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河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目的是為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使水旱災害處於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本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使水旱災害處於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河流洪水、瀝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土石流、滑坡災害)、颱風暴潮災害、乾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風暴潮、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以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為首要目標。遇設計標準以內的洪水時,保證防洪工程安全運用,經濟社會秩序基本不受影響;遇超標準洪水和特大幹旱時,要全力搶險救災,最大限度地減少水旱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4.2 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
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級各部門站在全局高度,上下游、左右岸、地區之間、行業之間堅持局部服從全局,團結一致防汛抗旱。
1.4.3 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
堅持“以防為主,蓄泄結合,科學調度,全力搶險,保全全、多蓄水”的防汛方針,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由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不斷提高防汛抗旱現代化水平。城鄉統籌,防抗結合,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在保證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用洪水資源。抗旱用水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水、後地下水,先節水、後調水”的原則,科學調度,最佳化配置。
1.4.4 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的原則
認真貫徹落實防汛抗旱工作法律法規,堅持依法防洪、依法抗旱,規範防汛抗旱行為。實行公眾參與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供水工程設施、參加防汛抗旱的義務,做到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駐軍和武警部隊主要承擔抗洪搶險的攻堅任務。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省、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1省防汛抗旱指揮部
省政府設立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
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負責領導、組織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擬訂本省防汛抗旱的政策和制度等,組織制訂主要河道防禦洪水方案和跨地區調水方案,及時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災情並組織實施防汛搶險及抗旱減災,做好洪水管理、調度工作,組織協調災後處置等有關工作。
2.2設區市、縣(市、區)防汛抗旱指揮部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部由本級政府、軍分區(人民武裝部)、當地駐軍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水利部門所屬河系管理機構、水利工程管理和施工單位以及水文部門等,汛期成立相應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務的企事業單位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的防洪抗災工作。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信息
3.1.1氣象水文海洋信息
各級氣象、水文、海洋部門應組織對重大水旱災害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水旱災害作出評估,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1.2工程信息
(1)河道工程信息
當主要行洪河道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堤防管理單位和有關人員,加強工程監測,並將堤防、閘涵、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當堤防和閘涵、泵站等穿堤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決口時,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迅速組織搶險,並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和除險情況,以利加強指導,作出搶險決策。
(2)水庫工程信息
在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的洪水調度運用計畫進行調度時,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下游預警,並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和除險情況,以進一步採取相應措施。
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按照調度許可權,由相應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立即向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範圍發出預警,為民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3.1.3洪澇災情信息
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民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洪澇災情發生後,有關部門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及時收集動態災情,抓緊核實,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克服麻痹思想、僥倖心理和鬆懈情緒,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路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建設。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對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人員和防汛機動搶險隊骨幹進行培訓。組織必要的防汛演練,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和實戰搶險能力。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閘涵、泵站等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及時封閉穿越大中城市防洪堤壩的輸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溝;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對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嚴重影響防洪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依法強行拆除。依法做好河道清障和采砂整治工作;對備用電源、備用通信設施和閘門啟閉設備進行保養、檢修和試運行,保證安全運用。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各類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預案、颱風暴潮防禦預案、洪水預報調度方案、蓄滯洪區人員安全轉移預案、山區防禦山洪災害預案和抗旱預案、城市應急供水預案。
(5)物資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防汛搶險機具、車輛、器材、物料。在防汛重點部位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應急需。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確保防汛通信專網、蓄滯洪區預警反饋系統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7)防汛抗旱檢查。建立健全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實行管理單位自查、主管部門核查和上級領導抽查相結合的方法,按照《防汛檢查手冊》要求,做好檢查工作,發現薄弱環節,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3.2.2河道洪水預警
當主要行洪河道即將出現洪水時,各級水文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為預警提供依據。凡需涉外通報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門的規範程式執行。
3.2.3瀝澇災害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較大降雨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確定瀝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並做好防澇自我保護和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通知低洼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及時轉移人員和財產。
3.2.4山洪災害預警
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採取預防和避險措施。國土資源、氣象等部門應密切聯繫,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預報警報。凡有山洪災害的地方,應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國土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禦預案,繪製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並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範圍,制訂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定及職責。
3.2.5颱風暴潮災害預警
各級氣象部門應密切監視颱風動向,做好未來趨勢預報,及時將颱風(含熱帶風暴、熱帶低壓等)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對可能遭遇颱風襲擊的地方,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值班,跟蹤颱風動向,並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預報將受颱風影響的沿海地區,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做好防颱風工作。
3.2.6蓄滯洪區預警
蓄滯洪區所在地政府應擬訂人員安全轉移方案,由有審批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審批。當蓄滯洪區啟用時,當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迅速啟動預警系統,按照人員安全轉移方案實施避險轉移。
3.2.7乾旱災害預警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乾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地採取預警防範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路,掌握實時旱情災情,並預測乾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乾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
3.2.8供水危機預警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現供水危機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領導機構向社會公布預警,居民、企事業單位做好儲備應急用水的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準備。
3.3預警支持系統
3.3.1洪水、乾旱風險圖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繪製本地區大中型水庫、主要行洪河道、重點蓄滯洪區洪水風險圖以及乾旱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人員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防禦洪水方案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需要,編制、修訂和完善防禦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並按規定逐級上報審批。凡經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的防洪預案和調度方案,有關地區和部門應貫徹執行。
3.3.3抗旱預案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編制抗旱預案,由當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凡經審批的抗旱預案,有關地區和部門應貫徹執行。

4 應急回響

按洪澇、旱災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將應急回響行動分為四級。總體要求是:加強領導,統一指揮;分級負責,部門協調;強化紀律,依法防洪;快速反應,保障有力;落實責任,細化措施;科學調度,防抗結合,確保實現防汛抗旱工作目標。
4.1Ⅰ級應急回響
4.1.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回響:
(1)一個河系發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多個河系發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幹流達到保證水位,重要河段堤防發生嚴重險情;
(4)多個滯洪區啟用滯洪;
(5)大型或重點中型水庫發生嚴重險情;
(6)多個設區市發生特大幹旱;
(7)多座大中城市發生特大幹旱。
4.1.2 Ⅰ級回響行動
(1)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主持會商,全體成員參加,視情啟動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洪水調度指揮預案和經過批准的防禦特大洪水方案。
(2)省防汛抗旱指揮部作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並將情況迅速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情況嚴重時,提請省委常委會、省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匯報並作出決策和部署。
(3)視情況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省防汛抗旱指揮部依法行使權力。
(4)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時,由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簽署命令實施分洪。涉及到海河水利委員會和外省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動與有關方面協商,上游水庫緩洪錯峰,樞紐工程適時分洪,下遊河道安全運行。
(5)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視情況成立抗洪搶險前線指揮部。
(6)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協調部隊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或應急供水。
(7)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指導有關地方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人員。
(8)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在24小時之內派專家組赴一線進行技術指導。
(9)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預測預報和重點工程調度。
(10)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發展和改革委、水利、商務、供銷等部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鐵路、交通、民航部門提供運輸保障,民政部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衛生部門及時派出醫療隊。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11)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召開新聞發布會,河北日報和河北電台、電視台及時發布《汛(旱)情通報》,報導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供水信息。
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主持會商,緊急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受災地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立即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及時上報當地黨委、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揮部。
4.2Ⅱ級應急回響
4.2.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回響:
(1)一個河系發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多個河系發生10~20年一遇較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達到警戒水位,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嚴重險情;
(4)重點滯洪區啟用;
(5)一般中型水庫或重點小型水庫發生嚴重險情;
(6)多個設區市發生嚴重乾旱或一市發生特大幹旱;
(7)一座大城市發生嚴重乾旱或多座中等城市發生特大幹旱。
4.2.2 Ⅱ級回響行動
(1)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主持會商,防指成員參加,視情啟動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洪水調度指揮預案。
(2)省防汛抗旱指揮部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將情況迅速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3)視情況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省防汛抗旱指揮部依法行使相關權力。
(4)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時通知鐵路、交通、油氣田、電力、通信等有關單位搞好防洪自保工作,為社會抗洪救災做好相關工作。
(5)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視情況成立抗洪搶險前線指揮部。
(6)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協調部隊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或應急供水。
(7)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指導有關地方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人員。
(8)省防汛抗旱指揮部24小時內派專家組赴一線進行技術指導。
(9)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預測預報和重點工程調度。
(10)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發展和改革委、水利、商務、供銷等部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鐵路、交通、民航部門提供運輸保障,民政部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衛生部門及時派出醫療隊。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11)河北日報和河北電台、電視台根據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要求,及時發布汛(旱)情通報。
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加強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及時上報當地黨委、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揮部。
4.3Ⅲ級應急回響
4.3.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回響:
(1)一個河系發生10~20年一遇較大洪水;
(2)多個河系發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3)多個設區市發生洪澇災害;
(4)一般行洪河道堤防發生嚴重險情;
(5)小型水庫發生嚴重險情;
(6)數個設區市發生中度以上的乾旱災害;
(7)多座大中城市發生中度乾旱。
4.3.2 Ⅲ級回響行動
(1)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副指揮長或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主持會商,省防汛抗旱指揮部部分成員或成員單位派人參加,視情啟動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或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汛期洪水調度指揮預案,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
(2)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或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將情況及時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
(3)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統籌安排,把洪水調往少水河系和乾旱地區。
(4)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在24小時內派出專家組,指導基層防汛抗旱工作。
(5)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衛生部門組織醫療隊赴一線開展衛生防疫工作。其它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6)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在河北日報和河北電台、電視台發布汛(旱)情通報。
受災地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將工作情況及時上報當地黨委、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4.4Ⅳ級應急回響
4.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回響:
(1)一個河系發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一個設區市發生洪澇災害;
(3)多個大中型水庫開始泄洪;
(4)主要行洪河道開始行洪;
(5)數個設區市發生輕度乾旱;
(6)多座大中城市因旱影響正常供水。
4.4.2 Ⅳ級回響行動
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會商,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內設機構負責人參加,視情啟動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汛期洪水調度指揮預案,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旱)情的監視,適時引蓄利用雨洪水資源,並將情況及時上報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向成員單位和新聞媒體通報。
受災地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並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黨委、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5 應急保障

5.1通信與信息保障
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5.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後,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最佳化除險方案,並由防汛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5.3應急隊伍保障
防汛搶險隊伍分為:民眾搶險隊伍、部隊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地方組建的防汛機動搶險隊和解放軍組建的抗洪搶險專業應急部隊)。防汛機動搶險隊參加應急搶險,由省、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調動手續。
5.4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抗洪搶險、搶排瀝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5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負責民眾安全轉移所需車輛、船舶的調配。
5.6醫療保障
醫療衛生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進行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7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
5.8物資保障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廳、商務廳、供銷社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省級防汛抗旱救災物資保障工作。
5.9資金保障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安排防汛抗旱補助費,用於補助遭受水旱災害的地方和單位進行防汛搶險、水毀工程修復補助和抗旱補助。需要省財政增加防汛抗旱經費時,由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和省財政廳協商,提出意見報省政府批准。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工程修復補助。
5.10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公眾信息交流和動員工作,一般公眾信息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審批後,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當出現影響較為嚴重的洪水和範圍較大的嚴重旱情時,按分管許可權,由本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發布汛情、旱情通報,以引起社會公眾關注,參與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5.11技術保障
建設和完善與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相聯接的省、市防汛抗旱調度中心計算機網路系統,提高信息傳輸質量和速度。建設和完善信息採集系統,加快水情、工情、旱情分中心建設,為調度決策提供及時、準確信息。建設和完善水庫、河道、蓄滯洪區的防洪工程資料庫和重點地區的地理、社會、經濟資料庫,實現信息的快速查詢。建設和完善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與各設區市、各河系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之間的異地防汛會商系統和決策支持系統,實現防汛搶險救災信息共享。

6 善後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6.1救災
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人民政府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根據救災工作實際需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派聯絡員參加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6.2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3水毀工程修復
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主體功能;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蓄滯洪區補償
全省重點蓄滯洪區分洪運用後,按照《蓄滯洪區補償暫行辦法》進行補償。
6.5災後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6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每年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則

7.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管理,並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各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本預案制訂相關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省人事廳和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聯合表彰;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公務員管理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7.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