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權威

法理型統治是建立在以下基礎上的,即任何一項法律都是以目的合理性或價值合理性(或兩者兼而有之)為目標制定出來的,並努力加以貫徹,包括強迫使之得以實施。

法理權威(韋伯):
法理型統治是建立在以下基礎上的,即任何一項法律都是以目的合理性或價值合理性(或兩者兼而有之)為目標制定出來的,並努力加以貫徹,包括強迫使之得以實施。
韋伯認為,法理型的統治類型所具有的主要特徵是:
① 具有活力和自身規律性的管理系統,其中有著明確的責任許可權;
② 實行職務等級制原則,並對各級機關建立牢固的監督制度;
③ 辦事程式法規化、條例化,任何法律條文一經訂出,所有成員都應遵守;
④ 實行不顧情面、照章辦事的原則;
⑤ 統治形式只是由於法律的認可才是有效的,統治者只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暫時擁有權力,服從者所服從的是法律,而不是某個具體的人。
韋伯指出,這種法理型統治可以採取各種極不相同的形式,科層制是其中最純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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