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上學原理

法的形上學原理

書名,本書是康德的一部主要法學理論著作,是《道德形上學》的上冊。他的法學思想的淵源,主要來自羅馬法和法國啟蒙思想家,特別是盧梭和孟德斯鳩。西方的法學,自柏拉圖起到康德乃至今天,若用粗線條來描述其主流的話,可以說就是從人出發,從人性出發,探討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從而論述法律的實質、作用以及其他屬性。本書是康德的一部主要法學理論著作,是《道德形上學》的上冊,作為一個有名的哲學家,康德的法學思想也突出了他的人情味,人的問題對於康德是一個重要問題。

基本信息

圖書信息

康德法學理論的主要著作是1797年出版的《道德形上學》上冊《法的形上學原理》。康德在此書中闡述了他的法學思想。他的法學思想的淵源,主要來自羅馬法和法國啟蒙思想家,特別是盧梭和孟德斯鳩。康德的法學理論有鮮明的代表性,代表了傳統的西方法學中的一些重要觀點。西方的法學,自柏拉圖起到康德乃至今天,若用粗線條來描述其主流的話,可以說就是從人出發,從人性出發,探討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從而論述法律的實質、作用以及其他屬性。康德也是沿著這根軸線來展開他的法學思想的。本書是康德的一部主要法學理論著作,是《道德形上學》的上冊,作為一個有名的哲學家,康德的法學思想也突出了他的人情味,人的問題對於康德是一個重要問題。他認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和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自由。但人為了自身的自由,就必須首先尊重他人的自由,因為他認為,法律就是依照這一最高原則,由立法機關制定出一整套明文規定,其最終目的是維護公民,也就是人的自由以及由此派生的一切權利。當然他的思想,有著明顯的局限性,所以本書供借鑑參考,並需批判分析。

書摘插圖

道德形上學總導言道德形上學總導言一、人類心靈能力與道德法則的關係人類心靈中活躍的能力(作為願望的最廣義的能力)是一個人具有的,通過他的心理表述出來的能夠把外界對象的根據和這些表述取得一致的能力。一個人能夠按照自己的表述去行動的能力,就構成這個人的生命。首先,我們觀察到,渴望或厭惡通常都與快樂或痛苦相聯繫,對快樂或痛苦的感受稱為感觸。可是,反過來卻並不總是如此,因為可能有一種快樂和一個渴望的對象並無關係,而僅僅與一種心理的表述有關,不管是否存在和這種表述相應的對象。其次,與渴望對象有聯繫的快樂或痛苦,並不都是發生在願望的活動之前;也不能在任何情況下都把它看成根據,它也許不過是這種渴望活動的結果。那種對一種心理表述感受到快樂或痛苦的能力,叫做“感觸”,因為快樂或痛苦僅僅包括在我們心理活動的諸關係中主觀的東西。這些關係不包括任何對一個可能提供知識對象本身的關係,它們甚至不能對我們自己的心理狀態給以任何知識。因為,甚至諸感覺,且不考慮感知者賦予它們的種種修改過的性質(例如,對紅和宛這一類性質等等),都是指構成有關對象的認識的因素,儘管快樂或痛苦的感覺與甜或紅有關,但與該客觀對象本身所表達的內容根本無關,而僅僅與感知者有關而已。根據上述道理,從快樂和感覺本身來考慮,不能獲得更為準確的解釋。對快樂與痛苦進一步所能做的所有的事情,僅僅是指出在某些關係中,它們可能具有的結果,以便在實踐中可以獲得對它們的認識。當那種被渴望的對象的表述影響到感觸能力時,那種必須與渴望活動發生聯繫的快樂,可以稱為實踐的快樂,無論這種快樂是此渴望的原因還是結果,對這個名稱都適用。另一方面,如果某種快樂並不是必然地與渴望的一個對象相聯繫,那么,這就不是一種由於該對象的存在而產生的快樂,而僅僅是附加在心理表述中的一個單獨的東西。這種快樂可稱為“不活躍的滿足”或僅僅是冥想的快樂。後一類快樂和感觸就稱為情趣。因此,在實踐哲學體系中,冥想情趣的快樂,不作為一個基本的構成概念加以討論,而只是偶然地或附帶地提到它。至於實踐的快樂,則是另一種情況。……

作者簡介

伊曼努爾·康德 Immanuel Kant(1724-1804)

1724年4月22曰生於東普魯士的首府哥尼斯堡(今天的俄羅斯加里寧格勒)。康德出身一個家境貧寒,子女眾多的馬鞍匠家庭。他的祖輩是十七世紀從蘇格蘭遷來歐洲大陸生活的。1740年康德進入哥尼斯堡大學學習,1745年畢業。離開大學後康德去鄉下一個貴族家庭任職家庭教師。1755年康德重返哥尼斯堡大學,任講師。1770年康德被評為教授,1786年升任校長。在校期間他先後當選為柏林科學院、彼得堡科學院和科恩科學院的院士。1797年康德辭去大學的教學工作。1804年2月12曰康德逝世。

以1770年為標誌,康德的一生可分為前期和後期兩個階段。在前期他主要研究自然科學,重點是數學、天文學和化學,主要成就有正負數理論和星雲學說,在其他學科方面也深有造詣;後期他則主要研究哲學,還涉及宗教、邏輯學和人類學等領域。

作為自然科學家,康德提出了與當時占統治地位的宇宙不變論相對立的宇宙發展論,為辯證法奠定了科學上的基礎。1754年康德發表《對地球從生成的最初在自轉中是否發生過某種變化的問題的研究》,提出地球自轉速度因潮汐摩擦而變慢的假說,後來得到證實。1755年康德發表《宇宙發展史概論》,從自然界的歷史發展觀點出發,提出關於天體起源的“星雲假說”,含有唯物論和辯證法的思想,向認為自然界亘古不變的觀點挑戰。後來拉普拉斯也提出了類似的假說,後人合稱為康德----拉普拉斯假說。

儘管康德在自然科學上創造了許多輝煌的業績,但他還是以哲學家的面目出現在大多數後人的心中,或者說他還是憑著哲學論著的影響銘刻在人類文明的史冊上。

歌德說:“當你讀完一頁康德的著作,你就會有一種仿佛跨入明亮的廳堂的感覺。”康德在其三十多年的研究生涯中,留下了三部劃時代的傑作:《純粹理性批判》(1781年)、《實踐理性批判》(1788年)和《判斷力批判》(1790年)。另外他還著有《任何一種能夠作為科學出現的未來形上學導言》(1783年)、《道德形上學》(1785年)和《永久和平》(1795年)等書。

康德在三部批判巨著中分別闡述了自己的認識論、倫理學和美學思想。在《純粹理性批判》中,他把人類的認識能力分為感性、知性和理性三類,分別對應數學、物理學和形上學。他認為憑感性可以認識數學,憑知性可以認識物理學,而憑理性卻無法認識“形上學”。數學和物理學研究的對象是現象世界,而“形上學” 研究的對象是“自在之物”。現象世界是世界的顯現,可以認識;“自在之物”是世界的本體,無法把握。他還提出了四組著名的“二律背反”,指出人的認識能力只能認識現象世界,不能認識“自在之物”。所謂上帝、靈魂和自由都是無法確知的,或者說是無法證明的。“形上學”不能作為一門真正的學問而存在。在《實踐理性批判》中,他提出了道德不是以符合個人或他人的幸福為準則的,而是絕對的,即人心中存在一種永恆不變,普遍適用的道德律。道德是“絕對命令”,是“應當如此”。道德應該符合正義而不是個人幸福。但他又提出人可以感覺到意志自由,生命長存。上帝永遠指導著世間萬事萬物,上帝萬能,靈魂不死,有德之人最終能夠得到最大的幸福。在《判斷力批判》中,他批評並融匯了當時各派的美學觀點,開創了獨特而複雜的美學體系。他指出藝術源於天才,上帝創造一切。美應該從大自然和人的道德中尋找。可以說,康德在第一部書中否定上帝,卻在第二部書中證實上帝,又在第三部書中尋找上帝。康德以他的三部《批判》實現了他理想中的真、善、美的統一,構築起三位一體的神聖的哲學殿堂。

康德把他的時代稱為“批判的時代”。他一方面批判萊布尼茲--沃爾夫的“形上學”體系,批判封建神學;一方面又批判無神論、唯物論,為神學向科學爭得一席之地,試圖調和唯物論與唯心論的矛盾。康德創立了德國的古典唯心論,發起了德國的資產階級哲學革命。海涅在《論德國宗教和哲學的歷史》中寫道:“德國被康德引入了哲學的道路,因此哲學變成了一件民族的事業。一群出色的思想家突然出現在德國的國土上,就像用魔法呼喚出來的一樣。”德國的唯心論的發展正是費希特批判康德,謝林批判費希特,黑格爾批判謝林的過程。而黑格爾辯證法的起點也正是康德哲學。黑格爾哲學解體後,許多德國大學的哲學又發展為新康德主義,他們的口號是“回到康德”。而十九世紀後期直至二十世紀中現代哲學中的新實在論、現象主義等思潮也可從康德哲學溯源。

目錄

序言

道德形上學總導言

權利科學

權利科學導言

一般的定義與分類

一、什麼是權利科學?

二、什麼是權利?

三、權利的普遍原則

四、權利是與資格相結合的或者與強制的權威相結合的

五、嚴格的權利也可以表示為這樣一種可能性:根據普遍法則,普遍的相互的強制,能夠與所有人的自由相協調

六、對那不確定的權利的補充說明

(一)衡平法

(二)緊急避難權

權利科學的分類

一、權利的義務(法律的義務)的一般劃分

二、權利的一般劃分

(一)自然的權利和實在法規定的權利

(二)天賦的權利和獲得的權利

三、劃分權利科學的順序

第一部分 私人權利(私法)

那些不需要向外公布的法律的體系

論一般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原則

第一章 論任何外在物作為自己所有物的方式

1.從權利上看“我的”的涵義

2.實踐理性的法律公設

3.占有和所有權

4.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概念的說明

5.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概念的定義

6.純粹地在法律上占有一個外在對象的概念的演繹(占有的本質)

7.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可能性原則在經驗對象中的運用

8.要使外在物成為自己的,只有在法律的狀態中或文明的社會中,有了公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規才可能

9.在自然狀態中也可能有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事實,但只是暫時的

第二章 獲得外在物的方式

10.外在獲得的一般原則

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獲得的主體分類

第一節 物權的原則

11.什麼是物權?

12.第一種獲得物只能是土地

13.每一部分土地可以原始地被獲得,這種獲得的可能性的依據,就是全部土地的原始共有性

第二部分 公共權利(公法)

結論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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