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價上調

油價上調

油價上調指的是受國際油價影響,中國國內成品油價格上調。

歷次調整

時間調整內容
2014年2月27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上調205元和200元,折合90#汽油每升上調0.15元,0#柴油每升上調0.17元;
2014年1月25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降低130元和125元
2014年1月11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下調125元和120元
2013年12月13日汽,柴油價格每噸上漲60元
2013年11月29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上調160元和155元
2013年11月15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下調160元和155元
2013年11月1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下調75元
2013年9月30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下調245元和235元;
2013年9月14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上漲90元和85元
2013年8月31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上漲235元和225元
2013年7月20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上漲325元和310元
2013年7月6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下調80和75元
2013年6月22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上漲100和95元
2013年6月7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下調95和90元
2013年5月10日汽,柴油價格每噸上漲95元
2013年4月25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下調395元和400元
2013年3月27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下調310元和300元
2013年2月25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上調300元和290元
2012年11月16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下調310元和300元
2012年9月10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上調550元和540元
2012年8月10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上調390元和370元
2012年7月11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下調420元和400元
2012年6月9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下調530元和510元
2012年5月10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下調330元和310元
2012年3月20日汽柴油價格每噸上漲600元
2012年2月8日汽柴油價格每噸上漲300元
2011年10月9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均下調300元
2011年4月7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上調500元和400元
2011年2月20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均上調350元
2010年12月22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上調310元和300元
2010年10月26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上調230元和220元
2010年6月1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下調230元和220元
2010年4月14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均上調320元
2009年11月9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均上調480元
2009年9月30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均下調190元
2009年9月1日汽,柴油價格每噸上調300元
2009年7月28日汽,柴油價格每噸降低220元
2009年6月30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均提高600元
2009年6月1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均提高400元
2009年3月25日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提高290元和180元
2009年1月14日汽油出廠價每噸降低140元,柴油出廠價每噸降低160元
2008年12月19日汽油出廠價每噸降低900元;柴油出廠價每噸降低1100元;航空煤油出廠價每噸降低2400元;
2008年6月20日上調汽油,柴油價格每噸1000元,上調航空煤油價格每噸1500元
2007年10月31日上調汽油出廠價格每噸提高500元;上調柴油出廠價格每噸500元;上調航空煤油出廠價每噸500元;
2007年1月14日下調汽油出廠價格每噸220元,下調航空煤油出廠價每噸90元
2006年5月24日上調汽,柴,航空煤油每噸500元
2006年3月26日上調汽油出廠價格每噸300元;上調柴油出廠價格每噸200元;上調航空煤油出廠價每噸300元;
2005年7月23日上調汽油出廠價格每噸300元;上調柴油出廠價格每噸250元;上調航空煤油出廠價格每噸300元;
2005年6月25日上調汽油出廠價格每噸200元;上調柴油出廠價格每噸150元;上調航空煤油出廠價格每噸300元;
2005年5月23日降低汽油出廠價格每噸150元
2005年5月10日上調柴油出廠價格每噸150元
2005年3月23日上調汽油出廠價格每噸300元

相關政策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

(一)縮短調價周期。將成品油計價和調價周期縮短至10個工作日,並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為節約社會成本,當汽、柴油調價幅度低於每噸50元時,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

(二)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掛靠油種。根據進口原油結構及國際市場原油貿易變化,相應調整了國內成品油價格掛靠油種。

(三)完善價格調控程式。當國內價格總水平出現顯著上漲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國際市場油價短時內出現劇烈波動等特殊情形需對成品油價格進行調控時,依法採取臨時調控措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暫停、延遲調價,或縮小調價幅度。當特殊情形消除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批准,價格機制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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