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學學生團體管理辦法

河南科技大學學生團體管理辦法

第三章學生團體的組織機構第十二條 第四章學生團體活動規程第二十條 學生團體聯合會對違反規定的學生團體,有權予以警告等處理。

概述

河南科技大學學生團體管理辦法》是河南科技大學學生社團管理工作的綱領性檔案。
發布單位:共青團河南科技大學委員會河南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發布時間:2007年3月24日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河南科技大學學生團體是由本校學生依據興趣愛好自願組成,按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學生組織。為規範大學生團體的管理,充分發揮大學生團體的育人功能,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教育部2005年9月1日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中青聯(2005)5號檔案《關於加強和改進大學生社團工作的意見》要求,並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團委授權學生團體聯合會作為學生團體管理機構對學生團體進行具體管理。
第三條 學生團體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校規校紀。團體成員必須是經學校正式註冊的河南科技大學在讀學生。

第二章

學生團體的成立、註冊及招新
第四條 學生團體應自覺接受校團委指導和學生團體聯合會的管理,遵守學生團體聯合會章程,必須有一個固定的掛靠單位和若干個指導教師。掛靠單位應是具有管理或學術研究職能的我校正式機構,例如專業教研室、院(系)分團委等。掛靠單位及指導教師應熟悉該社團的活動內容並能勝任對其工作的指導。
第五條 學生團體的成立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 申請成立學生團體須上交學生團體聯合會申請材料一份。申請材料應包括申請報告、章程、機構設定、發起人(不得少於三人)名單(簽名)和簡歷、掛靠單位的推薦意見及指導教師的鑑定意見;
(二) 學生團體聯合會根據申請材料作出初審意見,報校團委審批同意,並予以公告,團體名稱前冠以“河南科技大學”。
(三) 學生團體發起人組成籌備組,到學生團體聯合會領取並填寫《河南科技大學學生團體註冊表》和《河南科技大學學生團體登記表》一式兩份,履行正式審批登記手續,籌備期為兩周;
(四) 學生團體成立之初第一屆負責人從發起人中選舉並報經掛靠單位和指導老師同意,由學生團體聯合會認可產生;同時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學生團體聯合會的監督下召開新會員成立大會,通過章程。
學生團體可聘請若干我校在冊的正式老師為指導教師。
第七條 有以下情況不得批准學生團體成立
(一) 校內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二) 發起人中有受過校紀校規處分或是不合格學生團體的主要負責人;
(三) 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四) 批准成立期限屆滿,團體的人數未達到最低限額的30人;
(五) 沒有明確的活動目標的;
(六) 以營利和商業經營為目的的。
第八條 學生團體審批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對未獲批准的成立申請,學生團體聯合會須提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意見。
第九條 各學生團體在每年九月份填寫《河南科技大學學生團體註冊表》和《河南科技大學學生團體登記表》,統一進行登記註冊。登記表中應寫明學生團體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繫方式、學期工作計畫,並附全體團體成員名冊。
第十條 各學生團體在學期末提交學期工作自評材料(包括工作總結、規章制度、活動記錄、財務收支記錄、活動照片資料、所辦刊物樣本等)以及主要團體學生幹部工作考核評定成績,交學生團體聯合會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各團體每學年招收新會員工作必須在學生團體聯合會的統一部署下進行,不得自行安排招收新會員。學生團體在完成招收新會員工作後,需在一周內將會員招新情況、註冊情況等材料交學生團體聯合會備案。

第三章

學生團體的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學生團體成員應接受團體的定期註冊。團體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按照任何一個團體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團體,有權了解所在團體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有權對該團體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可以向學生團體聯合會投訴或申訴。
第十三條 學生團體會員大會是該學生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選舉和更換團體負責人;
(二) 審議批准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 修改本團體章程;
(四) 監督本團體財務活動。
第十四條 各學生團體在召開會員大會時,應及時通知學生團體聯合會,主動接受學生團體聯合會考核和監督,並將大會議程、內容及形成的決議報校團委備案。
第十五條 學生團體會員大會做出決議、選舉或罷免會長,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變更、註銷和修改章程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 為加強學生團體的思想建設,鼓勵在學生團體內成立團支部。經校團委批准,按《團章》有關規定選舉支委,進行組織生活和團日活動,並可以申請參加校團委的各項創優活動。
第十七條 學生團體負責人的選舉,首先由本團體擬訂選舉方案,填寫《學生團體負責人換屆(調整)申請表》,報掛靠單位和校團委通過後,方能在學生團體聯合會監督下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團體負責人改選,未按審批程式進行審批,不予認可。同時視情節輕重,予以該團體警告直至取締處分。
第十八條 學生團體負責人實行差額選舉,候選人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 遵紀守法,無違紀現象;
(二) 學習成績良好;
(三) 有半年以上學生團體工作經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熟悉本團體性質、任務和工作制度;
(四)只在一個學生團體內擔任團體幹部。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團體負責人:
(一) 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 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校團委、學生團體聯合會撤職或被宣布解散的學生團
體負責人或主要成員;
(三) 其它不宜擔任學生團體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四章

學生團體活動規程
第二十條 學生團體為非營利性組織,不得進行以營利為目的商業性活動,不得開展除會費以外的收費活動,也不得開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動。學生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條 除因學生團體參加學校指定的大型活動或社會重大活動、校外重大比賽,由校團委、教務處同意並上報主管教學的校領導批准外,團體會員在團體活動與教學計畫安排的課程發生衝突時,一般不得請假或曠課。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團體在舉辦各種活動之前,須向掛靠單位申請,在學生團體聯合會備案。未經掛靠單位批准,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學生團體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團體開展任何活動應主動通知並接受學生團體聯合會對活動的考核,同時認真做好活動總結,並及時將活動總結及照片交學生團體聯合會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團體舉辦下列活動,須經團體掛靠單位以及指導老師審核簽字(蓋章)後,由學生團體聯合會覆核,報校團委同意,並上報校黨委宣傳統戰部批准備案。
(一)有涉外因素的活動。如涉及校外人士的講座、報告等;
(二)需籌集經費(如社會贊助)、接受社會新聞媒體採訪等的活動;
(三)收取費用的比賽、培訓班、學習班等活動;
(四)涉及政治敏感性、外來文化傳播、社會調查的活動;
(五)與校內其它單位或校外團體、單位聯合舉辦的活動;
(六)兩個以上(含兩個)學生團體聯合舉辦的活動;
(七)室外民眾性集會、沙龍及研討會等活動;
(八)涉及宗教、民族問題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團體不得組織本團體會員出遊、社會實踐、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動。如有特殊情況,須經校團委批准。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團體活動懸掛宣傳條幅、擺放宣傳展板、公開張貼各種布告、通知、海報、啟事等,要遵守學生團體宣傳工作規範。團體張貼廣告、公告等須內容真實、字跡端正、紙張整潔,須署學生團體正式名稱。嚴禁張貼未經批准的各種活動的通知、海報和純商業性廣告等。嚴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圖畫、標誌。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團體舉行活動,未按審批程式進行審批和不遵守學生團體活動規程,視情節輕重,予以該團體警告直至取締處分,並對其負責人按學校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五章

學生團體名稱、印章及對外宣傳規定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團體名稱須體現團體宗旨,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及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必須含“學生”字樣,或在使用名稱時註明“學生團體”。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團體在徵得校團委同意後,可自備藝術圖章或其它標誌,以便開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十條 學生團體負責人在印製名片時,內容要屬實,並必須醒目註明“學生團體”字樣。學生團體接受社會媒體採訪或進行其它形式的對外宣傳時,必須定位於學生團體,並且必須醒目註明“學生團體”字樣。
第三十一條 違反《關於學生團體名稱、印章及對外宣傳規定》,依據有關規定對該學生團體以及團體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學生團體財務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團體的活動經費採取學校支持與自籌相結合的原則,團體活動原則上使用會費。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團體經費來源及運作
(一)收繳會費:會費實行一次收繳,每人不得超過30元。倡導學生團體不收取會員會費。
(二)社會贊助:學生團體可尋求學校其它部門的經費支持,在上報校團委批准後,亦可接受社會贊助。贊助單位必須是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三)資金獎勵:每年校團委對優秀學生團體進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團體自成立時起即應建立財務收支賬目,並設專人負責財務,採用收付記賬法,設定簡易賬簿;定期向學生團體成員公布財務使用情況(每學期至少一次),並接受學生團體聯合會及團體成員監督;在學生團體負責人換屆時,做好財務交接工作,並將賬本交至學生團體聯合會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團體聯合會將對各學生團體財務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學生團體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將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以學校、團委、學生團體聯合會及學生團體名義尋求社會贊助;
(二)尋求社會贊助過程中損害學校、團委、學生團體聯合會和學生團體形象;
(三)虛報贊助單位贊助經費、物品;
(四) 暗中收受回扣;
(五) 其他弄虛作假、違反學校、學生團體相關規定的。

第七章

學生社團刊物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團體刊物,是指有固定的名稱、版本,有順序編號,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於學生團體內部指導工作、對外宣傳活動、交流經驗、交換信息的非正式出版的報紙和期刊。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團體刊物由校團委進行統一管理,團體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由本團體掛靠單位、學生團體聯合會審查,報校團委審批同意後進行註冊登記。但涉及到政治方面的刊物,應由校團委審查並上報校黨委宣傳統戰部審批同意後進行註冊登記。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團體創辦刊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刊物內容健康積極,符合各項國家法規、學校管理條例和其它文字內容的有關規定;
(二)有確定的主辦單位、明確的內容範圍及編輯方針;
(三)由本團體指導老師擔任主審;
(四)有必需的資金,能夠自籌刊物編印過程中的各種費用;
(五) 學生團體刊物出版時必須印有主辦單位、出版日期、主編主審老師姓名及承印單位,並送交三份到學生團體聯合會存檔;
(六) 學生團體刊物僅限於校內宣傳和交流,不得在校外公開陳列買賣,如需要與校外單位或個人交流的,須經校團委同意;
(七) 已經登記後的學生團體刊物其名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資金來源、發行範圍及方式、聯繫方法等如有變動,需及時到校團委重新登記後,方可按改動後信息出版刊物。

第八章

學生團體網路管理規定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團體建立網站(主頁)須向學生團體聯合會提交申請報告並附該網站(主頁)的樣本列印稿一份,由學生團體聯合會審核並報校團委審批後方可傳送到網上,並向校團委和學生團體聯合會提供管理員密碼並授予最高管理許可權。
第四十條 學生團體負責人必須抓好本團體網路安全建設,並對經由團體網站或相關網頁(主頁)上傳、張貼、傳送電子郵件或傳送的內容負全部責任。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團體網站(主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團體主頁全部頁面必須符合《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必須遵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網際網路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執行《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遵守中宣部、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文化部等有關和學校對於網路管理的具體要求,嚴格信息發布的管理審批程式,防止不良情況的發生。
(二) 學生團體不得在網站上設立公眾討論式的論壇。各學生團體網站負責人需及時向學生團體聯合會提供詳細聯繫方式以保證在發現問題時第一時間取得聯繫。
(三) 學生團體不得以“河南科技大學團委”等學校正式機構名義發布信息,不得將侵犯他人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商業秘密等其它專屬權利的內容加以上傳、張貼,或以傳送電子郵件等其它方式傳送;
(四) 學生團體不得將有關干擾、破壞或限制任何計算機軟體、硬體或通訊設備功能的軟體病毒,或其它有害的計算機代碼、檔案和程式等資料,加以上傳、張貼,或以電子郵件等其它方式傳送。

第九章

學生團體獎懲制度
第四十二條 懲罰措施:警告、限期整改、強制解散(取締)。
第四十三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學生團體將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學生團體,學生團體聯合會有權將其解散,被勒令解散的學生團體,團體負責人承擔善後責任。
(一) 一個學期內無一次團體公開活動;
(二) 一個學期內無一次會員大會;
(三) 財務管理混亂,賬目不清;
(四) 負責人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學生團體聯合會例會;
(五) 未經掛靠單位、指導老師、學生團體聯合會和校團委批准《負責人選舉(調整)方案》,而產生團體負責人;
(六) 招收新會員、開展活動、尋求社會贊助、出版刊物、上傳團體網頁不提前報批;
(七) 逃避學生團體聯合會對團體活動、會員大會、選舉大會、成立大會的監督和考核。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團體聯合會對違反規定的學生團體,有權予以警告等處理。學生團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生團體聯合會可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直至取締。
(一) 無正式負責人或組織機構;
(二) 機構疏於管理,活動組織不力,會員意見較大,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 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嚴重觸犯校規校紀,從事非法活動;
(四) 活動範圍和內容與團體宗旨、章程相違背,影響惡劣;
(五) 利用團體從事以營利為目的活動的;
(六) 侵占、私分、挪用學生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
(七) 盜用掛靠單位或其他組織名義,引起嚴重後果;
(八) 整改期間未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團體每年考核評定一次(見河南科技大學學生團體考核細則),成立滿一學期的學生團體均需參評。評定分優秀、良、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連續兩次被評為不合格的學生團體,學生團體聯合會有權將其解散。
第四十六條 校團委對在學生團體工作和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團體和個人進行表彰,授予“優秀學生團體”、“學生團體工作先進個人”和“優秀學生團體幹部”稱號。表彰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章

學生團體幹部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團體幹部指團體副部長級以上團體成員。學生團體主要幹部原則上不得在其它學生團體擔任職務。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團體負責人每學年工作由學生團體聯合會組織考核,並評定優秀學生團體幹部。其它團體幹部由各學生團體負責人組織民主考核並將考核成績提交學生團體聯合會存檔備查。團體幹部的工作考核成績分“優秀(85分以上)、良好(70-85分)、合格(60-69分)、差等(60分以下)”四個等級。
第四十九條 對不稱職的學生團體負責人,學生團體聯合會有權實行罷免;對違法或違反校規校紀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含記過)的團體成員,團體負責人有權取消其團體成員資格。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河南科技大學校內一切正式註冊的學生團體,凡以前規定和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校團委。
第五十二條 各院(系)團委對本院(系)的學生團體進行管理和指導時可參照此辦法。
第五十三條 各學生團體的章程不得與本辦法相牴觸。

主持活動

在2008級學生中開展《大學生行為指南》知識競賽
為了促進新生對有關規章制度的學習和掌握,學校決定在2008級學生中開展《大學生行為指南》知識競賽活動,
舉辦《大學生行為指南》知識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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