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原產地命名控制

法國原產地命名控制

法國原產地命名控制(AOC,法文: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ôlée),中文可以直譯作“限制/控制原產地命名”,是法國對出產於本土農產品標註其產地名稱的一個法律保障體系,是歐洲原產地命名保護(AOP)標誌的一部分。原產地標誌保障產品(葡萄酒、蘋果酒、水果、蔬菜、奶製品等等)的質量、特性、產地和生產者的製作工藝。

內涵

假如用幾個詞精確地表述“AOC”的真正內涵,那應當是:“傳統、特色”,“AOC”農產品傳遞給消費者的信息首先是“產品的生產傳統,風味特色”,一瓶標註有“AOC”字樣的葡萄酒可以稱其“不是普通的葡萄酒”,消費者可以從中感受到的更多是“歷史、傳統與文化”。

歷史

“AOC”法律體系的創建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紀初期,法國政府曾經嘗試對於“農產品標註原產地真實性”進行規範管理,但是由於各種原因,這一好的創意並未獲得好的效果,一段時間內也就瀕臨“自生自滅”的邊緣。後來由於葡萄酒行業連年欠收,受消費者追捧的知名產區葡萄酒奇貨可居,利益驅使下,其他產區的葡萄酒也被冠以“某某(知名產區)產區出品”銷售,給葡萄酒行業管理帶來很大麻煩,尤其是在國際貿易中,一時間造成了信譽危機。為了解決這一危機,1935年法國政府成立了“葡萄酒和烈酒國家管理委員會”,為“原產地名稱使用”立法,並確定了行政、司法和專業手段加以支持,使“AOC”法律體系首先在酒行業得以實施,世界知名的法國葡萄酒產區大都是在這一時期推出的當地“AOC”法律條款。在此基礎上,法國政府又成立了“國家原產地命名研究院”(INAO 即Institute Nationale des Appelations d’Origines)以加強協調和管理。今天,葡萄酒行業形成了超過450個“AOC”,如僅有12萬公頃的波爾多葡萄酒產區,被劃分為57個“AOC”,面積更小的勃艮帝產區被劃分為超過90個“AOC”。“AOC”體系被推廣到其他具有地域特色的農產品如:乳酪、奶製品、水果、蔬菜等等。 如今,大約1000種產品擁有“原產地命名控制”的包裝標識,其中有很多是葡萄酒和乳酪,同時也有一些其他的產品,比如雷島的新鮮土豆等。

Espelette紅椒(AOC產品Espelette紅椒(AOC產品


“AOC”體系的內容

葡萄酒的“AOC”法律體系通常在地域範圍、土質條件、氣候條件等基礎條件,以及種植葡萄品種、栽培方式、產量控制、果實糖分含量、釀造酒的種類、釀造技術等等方面加以規範。達不到上述條款的產品,即使出產於該地區,亦不能使用當地“AOC”名號,比如波爾多的瑪歌(Margaux)葡萄酒產區,是法定出產“乾型紅葡萄酒”的產區,當地一等酒莊——瑪歌酒莊出產的乾白葡萄酒,儘管質量優異,但是不能標註“Appellation Margaux ContrÔllé”,只能使用“Appellation Bordeaux ContrÔllé”的名號。這一個例也表明了,在法國原產地命名控制體系中,所使用名稱越是具體(地區範圍越小),其地位就越高。當然,即使在符合上述條件下生產的產品,仍然不能夠100%保證可以獲得許可使用當地名號,產品需要經過專家委員會進行品鑑確認,具有當地同類產品的風格,方能獲準使用這一名號。
“AOC”法律體系,在二十世紀中後期,締造法國葡萄酒美譽度方面,具有不可磨滅的貢獻,之後,其鄰國如: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以及德國等等先後出台了類似的葡萄酒原產地命名控制的法律體系。這一法國首創的“原產地命名管理體系”獲得了歐盟的認可,並且於1992年在歐盟範圍內頒布了相應的“原產地命名保護”法律體系,1994年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地理標識多邊協定使得法國和歐盟原產地命名制度以及產品的智慧財產權得到了更為廣泛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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