雖然可導致傳導功能的暫時散失,但神經纖維不發生變性反應。②神經纖維的再生:待神經損傷反應消退後,神經纖維即開始再生,由損傷的近端開始,長出軸芽,緩慢向遠側生長,長入遠端雪旺神經鞘管中,隨後,神經纖維的其他成分也通過組織再生而使受傷的神經纖維恢復。由於神經損傷的預後與多種因素有關,因此對於神經損傷預後的判斷需要考慮後面幾個因素,即神經損傷的性質、神經損傷的程度、神經損傷平面與局部條件。三、鑑定時限:周圍神經損傷後神經纖維可以再生,並且可以每天1.0~1.5mm的速度生長,特別是隨著現代顯微手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往往可以獲得較滿意的治療效果。因此,法醫學鑑定的時限應待神經完全再生後進行評定。通常損傷平面越高,其神經損傷的修復時間也就越長。一般來說,周圍神經損傷的鑑定需要在損傷後6個月進行,但有時也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地縮短或者延長。四、損傷程度與傷殘程度:一般地說,肢體重要神經(如臂叢極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的為重傷。僅遺留部分功能障礙或感覺障礙的,一般評定為輕傷。總之,對於周圍神經損傷的傷殘評定,最主要是看運動功能的最終狀態,運動功能障礙越大,傷殘級別也就愈高。損傷程度與傷殘等級評定的時限一般應在治療終結或者傷、病穩定後進行。
晶狀體損傷:晶狀體為一凸透鏡樣、無色、無血管的透明體,由晶狀體囊、上皮、纖維和懸韌帶組成。晶狀體損傷可導致外傷性白內障,若懸韌帶損傷則可造成晶狀體脫位、虹膜震顫。
挫傷性白內障:①損傷原因和機制:外力間接通過房水傳導,或通過玻璃體的反作用衝擊晶狀體。②臨床表現:主要表現為晶狀體混濁、視力下降。囊膜未破裂者混濁發生較晚,一般為2天~2周。③法醫學鑑定:一、損傷認定:確認晶狀體損傷需要注意以下問題:A.有明確的眼部或鄰近部位外傷史。B.傷後視力較傷前明顯下降,可以伴有復視。C.年齡較輕,眼部其他結構無病理性改變或病變輕微。D.晶狀體混濁多從某一固定部位開始,發生在後極者,常沿晶狀體纖維走行呈羽毛狀混濁。E.晶狀體混濁因外傷的性質、程度和時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現形態,但多發生於皮質,少見於髓核。F.因晶狀體囊膜薄而有彈性,混濁發生於囊膜者少,傷後可見囊膜破裂外卷或內褶。G.遲發性白內障有時從技術上難以認定,需結合案情、病史及調查結構綜合判斷。H.晶狀體混濁不一定構成白內障。1982年WHO和美國國立眼科研究院提出,白內障的診斷應以晶狀體混濁使視力下降至0.7以下為標準。二、預後判斷:A.如白內障為局限性且不位於瞳孔區,對視力影響較小;如白內障程度重且位於瞳孔區,或為全白內障,則對視力影響顯著。B.兒童行人工晶體植入術後,應積極進行弱視訓練,否則難以重建雙眼單視功能,預後較成人差。C.挫傷性遲發性白內障可以在挫傷後數月、數年出現。D.單純白內障術後視力恢復尚可,據統計65%可達0.5以上。E.如合併其他損傷,其預後與損傷部位、程度有關。三、損傷程度與傷殘程度:單純性白內障,一般需待人工機體植入術後鑑定;如合併眼底等其他眼部重要結構損傷,失去手術機會,可待病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晶狀體脫位:①損傷原因和機制:任何機械性外力作用於眼部,導致晶狀體懸韌帶部分或全部斷離,晶狀體脫離原來的正常位置,即為晶狀體脫位。②臨床表現:A.晶狀體全脫位:晶狀體向前脫入前房稱為前脫位,向後脫入玻璃體者為後脫位,晶狀體脫入結膜下或眼球筋膜腔或嵌頓於破口處,稱外脫位。晶狀體脫出眼球則稱晶狀體脫失。其中以後脫位多見。B.晶狀體半脫位:由於晶狀體自身彈性而變成球狀,前後徑增大,遠視力尚可,近視力明顯下降。③法醫學鑑定:A.損傷認定:套用裂隙燈顯微鏡檢查不難診斷,但需與一些先天性疾患造成的晶狀體位置異常相鑑別,如先天性晶狀體異位、馬方綜合徵等。B.預後判斷:晶狀體脫入前房時,因其阻塞瞳孔,後房房水增多,將虹膜根部推向前而賭塞房角,可引起眼壓急速增高,暴發青光眼;同時,因晶狀體接觸虹膜,可伴發頑固性虹膜睫狀體炎;如晶狀體脫入玻璃體,不僅能形成外傷性白內障,還會因晶狀體破壞吸收而繼發晶狀體過敏性葡萄膜炎,並發虹膜睫狀體炎、繼發性青光眼,還可因與周圍組織粘連、玻璃體變性等而導致視網膜脫離。C.損傷程度與傷殘程度:治療且病情穩定後進行評定,主要依據視力損害的程度確定損傷程度和傷殘等級。
視網膜損傷:視網膜在組織學上分為十層,內九層為神經上皮層,最外層為色素上皮層。一、視網膜震盪:①損傷原因及機制:視網膜震盪系眼球挫傷後短時間內發生的以視網膜水腫為主要特徵的病變,又稱Berlin水腫,黃斑震盪等。主要是由於眼球受到挫傷後,產生的衝擊力對視網膜造成的損害,其病理過程是可逆的。②臨床表現:黃斑部首先出現灰白色斑塊,迅速融合成片,並可擴張至視乳頭周圍。③法醫學鑑定:A.損傷認定:主要根據眼部外傷史和眼底檢查所見視網膜水腫認定。B.預後判斷:視網膜震盪導致的水腫病變程度輕,預後良好,多在1~2周內消退,視網膜可不留痕跡,視力恢復正常。C.損傷與傷殘程度:一般需要在傷後2周以上,視網膜水腫變化情況方能鑑定。二、視網膜挫傷:①損傷原因和機制:當眼球挫傷嚴重,導致視網膜色素上皮紊亂、視網膜變性萎縮,進而造成視功能的永久損害。②臨床表現:視網膜呈乳白色混濁,多伴眼底出血;黃斑水腫消退後數周,中心凹反射消失,在損傷部位出現脫色素或色素紊亂、增生區,有時伴有小的萎縮斑。ERG檢查見a波、b波振幅下降,b波下降越明顯,說明損傷越重。③法醫學鑑定:A.損傷認定:根據眼底檢查、眼底螢光血管造影、視覺電生理檢查和視力損害狀況可以認定。B.預後判斷:損傷後雖然明顯影響視力,但一般不會導致盲目。C.損傷程度與傷殘程度:傷後2~3個月以上,病情穩定後鑑定。損傷程度與傷殘程度依視力損害情況評定。三、外傷性黃斑裂孔:①損傷原因和機制:眼球嚴重挫傷時,可導致黃斑囊樣水腫、囊樣變性,進而產生黃斑裂孔。②臨床表現:中心視力嚴重減退或喪失,視野檢查可出現絕對性中心暗點。眼底見黃斑中心凹或中心凹旁裂孔。③法醫學鑑定:A.損傷認定:依據外傷史、病程、眼底檢查即可診斷。眼底螢光血管造影和OCT均可顯示裂孔及其層次。B.預後判斷:因黃斑裂孔後玻璃體很少發生退行性變,繼發視網膜脫離的可能性較小。但無論有無視網膜脫離,黃斑裂孔形成後都會嚴重影響中心視力。C.損傷與傷殘程度:依據視力下降程度確定。四、外傷性視網膜脫離:①損傷原因和機制:外傷導致視網膜神經上皮層(內9層)與自身色素上皮層分離稱之為外傷性視網膜脫離。②臨床表現:外傷性視網膜脫離分為外傷性鋸齒緣斷離引起的視網膜脫離、外傷性裂孔引起的源性視網膜脫離、玻璃體基底部撕脫導致的視網膜脫離以及視網膜下有滲出質而形成的視網膜脫離。③法醫學鑑定:A.損傷認定:根據外傷史、致傷物性質、程度、眼底檢查以及B超、眼底螢光血管造影等檢查可明確診斷。B.預後判斷:視網膜脫離雖然術後解剖復位率高,但功能治癒率(指最終視力達到0.2以上)差,尤其是累及黃斑者預後更差。C.損傷與傷殘程度:依據視力損害程度評定。對於既往視網膜或玻璃體存在變性病變在外力作用下導致視網膜脫離的病例,應全面分析損傷與疾病的關係,並結合外力作用的大小綜合評定外傷與視網膜脫離的因果關係。
口腔、頜面部損傷的法醫學檢查:口腔、頜面部損傷的法醫臨床學檢查包括口腔檢查、頜面部檢查、顳下頜關節檢查和唾液腺檢查。常用的方法有視診、觸診、扣診及輔助檢查,如X線、CT檢查或造影等。檢查時應對所有口腔、頜面部的損傷做詳細、準確的記錄,並照相或攝像固定、保存,作為原發性損傷及鑑定時損傷痕跡的證據,對理解和解釋損傷後繼發性改變具有重要意義。
骨折的損傷原因:①直接暴力,②間接暴力,③肌肉拉力,④疲勞性骨折。
骨折癒合: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基本過程是先形成肉芽組織,再由成骨細胞在肉芽組織上產生新骨,新骨被稱為骨痂。骨折後,斷端之間、骨髓腔內和骨膜下形成血腫,骨折間隙增寬,纖維血管增生,2-3天后血腫開始機化形成纖維性骨痂,進而骨化形成骨性骨痂。隨著骨痂的形成與不斷增多,骨折斷端不再活動,即達臨床癒合期。此後,骨痂範圍加大,生長於骨折斷端之間和骨髓腔內,使骨折連線堅實,骨折線消失而成為骨性癒合。分為:①管狀骨癒合:包括血腫炎症機化期、原始骨痂形成期、硬骨痂形成期和改建期。②骨松質的癒合:骨松質的結構不同於皮質骨,骨小梁較細,血運豐富,骨細胞可借擴散獲得營養,因此骨折癒合不同於皮質骨。③骨折的一期癒合與二期癒合:A.一期癒合是套用加壓接骨板固定後,斷端緊密對合,間隙較小,新生哈佛系統可由骨折一端直接進入另一骨折端,X線影像無明顯外骨痂形成,癒合過程無骨皮質區吸收,壞死骨在被吸收的同時由新的板層骨取代,進而達到皮質骨間的直接癒合。B.二期癒合為間接性的癒合,即在骨折端無接觸或間隙較大的情況下,先形成含成骨組織的肉芽組織和暫時性的骨痂,其後再骨痂塑型,由暫時性癒合轉變為永久性癒合。臨床上骨折癒合多為二期癒合。
骨折的法醫學鑑定:一、骨折認定:單純的骨皮質骨折線通常可清晰顯示,骨松質的骨折X影像上難見典型骨折線,多表現為骨骼變形,骨小梁紊亂、斷裂、嵌插。骨松質骨折由於無明顯的骨折線影像,因而在X線和CT上易漏診。多數外傷性骨折早期通過X線檢查,結合外傷史即可明確診斷。但有時需要與一些先天變異、子骨等鑑別。易誤認為骨折的影像有:①先天變異,②骨骺,③子骨與副骨,④病理改變,⑤血管溝,⑥骨重疊。二、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主要是指不同的影像學資料是否為同一人的影像學資料,某一特定影像學資料是否為特定人的影像學資料。對於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首先要選擇識別標誌點,識別標誌點一般應具備較強特異性、相對穩定性、易於反映等特點,同還要結合人體放射影像學資料的特徵:①解剖學形態特徵,②骨骼結構的變異或發育畸形,③疾病或退行性改變,④骨骼創傷後病理改變,⑤醫療處置。三、損傷機制判斷:體檢或影像學檢查,僅能顯示骨折在傷後已形成的靜態狀況,而法醫學鑑定需要重建損傷形成過程的動態情形,即損傷機制。損傷機制的判斷,應結合受傷原因與骨折特徵分析,其中骨折類型、位移方向等是判斷的主要依據。有些骨折通過外傷史,即可明確其發生機制。骨折的類型與形態主要取決於載荷的形式與能量的釋放。扭轉暴力造成螺鏇骨折,撕脫則造成橫行骨折,彎曲暴力造成短斜行骨折,而軸向壓縮,特別是在乾骺端則造成嵌插骨折。四、新鮮骨折與陳舊骨折:①新鮮骨折:主要從骨折線變化和骨痂量的多少進行判斷。新鮮骨折的骨折線在X線、CT影像上顯示清晰、銳利,無骨痂影,可伴明顯軟組織腫脹、關節積液等。②陳舊骨折:骨折3周以後,斷端可見骨質吸收,骨膜下有新骨形成。MRI上因損傷導致早期的骨髓水腫出血吸收,骨髓信號往往趨於正常。五、骨折醫療終結判斷:①骨折局部無壓痛及縱向扣擊痛;②局部無反常活動;③X線片顯示骨折線模糊,有連續的骨痂通過骨折處,④外固定解除後肢體能滿足以下要求:上肢能向前平舉1kg達1分鐘,下肢不扶拐能在平地連續行3分鐘,並不少於30步,⑤連續觀察2周骨折處無變形。六、損傷程度與傷殘等級:依據相關鑑定標準評定,評定時要特別注意骨折的後遺症和併發症以及評定時機等問題。
肢體缺失:是指肢體因外傷直接造成離斷,或因肢體組織失活、神經血管嚴重受損或損傷造成嚴重併發症壞死、感染後截肢。一、肢體缺失的主要原因:嚴重的碾壓傷和壓砸傷,致肢體皮膚、肌肉、神經、血管等軟組織嚴重損傷,骨骼粉碎或缺損,無法修復;損傷後肢體血液循環障礙導致肢體壞死;威脅患者生命的急性感染,如氣性壞疽及非氣性壞疽感染。二、肢體缺失與全身功能障礙的關係:肢體缺失會導致勞動能力嚴重障礙,肢體缺失與全身功能障礙的關係一般如下:①上肢功能:上肢功能占人體功能的60%,一手功能占該上肢的90%,拇指占一手功能的40%,食指、中指分別占一手功能的20%,環指、小指分別占一手功能的10%。手指的離斷以截肢後殘肢長度來評價手指功能的喪失,各手指掌指關節處離斷,手指功能喪失100%;拇指指間關節離斷,拇指功能喪失50%;其他手指近節指間關節離斷喪失相應手指功能的80%;遠節指間關節離斷,喪失相應手指功能的45%。②下肢功能:占人體功能的40%,一足(包括踝關節)占該下肢功能的70%,足拇趾占一足功能的17%,其餘各足趾分別占一足功能的3%。
休克(shock):是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有效循環血量急劇減少,致全身微循環障礙,生命重要器官(腦、心、肺、腎、肝)嚴重缺血、缺氧而引起的代謝障礙、功能減退與細胞損害的病理狀態。其特點是微循環障礙,重要臟器及組織灌注不足,細胞功能及代謝障礙。其典型臨床表現是血壓降低,脈搏細弱,尿量減少,面色蒼白,四肢濕冷,意識障礙等。原因和機制:引起休克的原始發病因素雖有所不同,但是有效循環血量的銳減卻是它們的共同特點。休克根據原因和機制的不同分為:①低血容量性休克:是指有效循環血容量不足。②創傷性休克:多因嚴重損傷,導致血漿或全血喪失至體外,同時由於損傷部位的出血、水腫和滲出,到組織間隙的體液不能參與循環,是循環血量明顯減少。③感染性休克:嚴重感染特別是革蘭陰性細菌感染常可引起感染性休克。④神經源性休克:由於創傷,劇烈疼痛,各種胸腹部穿刺,脊髓麻醉或脊髓創傷,過度悲傷、憤怒、恐懼等強烈的精神刺激,放射性引起血管舒縮中樞抑制,失去對周圍血管的調節作用,從而使周圍血管擴張,血液淤積於擴張的微血管中,造成有效循環血量突然減少而導致休克。⑤過敏性休克:是指給過敏體質的人注射或接觸某些藥物(如青黴素)、血清製劑、疫苗以及一些致敏原而引起的休克。⑥心源性休克:由急性心臟泵血功能衰竭所引起,最常見於心臟損傷、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炎、心包填塞。/休克的主要病理生理表現是因廣泛組織血流灌注不足而導致的細胞損傷、代謝障礙、凝血功能失常,乃至後期發展為多器官功能嚴重不全或衰竭。/法醫學鑑定:①診斷要點:A.病理基礎:創傷性休克是在嚴重創傷,例如嚴重顱腦損傷、脊柱脊髓損傷、多發性骨折、嚴重軟組織損傷等情況下發生。B.臨床表現:是診斷休克的重要指標。休克指數是一項判斷有無休克及其程度的指標。休克指數=脈率/收縮壓。休克指數為0.5,一般表示血容量正常;休克指數為1,表示失血量為20%~30%;休克指數為1~2,表示失血量為30%~50%;休克指數大於2表示失血量大於50%。C.診療經過:通過審閱病例等資料,了解止血、輸血、補液等補救治措施,判斷損傷程度與臨床表現和臨床演變的過程是否真實可信。②預後判斷:各種休克如能早期、及時救治,預後良好。如治療不及時,可引起嚴重的功能障礙,如腎衰竭、腦功能障礙和肝功能衰竭等,甚至導致死亡發生。③損傷程度與傷殘程度:“神經源性休克”和“過敏性休克”不宜援引有關重傷鑑定標準中休克條款評定。各種代償期的低血容量性休克、感染性休克和創傷性休克出現休克代償期症狀、體徵的損傷一般評定為輕傷;出現休克中、晚期(失代償期、微循環衰竭期)症狀和體徵的,損傷程度為重傷。傷殘程度應根據原有損傷所引起機體的解剖結構的破壞和(或)遺留功能障礙情況進行評定。
呼吸困難(dyspnea):是呼吸功能不全的一個重要症狀,患者主觀上感到呼吸過程不適或不暢、空氣不足、呼吸費力,客觀上表現為呼吸頻率、深度和節律改變,嚴重時出現鼻翼煽動、發紺、端坐呼吸,輔助呼吸肌參與呼吸活動。目前多認為呼吸困難主要由通氣的需要量超過呼吸器官的通氣能力所引起。原因和機制:任何限制肺組織與大氣間進行氧氣和二氧化碳交換的損傷或疾病都會引起呼吸困難。為了維持機體內環境的穩定,增加氧的供給,病人需要用力呼吸,進而表現出呼吸困難的症狀與體徵。①肺源性呼吸困難:此類呼吸困難是因呼吸系統疾病引起肺通氣、換氣功能不良,肺活量降低,血中缺氧與二氧化碳濃度增高引起。A.吸氣性呼吸困難:由咽喉、氣管、頸部、口腔底部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所致的炎症、水腫壓迫、大支氣管破裂、腫瘤或異物等引起狹窄或梗阻所致。B.呼氣性呼吸困難:由於肺組織彈性減弱及小支氣管痙攣狹窄所致。C.混合性呼吸困難:由於廣泛性肺部病變使呼吸面積減少,影響換氣功能而產生。②心源性呼吸困難:此類呼吸困難主要由左心或右心功能不全引起。③神經精神源性呼吸困難:重症顱腦疾病(如腦出血、顱內壓增高、顱腦外傷),直接損傷呼吸中樞,或因供血減少或直接受壓力的刺激,致呼吸慢而深,並可出現呼吸節律的改變。精神因素,如癔症或神經症、過度換氣綜合徵等,也可表現出呼吸困難的症狀。④中毒源性呼吸困難:在代謝性酸中毒(如尿毒症、糖尿病酮中毒)時,血中酸性代謝產物強烈刺激呼吸中樞,致呼吸深、大、,可伴有鼾聲,稱酸中毒大呼吸。⑤血源性呼吸困難:重度貧血、高鐵血紅蛋白血症、硫化血紅蛋白血症或一氧化碳中毒等,由於細胞攜氧量減少,血含氧量降低,會引起呼吸變慢變深,心率加快。法醫學鑑定:①診斷要點:A.病理基礎:必須具備發生呼吸困難的病理基礎,如咽喉、氣管、頸部、口腔底部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肋骨骨折、胸骨骨折、血胸、氣胸、心功能不全、毒物中毒等。排除短暫的創傷後應激性呼吸淺快或情緒性呼吸波動和排除癔症性呼吸困難。B.臨床表現:呼吸困難的臨床表現,特別是呼吸頻率加快至28~35次/分,伴有呼吸深度和呼吸節律的異常,並呈持續狀態。其持續時間的長短各個傷者不同,但必須具有缺氧的症狀和體徵,並有多次臨床呼吸記錄和實驗室檢查結果佐證。一次檢測呼吸的時間少於30秒則不能準確反映呼吸困難程度。②預後判斷:如能針對呼吸困難的原因進行早期、及時、有效地診治,絕大多數呼吸困難能夠及時糾正,不遺留後遺症。否則,可能發生重要臟器的缺氧性病變,如缺氧性腦病等。③損傷程度與傷殘等級:一些器質性損傷導致呼吸困難的,由於已危及生命應評定為重傷;未出現呼吸困難按原有損傷情況評定損傷程度。在呼吸系統原發性疾病基礎上(例如肺氣腫),受外力作用發生的氣胸或血氣胸,並發生呼吸困難的,應判斷損傷與氣胸或者血氣胸之間的因果關係評定損傷程度或說明損傷與疾病之間的關係。傷殘程度應根據原有損傷情況及其後遺症依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定。創傷性血、氣胸與呼吸困難的程度並不一定平行,大量血、氣胸雖易引起呼吸困難,但同時與傷者的身體狀況及血、氣胸發生的速度等有密切關係。
強姦(rape):男子違背婦女的意願,採用暴力、脅迫、利誘、欺騙、藥物或其他手段,使其不敢或不能抵抗,強行與之發生婚姻以外的性交行為。法醫學鑑定:強姦案的被害人多數是未婚的女性,部分是已婚婦女或已有性生活經驗的少女,少數是未滿10歲的幼女,個別也有年逾古稀的高齡女性。女性被強姦後,可留下許多痕跡和證據,對判斷強姦關係重大。因此,對強姦可疑案件應及時勘驗現場,收集物證,對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進行詳細、認真的檢查,並記錄、繪圖或照相。①調查詢問,②現場勘驗,③身體檢查,④法醫學鑑定應該注意的問題。
虐待(maltreat,abuse):凡經常遭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或照顧人故意造成的精神或肉體上的折磨、摧殘和壓迫。
詐病(malingering,simulation):身體健康的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假裝或偽裝患有某種疾病。廣義的詐病還包括誇大病情(aggravation),即傷病者對損傷或疾病的症狀和體徵故意誇大,常表現為輕傷裝重傷,小病裝大病,傷病者希望通過誇大病情,以期達到某種目的。詐病的特點:不管詐病的表現有多么複雜,常具有下列特點:①目的明確,②症狀相似,③病情特殊,④病程矛盾,⑤表現混論,⑥病史牽強附會,⑦身體檢查不合作。法醫學鑑定:對疑有詐病者鑑定時,應特別謹慎,既要防止被鑑定人確有某種疾病,因主觀臆斷或疏忽大意而未診斷,又要設法發現被鑑定人的偽裝,使鑑定客觀、科學、公正。應該注意的問題是:①了解案情,②注意觀察,③慎重對待臨床資料,④套用多種檢查方法和手段,⑤詐病與癔症的鑑別。

常見問題

1.在護理依賴評定時,生活自理包括哪5項?護理依賴程度的等級如何劃分?
答:生活自理包括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動。護理依賴分三個等級,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項均需護理者;大部分護理依賴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3項需要護理者;部分護理依賴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1項需要護理。
2.診斷腦震盪的必備條件和參考條件?
答:腦震盪的必備條件:①有頭部外傷史;②確證的原發性意識障礙,一般不超過30分鐘;③腦無器質性損害:神經系統檢查無陽性體徵、腦CT正常和腰穿腦脊液正常。參考條件:①逆行性遺忘;②頭痛、記憶力減退、失眠、多夢等自覺症狀。
3.活體損傷鑑定過程中如何處理損傷與疾病的關係?
答:
(1)單純由損傷引起→輕重傷鑑定。
(2)單純由疾病引起→不進行損傷鑑定。
(3)以損傷為主,疾病為輔→直接鑑定,但在分析說明中對疾病情況進行說明。
(4)以疾病為主,損傷作為誘因→不宜進行損傷鑑定,在分析說明中說明。
4.什麼叫重傷、輕傷、輕微傷?
答:重傷(injuryseverity)是指危及生命或者併發症危及生命的損傷,損傷造成重要器官結構破壞或嚴重的功能障礙。輕傷(fleshinjury)指不論損傷當時或者傷後其程度都不危及生命的損傷。輕微傷(slightinjury)指造成組織器官的輕微損傷,經治療後恢復不遺留任何功能障礙。
5.簡述強姦的法醫學鑑定?
答:(1)案情調查:要了解受害人的一般情況,要詳細了解受害人被強姦的經過,包括時間、地點、次數、與加害人是否認識、是否願意、加害人是否採用暴力手段或者其他什麼手段、防衛和抵抗情況、是否射精等,要了解加害人的情況。
(2)現場勘查:強姦現場可發生在室內也可發生在室外。要找到強姦的直接物證,如有無精液或者精斑、有無血跡、有無毛髮等。
(3)檢查被鑑定人:1)一般檢查,2)外陰檢查,3)處女膜檢查,4)精液(斑)的檢查,5)妊娠的檢查,6)性病感染檢查,7)暴力檢查。
(4)犯罪嫌疑人的檢查1)一般檢查,2)外陰檢查,3)損傷檢查。
6.簡述詐病的特點?
答:
(1)詐病均有明確的目的,詐病者常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往往帶有欺騙性和隱蔽性。
(2)同一人群中常常偽裝相同的疾病 在同一人群中,有人偽裝某種疾病未被識破,偽裝成功後,其他人也跟著模仿,此種情況在勞教、監獄服刑的人群中時有發生。
(3)多選擇靠一般方法不易檢查鑑別的疾病進行偽裝。
(4)症狀混亂而矛盾 詐病者對所述病情和經過常前後矛盾,症狀與體徵不符。
(5)不正常的病程 詐病者常突然發病,經藥物治療,“病情”常無好轉或改善,甚至有時反而會加重;當其目的或要求達到或不可能達到時,病情很快痊癒。
(6)詐病常與損傷聯繫在一起。
(7)體檢不配合。
7.簡述腹部損傷重傷的法醫學鑑定?
答:
(1)腹部損傷致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
(2)腹部損傷致腹膜炎、敗血症、腸梗阻需手術治療的或腸瘺等;
(3)腹部空腔臟器損傷致腹腔積血,需手術治療;
(4)腹部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5)胃化學性損傷引起嚴重進食障礙,需手術治療的。
8.外傷性呼吸困難檢查時注意要點有哪些?
答:(1)臨床記錄的呼吸困難,並非等同於重傷標準中的呼吸困難。
(2)達到威脅生命安全的呼吸困難,必須有嚴重胸部損傷。肋骨、胸骨骨折必須伴有嚴重的肺損傷或氣管、支氣管損傷。
(3)呼吸頻率應在28~35次/分,伴有呼吸深度和呼吸節律異常,並呈持續狀態。其持續時間的長短各個傷者不同,但必須出現缺氧的症狀和體徵。必須有多次臨床呼吸記錄佐證。一次檢測呼吸的時間少於30秒則不能準確反映呼吸困難程度。
(4)排除短暫的創傷後應激性呼吸淺快或情緒性呼吸波動。
(5)排除癔症性呼吸困難(具有癔症表現,無引起呼吸困難的病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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