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

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

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這是兩個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諺語。對私權利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作為一個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膽地運用自己的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自由),還可以勇敢地監督政府(法無授權即禁止)。對政府而言,不但要謹慎運用手中每一份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還必須尊重公民每一份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內容

2014年2月24日有這樣兩條新聞,對照閱讀別有一番滋味。一條是,新華網刊發2014年2月11日李克強在國務院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全文,其中提到要進一步削減行政審批事項,對目前仍保留的審批事項要公布清單,清單以外一律不得設立審批事項。李克強總理強調,對市場主體是“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政府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另一條是,南京市湖西街眾多商鋪過年時貼的春聯,突然被當地城管鏟掉,引起商戶不滿。城管部門表示,正月十五之後,年就算過完了,除非經過審批,否則不允許繼續張貼春聯。

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 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

國務院不斷削減行政審批事項,目的在於約束權力,減少行政干預,防止權力濫用,保證權力在法律框架內運行,即“法無授權不可為”。同時,約束權力的過程也是保障權利、賦權於民的過程,削減行政審批事項讓公民和市場主體更自由,有利於激發市場活力和民眾的創造力,即“法無禁止即可為”。這是改革的大方向,也是時代發展的潮流,誰都不能逆潮流而動,尤其是政府部門和官員,不可抱著權力戀戀不捨,更不能在法律之外自我賦權,進行權力擴張。

以此審視南京市城管鏟春聯行動,其不正當、不合法、不合理顯而易見。一方面,從城管的角度看,禁止商戶正月十五之後貼春聯,有法律依據嗎?沒有。沒有法律依據,即意味著城管鏟春聯沒有獲得法律授權,沒有法律授權就不可為,強行為之就是違法。同時,沒有哪部法律規定老百姓貼春聯還要經過政府部門審批,所謂“除非經過審批”屬於濫設行政許可,或者說是城管部門自我權力擴張,同樣不合法。

另一方面,從商戶的角度看,貼春聯是長期形成的民俗習慣,法律上不可能禁止老百姓貼春聯,也不可能規定貼多久。既然“法無禁止”,老百姓就有貼與不貼以及貼多久的自由,哪怕有人不是在正月,而是在平常時候貼春聯,只要他願意,政府部門也無權干涉。在我國很多地方,鏟別人家春聯是很犯忌的事情,南京市城管有沒有顧及這個問題?有沒有想過自己的行為簡單粗暴?

有必要進一步給鏟春聯的城管講講“法無授權不可為”。鏟春聯據說是為了美化市容,即在城管部門看來,老百姓貼春聯影響了市容。春聯裝點了節日氣氛,老百姓覺得很喜慶,城管部門卻厭惡之,那么請問:城市到底是誰的?美化市容究竟為了誰?“權力美學”為何總是一副高高在上、永遠正確的樣子?

退一步講,即使春聯影響了市容,即使城管部門初衷良好,可關鍵問題是,法律沒有授權你這樣做,你就沒有權力鏟春聯。政府部門做事,初衷良好就可以突破法律界線嗎?目的正當就可以為所欲為嗎?當然不是。政府部門做事首先得合法,得有法律授權,法律沒有賦予你做某件事的權力,初衷再良好、目的再正確也不能做——這就是“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本質含義,也是依法行政的本質含義,更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題中應有之義。

影響

“法無禁止即可為”劃出權力邊界線

在2月11日國務院召開的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上,李克強總理指出:對市場主體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政府而言,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這句話,言簡意賅地為政府與市場間劃出了一條明確的邊界線,也為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給出了明確的方向。

過去,無論是外資企業還是內資企業,其生產經營活動都只能在指定範圍內進行。應該說,在政府起主導作用的市場初創時期,這樣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漸進式的市場開放節奏,既有利於集中當時有限的生產資源用於該用之處,也有利於對沖始終伴隨著改革開放的種種爭議,維護應有的共識。但在市場經濟體系業已確立的今天,政府指導市場主體的做法愈來愈顯現出其弊端。全面指導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為審批制尋找到了合法性,這實際上也為審批制所帶來的種種腐敗和抑制經濟的行為創造了合法性。市場具有比行政意志更為敏感的經濟意識和更為快捷的糾錯能力,如果只能囿於規定的條條框框內行事,儘管可能防範一定的市場風險,但卻必須付出昂貴的成本,而且,並不能排除更大的結構性風險。

尋求改革紅利,就必須打破禁止式的經濟管理體系,讓市場獲得更大的話語權。出於這一目標,在去年設立上海自貿區時,已經確立了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即除了負面清單不準涉及的項目外,均交由市場主體自由選擇。“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新概括,實際上是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從上海自貿區的框架拓展到了全國範圍。這也就意味著,“法無禁止即可為”將成為普遍適用的市場法則。

與“法無禁止即可為”相對應的是“法無授權不可為”。這其實是在解放市場主體的同時,對行政權進行更明確的限定。長期以來,“權力管不了閒不住的手”幾成慣性,甚至發展出了權力部門化、權力私有化的現象。究其根源,都是因為權力的運用缺乏清晰的授權來源,或者清晰的授權來源無法落地。此前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制度在實踐中的弱勢,已經表明這一點。

事實上,作為起碼的政治常識,“法無禁止即可為”和“法無授權不可為”早已眾所周知,但為什麼在現實中經常無法兌現?說到底,是沒有建立起市場與權力的對等關係,權力可以越界而為。因此,要做到“法無禁止即可為”,首先要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這也就意味著,政府部門需要建立明確的權力清單,並且“照單行事”。有了這樣的行政習性,市場主體與權力之間,就能形成雙贏式的共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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