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我省國小、國中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為加強我省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使中國小學籍管理逐步走上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的軌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廳制定了《河北省普通國小學籍管理辦法(試行)》、《河北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和《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同時,為便於統一管理,制定了《河北省普通國小學生學籍卡》、《河北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生學籍卡》、《河北省普通中國小學生卡樣式》及《河北省中國小學生學籍照片存檔卡》等各種證、卡樣式,現一併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附屬檔案一:河北省普通國小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附屬檔案二:河北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附屬檔案三: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
附屬檔案四:河北省普通國小學生學籍卡
附屬檔案五:河北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生學籍卡
附屬檔案六:河北省普通中國小學生卡樣式
附屬檔案七:河北省中國小學生學籍照片存檔卡
河北省教育廳
二00五年二月十五日
附屬檔案一:

河北省普通國小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管理,鞏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成果,提高國小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教育部《國小管理規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普通全日制公辦、民辦、企業辦和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完全國小(含九年一貫制學校的國小部)。教學點、簡易國小等其他初等教育學校參照執行。

二、入學

第三條 國小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制度。學校在新學年開始前一個月將服務區內適齡兒童登記造冊,報鄉鎮人民政府(設區的城市國小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國小最遲應在新學年始業前15天,將應接受義務教育兒童的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條件不夠的地方可適當推遲,但最遲不能高於7周歲)的兒童,按就近入學的原則,憑實際常住戶口簿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國小辦理入學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國小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服務區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認定學生實際常住戶籍所在地應堅持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相統一的原則。國小一般不接受不足齡的兒童入學。
適齡兒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者,必須在學校規定報到時間內申述理由,並持證明向學校請假。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由學校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處罰,並責令其送子女入學。
第四條 適齡兒童需要免入學、緩入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經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學校出具免入學和緩入學證明。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入學、緩入學的,應當附具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緩入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入學申請。
第五條凡年滿6周歲的流動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戶籍所在鄉鎮(街道)戶籍證明和原就讀學校借讀聯繫函(一年級新生入學需要戶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讀學校開具的聯繫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申請借讀,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借讀學校。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為流出學生建立並保留學籍。流出學生回流出地居住並要求回原學籍所在學校就讀,學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招收符合條件的流動兒童入學借讀,並為借讀學生建立臨時學籍
第六條國小應創造條件接收視力、聽力、智力等輕度殘疾兒童隨班就讀,並努力為其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殘疾兒童隨班就讀的條件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國小按40-45人編班。複式教學班每班人數一般不超過40人。提倡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小班教學。
國小入學分班應採取隨機分配的辦法進行,不得通過任何面試、筆試等方式為學生分配班級,更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重點班、快慢班。
第八條 國小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系統建立並管理學生檔案。
第九條學生學籍管理的號碼分為檔案號和學籍號,號碼實行全省統一編號。(參見附屬檔案三《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

三、考勤和綜合素質評定

第十條學生上課、自習、參加勞動實踐、社會實踐等各項活動都實行考勤。
學生上學期間應按規定時間到校和離校。因故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必須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及時了解情況,進行批評教育。
寄宿制學校應加強對寄宿學生的管理,實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確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學校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確保學生足夠的休息和睡眠時間。
第十一條 學校應按照課程計畫和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的要求,遵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狀況。綜合素質評定包括學業成績的考核和操行的評定。採用"等級+特長+激勵性評語"的評價方式,實行素質報告單制度。學校要建立學生成長檔案,按學期向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報告學生素質發展的全面情況,並徵求對學校工作的意見。
第十二條 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實行等級制,按優秀、良好、及格、待定四個等級評定。低年級也可以在綜合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的基礎上,採用無等級評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現評價結果,用鼓勵性的語言描述學生的學業成績。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和考試或考查成績綜合評定;學年成績以第二學期成績為主評定。學業成績被評為待定等級的學生,應在下一學期開學時補考相應科目,並按補考後的成績確定等級,作為測評成績。
第十三條德育考查主要根據學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以及遵守小學生守則和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的情況等作出全面的鑑定;文化課考試側重學生掌握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所規定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情況和自學能力、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課外閱讀單獨設項考查,主要考查閱讀量;體育考查側重學生的身體素質、健康狀況、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質量;勞動課考查主要看學生的勞動態度、勞動紀律及掌握勞動知識和技能的情況;研究性學習和綜合實踐活動主要考查學生的創新精神、動手能力和實際處理問題的能力。有條件的學校每學年要進行一次學生體質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考試次數,取消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和畢業考試由學校命題(農村地區國小畢業考試可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鄉鎮中心國小命題),期末考試科目為語文和數學。畢業考試、考查科目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英語課以平時學習成績為主,期末考核採用等級制。學校不得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排名次或張榜公布。
少數學業成績優異的學生,經學生申請、任課教師提名、學校批准,可以免予參加一門或幾門課程的考試。
第十五條 學生操行一般用評語的方式評定。評語以激勵性評價為主,用全面的、發展的觀點反映學生德智體等方面的情況,並對學生具有教育、指導意義。評語由班主任擬稿,徵求任課教師、少先隊幹部意見,學校領導審定。操行評定的結果應填入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通知學生及其家長。
第十六條 學生的學業成績和操行要記入學生檔案。

四、轉學和借讀

第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準予轉學:家庭住址跨省、市、縣(區)、鄉(鎮)遷移;在市、縣的城區內或農村鄉(鎮)內家庭住址遷離原校服務區,且路途遠不能在原校學習;由公辦國小要求進入民辦國小或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國小學習。
第十八條學生轉學須由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家長持轉出學校函與轉入學校聯繫,轉入學校同意接受後,應立即將復函函寄(或家長轉交)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收到復函後方可開具轉學證(跨省轉學除外)。經轉出地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登記後,拷貝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同紙質檔案一併交學生帶到轉入地教育管理部門,轉學申請和附屬檔案與轉學證明存根等一併存檔。學生監護人與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聯繫,經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接收學生電子學籍檔案並為學生授予新的學籍號碼後,轉學學生憑原學校發給的轉學證、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家長單位證明和實際常住戶口簿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學校收取學生檔案並按教育主管部門要求為其建立新學籍。
學生轉入或轉出均需統一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辦理,農村國小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或鄉鎮中心國小),城鎮國小報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為避免轉學和借讀等造成國小班額嚴重超員,對從農村國小到城鎮國小或從普通國小到當地辦學條件優良的國小的轉學和借讀,各地可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予以合理引導。認定學生轉出必須具備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申請、轉入學校復函和轉學證存根。認定學生轉入,必須有轉學證。
跨省轉學的要及時傳送和收取紙質《學生學籍表》。轉入我省的,要建立學生學籍電子檔案信息。
第十九條 學校對符合轉入條件的學生應及時安排插班學習。對因轉入學校學額已滿轉學確有困難的學生,城鎮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農村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或鄉鎮中心國小)統一安排。凡轉學學生不能轉入他校者,原校應允許該生回校學習。
第二十條 公辦學校一般不收借讀生。如學校學額許可,學生在服務區內有居住條件和監護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準予借讀:
1、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2、父母雙方從事野外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3、父母雙方或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
4、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需由親屬撫養監護的。
5、流動兒童隨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
駐邊防和海島部隊幹部、支邊幹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讀的,應予以妥善安排;華僑、港澳台籍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要求借讀的,應給予照顧;接受外國學生就讀按教育部《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借讀學生收費標準應按國家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適齡兒童借讀,應向原戶籍所在地學校申請,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市區報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同時憑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證明和原校開具的初等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在外地入學批准書、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一年級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讀學校服務區內有居住條件的證明等向新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市區向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借讀,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的區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安排借讀學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持上述證明向住所附近國小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辦理借讀手續。學期中途一般不辦理借讀手續。借讀生的審批許可權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讀入學註冊後,所在學校應為其建立臨時學籍,發給《接受外地初等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入學註冊證明》,註冊證明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交(或由接受學校函寄)常住戶籍所在地的國小作為已入學憑證。未入學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學校報告當地政府,並協同依法對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進行動員或處罰。學校應建立服務區內流動人口的適齡子女登記制度。
第二十三條 借讀學生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讀學校領取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證書。

五、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四條 因病需治療、休養,經鄉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經學校同意並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將學生休學情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方可辦理休學,由學校出具休學證。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下一學年始業日期,屆時不能復學的,應再辦理審批手續。學生在一學期內,因病或特殊情況請假缺課時間超過三個月,跟班學習有困難,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休學,復學時學校可據其實際學歷程度並徵求本人及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意見後編入相應年級。
第二十五條在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轉入其他學校。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請求復學者,持鄉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審核批准後,可以復學。到期不辦理復學手續的,應動員其按時復學。畢業年級學生休學或復學均需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六、退學、輟學

第二十六條國小屬義務教育階段,除因病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允許學生退學。喪失學習能力必須退學的,其退學手續一律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
第二十七條國小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在校學生未經學校準假不到校,學校應及時進行家訪,查明原因,並採取適當措施,敦促其到校;經學校督促後,三日內仍不到校,學校應與其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聯繫,共同動員其到校;學生一周內還不到校,學校應報告鄉鎮(或區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其復學,做好鞏固工作。每個月底,學校應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學生輟學情況,每一學期,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記入學籍表和學籍電子檔案,並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升級、跳級

第二十八條 國小實行年限教育,學生每學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級。
第二十九條國小取消留級制度。隨班就讀的輕度視力、聽力和智力等殘疾的學生應列為特殊教育學生,另行登記造冊,填寫特殊教育學生學籍表,並安排其到相應年級學習。
第三十條 少數智力超常、操行優良、身體健康、參加高一年級考核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經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申請,學校可準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同時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是否達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學時進行。

八、畢業

第三十一條 國小對修完規定年限,或經批准跳級,確已修完全部課程的學生,發給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證書。少數智力超常、操行優良、身體健康、參加畢業考試成績優秀的學生,經本人和家長申請,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學校可準予提前畢業,確定其達到了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九、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二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應給予獎勵。獎勵等級可分班級獎、學校獎和上級領導部門獎。學生受到校級以上獎勵,應記入學籍表。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三好學生”。
第三十三條 學生嚴重違反《小學生守則》或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社會治安條例,屢教不改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學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學校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對學生處分要事實清楚,要告知、允許學生申辯。學生處分不得張榜公布、不得召開學生大會宣布;學生對處分不服可以申訴。
學生在受處分後滿一學期,確定已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可以撤銷處分。處分撤消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出。

十、管理職能

第三十四條 普通國小教育學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普通國小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從事學籍管理電子化工作。學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的工作人員,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學生的電子檔案並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學籍信息。學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許可權進行管理。學籍資料以學校為單位建檔、管理,鄉鎮中心國小負責全鄉鎮學籍管理。各國小應及時、認真地填寫學生學籍登記表、健康檢查表、體育合格情況登記卡等,並將其作為學生學籍檔案,由教導處永久保存;學生學籍電子檔案應及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于新學期開學後由學校收回,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學籍檔案實行全省統一表式,由市或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具體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確定。
學生學籍號一經編定,便不得變更,直至國小學段結束。除座位表外的各類表冊均應以學籍號為序。
學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確需更換,須持蓋有公安部門戶籍專用章的證明,到學校所屬市或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更名手續。
第三十五條學生學籍表、學籍註冊表均須在新生入學時建檔、造冊,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後一式三份,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鄉鎮教育組(辦)或鄉鎮中心校、學校各存一份。
各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學籍檔案的建設和管理,填寫要認真、及時、完整,資料應齊全、規範、準確。
第三十六條各校新生名冊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變動情況應於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報所轄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學生入學情況學年統計應與教育年度統計工作同步進行,在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進行。學期統計應在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匯總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借讀學生學籍由原學籍所在學校管理,借讀學校建立臨時學籍(內容同正式學籍),並註明借讀字樣,學生借讀終止時,轉原學籍所在學校登記、存檔。
學生轉學,由轉出地教育主管部門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直接交、郵寄或密封由學生自帶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
學校發生學生輟學、復學及轉學、借讀等情況,必須在一個月內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註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並上報教育主管部門。

河北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鞏固我省國中階段教育普及成果,加強和改進學校管理,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水平,培養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德才兼備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由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等依法舉辦的對兒童少年實施初級中等教育的機構。

二、入學

第三條 國中實行“劃片招生,免試入學”制度,招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本服務區內完成初等教育的國小畢業生,入學最高年齡一般不得超過15周歲。
對本服務區內符合入學條件的國小畢業生,學校最遲應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學生和其法定監護人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應持入學通知書至遲在開學後一周內到指定的學校報到、註冊。
第四條 完成初等教育的適齡兒童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入學或不能按時入學,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政府批准並備案,可免予入學或延緩入學。延緩入學期滿後,應按時入學。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由學校報教育主管部門及當地政府備案,並協助當地政府動員學生入學,或由政府對學生法定監護人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其送學生入學。
第五條 已完成初等教育的、有學習能力的11—17周歲流動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戶籍所在鄉鎮(街道)戶籍證明和原就讀學校借讀聯繫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申請借讀,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借讀學校。經同意後,持借讀學校復函回原學校登記並開具借讀證明及有關學籍證明(可郵寄),按流入地學校教育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到借讀學校辦理借讀手續。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為流出學生建立並保留學籍。流出學生回流出地居住並要求回原學籍所在學校就讀,學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國中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招收符合條件的流動兒童入學借讀,並為借讀學生建立臨時學籍。
第六條國中學校原則上按45人編班,最高不得超過54人(包括轉學、借讀、復學等學生)。
國中入學分班應採取隨機分配的辦法進行,不得通過考試等方式為學生分配班級,更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重點班、快慢班。
第七條 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到上級主管部門辦理學生註冊和變動手續。學生變動包括轉學、留級、借讀、休學、復學、退學、輟學等。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將學校上報情況匯總後,報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將本市學生註冊和變動情況匯總上報省教育廳。
第八條國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系統建立並管理學生檔案。
第九條 學生學籍管理的號碼分為檔案號和學籍號,號碼實行全省統一編號。(參見附屬檔案三《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

三、考勤、考核

第十條 學生上課、自習、參加勞動實踐、社會實踐等各項活動都實行考勤。
學生上學期間應按規定按時到校和離校。因故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必須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及時了解情況,進行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的給予處分。
寄宿制學校應加強對寄宿學生的管理,實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確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學校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確保學生足夠的休息和睡眠時間。
第十一條 對學生的考核,是教學過程中一個重要環節。學業成績按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考核;操行方面按教育部頒發的《中學德育大綱》、《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規定的教育目標和內容進行考核;體育成績按教育部頒發的《中國小學生體育合格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學業成績的考核分平時考查和定期考試兩種。平時考查主要包括:課堂提問、作業檢查、實驗報告、單元測驗和勞動實踐等,由任課老師負責,可隨堂進行。時間不宜過長,次數不宜過多,由學校嚴格控制。定期考試每學期最多進行期中、期未兩次考試,逐步做到每學期只進行一次。
各年級在學年結束時不單獨進行升級考試。
所有考查、考試內容不得超越國家課程標準的要求,考試要有重點,要著重考查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以及運用知識和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考試方法要靈活多樣,可根據學科特點和要求採取筆試、口試、實際操作等方式。
第十三條 學業成績的計算方法。學生學業成績採用百分制,各學科成績,以平時考
查和期中考試占該學期成績的40%;期末考試成績占該學期的60%。上學期和下學期的成績在本學年成績中分別占40%和60%。
國中學生學業成績也可採用等級制,分為優、良、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
國中最後一年的學年成績作為本學段的畢業成績。
第十四條 學生操行評價的基本方法是寫操行評語和評定操行等級,評語要從學生的實際表現出發,本著實事求是、全面分析、抓重點、看發展的原則,肯定學生的成績與進步,指出不足之處,提出努力方向和改進意見。評語要以鼓勵為主,有實際內容,有針對性,便於學生理解並身體力行。
操行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差四個等級,差等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 體育成績按國家教育部頒發的《中國小學生體育合格標準》考核。末達標的不合格。
第十六條 學生因事、因病未能參加考試或成績不及格者,由學校統一安排補考。補考成績作為正式成績,記入學生檔案,但要註明“補考”字樣。
生理上有缺陷的學生,可根據情況免試美術、體育、音樂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十七條學生的學業成績和操行要記入學生檔案。學校不得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排名次或張榜公布。

四、轉學、借讀

第十八條 學生因家庭居住地遷移或其它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由學生本人和其法定監護人向轉出、轉入學校分別提出申請,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相關教育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審核批准後,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監護人攜轉出學校證明和聯繫函、戶籍居住證明等有關材料,到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轉入學校辦理同意接收證明(跨省轉學除外),持轉入學校復函,到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經轉出地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登記後,拷貝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同紙質檔案一併交學生帶到轉入地教育管理部門,轉學申請和附屬檔案與轉學證明存根等一併存檔。學生監護人與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聯繫,經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接收學生學籍電子檔案,授予新的學籍號後,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轉入學校收取學生檔案並按教育主管部門要求為其建立新學籍。
跨省轉學的要及時傳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學籍表》。轉入我省的,要建立學生學籍電子檔案信息。
學校對符合轉學條件並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的學生不得藉故拒收,接收確有困難的,由擬轉入學校報教育主管部門統一調劑安排。
轉學在學期開學前進行,除工作調動或住址遷移等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
無特殊情況,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九條 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生。如學額許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借讀:
1、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2、父母雙方從事野外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3、父母雙方或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
4、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需由親屬撫養監護的。
5、流動兒童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
駐邊防和海島部隊幹部、支邊幹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讀的,應予以妥善安排;華僑、港澳台籍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要求借讀的,應給予照顧;接受外國學生就讀按教育部《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借讀學生收費標準應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 國中學生借讀須由學生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提供接收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並經在讀學校審核和相關教育主管部門登記批准後,接收學校方能接受學生借讀。在讀學校應將監護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應與借讀證明存根一併保存備查。借讀應在學期初、末辦理,並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第二十一條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地學校時,需向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並將借讀期間的學籍電子檔案拷貝帶回原學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並登記註冊。
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檔案(含學籍電子檔案),並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外省到我省借讀的學生,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學生學籍表》,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原籍,電子檔案留存。
借讀國中學生原則上應回原學校進行畢業、升學考試。

五、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病無法繼續隨班學習,由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持縣以上醫院(含縣級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經學校同意,並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將學生休學情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並發給“休學證明”準予休學,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休學時間以一年為起點,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因病休學期滿後,學生須持縣以上醫院(含縣級醫院)康復證明,在每年的9月1日前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對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準其復學,並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就讀,也可根據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要求和學生的實際學力,編入原年級就讀。
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超過兩年。
學生休學要從嚴掌握,一般不得超過同年級學生數的3%。

六、退學、輟學

第二十三條國中屬義務教育階段,除因病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允許學生退學。喪失學習能力必須退學的,其退學手續一律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
第二十四條國中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在校學生未經學校準假不到校,學校應及時進行家訪,查明原因,並採取適當措施,敦促其到校;經學校督促後,三日內仍不到校,學校應與其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聯繫,共同動員其到校;學生一周內還不到校,學校應報告鄉鎮(或區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其復學,做好鞏固工作。每個月末,學校應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學生輟學情況,每一學期,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記入學籍表和學籍電子檔案,並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升級、跳級

第二十五條國中實行年限教育,學生每學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級。
第二十六條國中取消留級制度。隨班就讀的輕度視力、聽力和智力等殘疾學生應列為特殊教育學生,另行登記造冊,填寫特殊教育學生學籍表,並安排其到相應年級學習。
第二十七條國中階段學生原則上按規定逐年升級,對學習成績優異,經全面考核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經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申請,可允許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是否達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學時進行。
國中學校一律不得招收復讀學生。

八、畢業、結(肄)業

第二十八條在籍學生修業期滿,並完成規定課程,德、智、體及各學科考核合格者,準予按時畢業。發給全省統一規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須蓋校長簽字章和學校公章,由學校統一交所轄市或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查、驗印(照片右下角加蓋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學生修業期滿,學習成績、體育成績或操行不符合畢業要求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條學生修業期未滿,國中學段達到二年級以上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九、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一條 對學生進行獎勵和懲罰,必須注重教育效果,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及對學校、社會和國家做了好事或有貢獻的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的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可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獎勵。獎勵可採取:當眾表揚、頒發獎狀、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還可以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學校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定期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凡受校級以上部門的獎勵,應記入學生檔案並存檔。
第三十二條 對違犯紀律或犯有錯誤的學生,應以正面教育、引導為主,應耐心批評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不要輕易處分;對少數嚴重違反中學生守則和校紀校規,擾亂學校及社會治安,或者犯有嚴重錯誤、經常違犯學生守則和違法亂紀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可酌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等處分或撤銷處分時,需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批准;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或撤銷處分時,要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校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
對學生進行處分要事實清楚,要告知、允許學生申辯。學生處分不得張榜公布,不得召開學生大會宣布;學生對處分不服可以申訴。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確實已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可以撤銷處分。處分撤消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出。
第三十四條 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或撤銷處分的學生,要分別記入學生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三十五條 凡屬義務教育階段的在校學生,一般只給予記過以下處分。對極個別錯誤特別嚴重的學生,有條件的地方,可送工讀學校繼續學習。暫不具備條件的,要採取相應措施,讓其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對極少數違法犯罪的學生,應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國中適齡學生,學校應讓其繼續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國中適齡學生,應允許其復學和升學。
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後,年齡不滿16周歲,且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者,經批准處理單位證明,可以申請回原校學習,原校應予接受,妥善安排。

十、管理職能

第三十七條 初級中學學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初級中學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從事學籍管理電子化工作。學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的工作人員,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學生的電子檔案並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學籍信息。學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許可權進行管理。
學籍檔案實行全省統一表式,由市或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具體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確定。
學生學籍號一經編定,便不得變更,直至國中學段結束。除座位表外的各類表冊均應以學籍號為序。
學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確需更換,須持蓋有公安部門戶籍專用章的證明,到學校所屬市或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更名手續。
第三十八條學生學籍表、學籍註冊表均須在新生入學時建檔、造冊,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後一式三份,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鄉鎮教育組(辦)或鄉鎮中心校、學校各存一份。學生個人學籍檔案應包括:河北省國中學生學籍表、河北省中學生體格檢查表、體育合格登記卡等。
學校文檔學籍檔案應包括:
1服務區內12—14周歲(11—13周歲)學齡兒童少年名冊;
2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驗印的新生學籍註冊表;
3在校生分班名冊;
4河北省國中畢業生簡明登記表及畢業生照片底冊
5河北省國中學生變動情況登記;
6義務教育普及情況統計表等。
各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學籍檔案的建設和管理,填寫要認真、及時、完整,資料應齊全、規範、準確。
第三十九條 各校新生名冊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變動情況應於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報所轄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學生入學情況學年統計應與教育年度統計工作同步,在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進行。學期統計應在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匯總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借讀學生學籍由原學籍所在學校管理,借讀學校建立臨時學籍(內容同正式學籍),並註明借讀字樣,學生借讀終止時,轉原學籍所在學校登記、存檔。
學生轉學,由轉出地教育主管部門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直接交、郵寄或密封由學生自帶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
學校發生學生輟學、復學及轉學、借讀等情況,必須在一個月內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後註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
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所出具的紙質學籍材料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或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轉學、休學、借讀的學生塗改或重新製作學生學籍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一條 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等手續的學生。
第四十二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立即作糾正處置。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如有違反本規定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教育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要對學校法人代表和相關責任人做出行政處分。
民辦學校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學生的,視做管理混亂,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學生非正常死亡或發生重大事故,所在學校必須依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並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同時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上報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適用的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但不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也不得違背本辦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十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要加強管理,及時總結分析,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十一、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省教育廳。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春季新學期開學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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