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貿易權

獨立國家所固有的一項主權。鴉片戰爭後﹐中國的沿海貿易權逐步為列強所攫取。
中英《南京條約》及《通商章程》並無允許外籍船舶參與沿海貿易的條款。中美《望廈條約》及中法《黃埔條約》規定﹐美﹑法船隻裝載洋貨來華﹐可以進入根據條約對外開放的五個口岸的任何一口﹐如貨物並未銷售完畢﹐可以轉運其它的開放口岸銷售﹐亦未允許外國商人和船隻享有經營中國土貨沿海貿易的權利。但是﹐外國商人和外國船隻並不遵守條約的規定﹐經常任意闖進中國沿海未經條約開放的口岸﹔外國海盜商人又在中國沿海放肆搶劫中國商船﹐迫使中國商船僱請外國武裝船隻護航﹐或僱傭外國船隻載運土貨﹐進行沿海貿易﹐遂造成外國船隻經營土貨沿海貿易的既成事實
1847年春﹐廈門地方當局警告中國商人不得用英船裝運貨物。英國公使德庇時出面干涉。兩廣總督耆英允許英國商船為華商運貨﹐只是必須繳納噸稅﹐華商託運貨物的稅款由華商自行繳納。這只是一項約外權利﹐並無條約依據。但外國侵略者卻極力擴大中國土貨沿海貿易的權益。1850~1860年間﹐從事中國沿岸土貨貿易的外籍船舶﹐數量增加極快。如1850年大英輪船公司只有一艘輪船定期航行於上海﹑香港之間各口﹐三年以後﹐就增加到五艘。
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尚無允許外商船隻從事土貨沿海貿易的條款。同年中英《通商章程》只允許外船在通商口岸間販運銅錢﹑米谷。牛莊﹑登州豆石本系禁止外船販運﹐後因太平軍進駐杭州﹑寧波﹐並有入海的動向﹐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於1862年(同治元年)﹐奏請擬準外商船隻裝運豆石。
對於外國侵略者所造成的既成事實以及清政府為了鎮壓太平天國起義而出賣的部分主權﹐當時掌握中國海關的總稅務司赫德要求總理衙門予以承認並給以合法地位。總理衙門起初主張重稅﹐以防止華商以外國船舶為護符﹐並阻止外商進入內地﹐後來和英﹑法公使交涉結果﹐規定外籍船舶從事土貨沿岸貿易﹐所運出口貨物徵收按稅則規定的出口稅﹐進入他口﹐按出口稅率徵收半額﹐稱復進口半稅。
1861年9月8日(鹹豐十一年八月初四)﹐海關稅務司赫德發布通令﹐凡外籍船舶從事土貨沿岸貿易﹐在出口口岸繳納出口稅﹐在進口口岸繳納半稅。同年11月又補充規定﹐已納復進口半稅的土貨﹐如果再欲運往他口﹐發給免重征執照﹐到他口時不再納稅﹔如果運往外國﹐以三月為期﹐發還已繳半稅。1863年又把復出口期限延長為一年﹐對復出口往外國的土貨﹐發給存票以代替發還現款。隨後又規定復出口往其它口岸的土貨﹐也發給存票﹐以代替過去的免重征執照。這實際上已不限於沿海口岸的轉運貿易﹐而是發展到通商口岸間土貨貿易。自長江三口(鎮江﹑九江﹑漢口)開放以後﹐不僅海船可以直航長江﹐領有“江照”的外國船舶﹐還可以專門從事長江航運﹐關稅待遇除繳納方式外﹐基本上與沿海貿易相同。這樣﹐外人在華沿海貿易的特權更加擴大。1863年中國與丹麥訂立《天津條約》﹐又把上述權益訂入約章﹐從此外國人和外國船隻便享有經營任何土貨沿海沿江貿易的特權﹐而且不得到外國侵略者的一致同意﹐中國政府不得改變進出口稅率﹐也不能收回此項特權。
赫德一手確定的洋船沿海貿易的徵稅制度是重征土貨﹐輕稅洋貨。土貨在出口時須繳納5%的出口稅﹐在復進他口時須繳納2.5%的復進口稅﹐而洋貨僅在進口時繳納5%的進口稅﹐復進他口﹐並不重征。洋貨在運入內地時﹐享受子口稅的特權﹐而復進口土貨則無此優惠。這樣就大大便利了洋貨的推銷﹐阻礙了土貨的流轉。例如洋煤進口每噸納稅0.05兩﹐土煤由此口運往彼口﹐須納出口稅每噸0.0672兩﹐然後又須納復進口稅0.0334兩﹐合計0.1有奇﹐為洋煤進口稅的兩倍﹐遂致土煤開採不旺。同樣﹐在華南市場上﹐華北棉花的關稅負擔也高出印度棉花50%。這種重稅土貨﹐優待洋貨的措施嚴重阻礙著中國民族工業的發展﹐並加速了華商帆船航運業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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