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最佳化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投資〔2004〕265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不使用政府投資、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總投資在5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備案工作。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為同級政府的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備案管理工作。
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水利、城鄉規劃、消防、稅務、海關、安全生產、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備案申請
第四條 企業在做出投資決策後,按照備案分級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到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目前採取書面備案方式,待條件具備後,可採取網上備案的方式。
第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報送備案申請表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填寫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
(四)依法先行取得的有關許可檔案;
(五)發展改革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說明材料。
企業提供的檔案材料必須真實、有效。
第三章 備案程式
第六條 項目備案實行分級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省管企業投資估算總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生產性項目和3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非生產性項目、其他企業投資估算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項目和需辦理進口設備減免稅確認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省管企業投資估算總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生產性項目和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非生產性項目、設區市管企業投資項目和其他企業投資估算總投資 1億元人民幣以下、3000萬元人民幣(合)以上的項目,由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管理;其餘項目,由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管理。
省政府確定的擴權縣(市)和省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的備案管理許可權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屬應向省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中央管理企業、省管企業以外的投資項目,要由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實後上報。
屬應向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中央管理企業、省管企業以外的投資項目,要由項目所在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實後上報。
第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報送的《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及有關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請單位;符合要求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投資項目,出具《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證》及副本;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投資項目不予備案,以書面形式通知申報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企業對發展改革部門做出的不予備案的決定和《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證》的實質性內容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 備案條件及效力
第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依據下列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有關規定;
(二)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投資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業準入標準;
(四)是否屬於政府核准或審批而不應實行備案的項目。
項目的建設規模、產品方案、資金來源、經濟效益、配套條件等由企業自主決策和平衡,但應如實向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條《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證》及其副本是開展投資項目工作的依據。企業憑《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證》(副本)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環保、水資源、安全生產、統計登記、消防、人防、稅收減免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證》及其副本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統一印製,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前實行年審制度。發展改革部門主要審查企業是否按照原備案檔案進行建設。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年審手續。沒有經過發證機關年審的備案檔案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二)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三)建設規模有較大變動;
(四)項目總投資變化幅度超過原備案數額30%以上;
(五)擬新徵用地面積變化幅度超過原備案數額10%以上;
(六)變更建設方案可能對環境、安全生產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第十三條 對應辦理備案手續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備案的項目以及沒有辦理年審的項目,城市規劃部門不得辦理規劃手續,土地管理部門不得批准用地,環保部門不得批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水利部門不得辦理取水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外匯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外匯使用手續,海關不予辦理設備進口手續,質量監督部門不予發放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其他相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對已撤銷備案手續的項目,批准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部。1,有關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能及時撤銷相應許可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不得變相增加備案事項,不得拖延備案時限。
第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項目申請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發展改革部門可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備案:
(一)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備案檔案的;
(二)項目備案檔案未經發展改革部門年審的;
(三)連續兩年沒有開工建設的;
(四)項目發生重大變更而未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的。
第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木辦法規定,要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於應報政府備案而未申報並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備案檔案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部.1負責組織建立全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信息管理制度,並對投資項目備案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下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投資項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投資項目備案的信息情況。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向同級統計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提供項目信息,加強對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動態監測,做好有關信息的匯總、分析和發布工作,正確引導投資方向,為投資者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總投資在5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本辦法實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推動投資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第19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國務院《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制定《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以下簡稱《目錄》,附後)。《目錄》所列投資項目實行核准制,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為同級政府的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核准管理工作。
第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並報送發展改革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應依法進行核准,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河北省境內投資建設《目錄》核心準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向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凡按規定應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項目,需提交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甲級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制;應報省及以下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項目,需提交申請報告一式3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
有關工程諮詢機構要對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擬建項目招標方案。
(四)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五)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六)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七)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申請報告時,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檔案:
(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要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核准程式
第九條 省管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項目,可直接向省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其它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初審並提出意見,報送省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隸屬單位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上省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其它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項目,應經省發展改革部門初審並提出意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發展改革部門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申請報告預審意見書》,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檔案,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申請材料齊全的,發展改革部門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申請報告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在受理核准申請後,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格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在發展改革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諮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在進行核准審查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徵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後7個工作日內,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 對於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在進行核准審查時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准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准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發展改革部門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五條 對同意核准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證》及副本(見附屬檔案)。對不同意核准的項目,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准決定書,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並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對發展改革部門的核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 核准內容及效力
第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六)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
(七)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八)生態環境、自然和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憑《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證》(副本),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統計登記、水資源、文物保護、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十九條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證》及其副本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統一印製,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前實行年審制度。發展改革部門主要審查企業是否按照核准檔案進行建設。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年審手續。沒有經過發證機關年審的核准檔案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已經核准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報告。原項目核准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二十一條 對應報發展改革部門核准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的項目,以及沒有辦理年審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不得變相增加核准事項,不得拖延核准時限。
第二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發展改革部門應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准。
第二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於應報政府核准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未按項目核准檔案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以及沒有經過原核准機關年審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全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信息管理制度,並對投資項目核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下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投資項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投資項目核准的信息情況。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向同級統計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提供項目信息,加強對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動態監測,做好有關信息的匯總、分析和發布工作,正確引導投資方向,為投資者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核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一)本目錄依據國家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制定。
(二)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或核准,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目錄對我省各級政府核准許可權做出了規定。其中:
1、目錄中明確“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目錄規定“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徵求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核准;“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設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徵求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核准,其核准許可權不得下放;“由縣(市)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核准” 的項目,由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徵求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核准。
3、省政府確定的擴權縣(市)和省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的核准許可權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4、各設區市、縣(市)和各部門不得增減本目錄規定的範圍。
(六)本目錄為2004年本。將根據國家調整、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我省實際,適時調整。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庫: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跨設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水庫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協調的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跨設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河道防洪工程:跨設區市河流上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火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熱電站:燃煤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准。
電網工程: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國務院投
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石油、天然氣。
原油: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具有石油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天然氣: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
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氣管網(不合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公路。
公路:國道主幹線、西部開發公路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區、市)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道非主幹線、省道、省高速公路網、縣際公路及二級以上(含二級)縣道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獨立公路橋樑、隧道:跨境、跨海灣、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大橋、特大橋和中隧道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貨櫃專用碼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築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500噸(含500噸)至1000噸通航建築物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四)民航。
新建機場:由國務院核准。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按隸屬關係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擴建軍民合用機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核准。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郵政: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電子信息產品製造: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五、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
目和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軋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鐵礦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及改擴建新增能力超過年產20萬噸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項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過年產 10萬噸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化肥: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磷、鉀礦肥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政府投勞主管部門核准。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
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黃金:日採選礦石 5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採選礦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六、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專項規定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船台、船塢)和民用
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 傳動控制系統製造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七、輕工菸草
紙漿:年產10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
核准;年產3.4(含)萬噸一10(不含)萬噸紙漿項目由省政
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聚酯:日產3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製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菸草:捲菸、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由國務院核准。
城鎮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跨市、縣調水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日供水6萬噸及以上獨立水廠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道路橋樑: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灣的橋樑、隧道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鎮供氣:日供氣20萬立方米及以上獨立煤氣廠、液化石油氣廠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鎮供熱:供熱面積200萬平方米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鎮污水處理:日處理能力6萬噸及以上獨立污水處理廠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鎮垃圾處理:日處理能力600噸及以上獨立垃圾處理廠和垃圾發電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房地產: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和建築面積2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房地產開發項目由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央管理單位、省管理單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會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和設區市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含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設區市管理單位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及縣(市)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會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縣(市)管理單位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山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城建項目:估算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設區市管理企業及其他估算總投資3000萬元(含)至1億元的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旅遊: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下,省重點風景名勝區、省自然保護區、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的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體育:FI賽車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娛樂: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准。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照隸屬關係,中央管理單位的項目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核准;省管理單位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二、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併)事項,由商務部核准。
上述項目之外的外商投資項日按省政府依據有關法規另行制定的辦法辦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上述項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項目按省政府依據有關法規另行制定的辦法辦理核准。
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商務部核准。
河北省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為規範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購併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機關及許可權
第三條 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總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省發改委對項目申請報告審核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所有需辦理進口設備免稅的項目、限制類項目,由省發改委核准項目申請報告。
第四條 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各市發展改革部門、國家級及省級開發區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章 項目申請報告
第五條 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的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採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目標市場,計畫用工人數;
(三)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環境影響評價;
(五)涉及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
(六)項目總投資、註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設備及金額。
第六條 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檔案: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註冊證(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證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購併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省級或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書;
(五)省級或市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六)省級或國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
(七)以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檔案。
第四章 核准程式
第七條 按核准許可權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或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項目,由項目申請人向項目所在地的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核准項目申請報告時,需要徵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向業主管部門出具徵求意見函並附相關材料。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意見。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託有資質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評估報告。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徵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和委託諮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准,或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如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准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准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請人。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核准的項目向項目申請人出具書面核准檔案;對不予核准的項目,應以書面決定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項目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章 核准條件及效力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准條件是: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行業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國家反壟斷的有關規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工藝標準的要求;
(六)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項目申請人憑省發展改革委的核准檔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城市規劃、質量監管、安全生產、資源利用、企業設立(變更)、工商註冊、進口設備免稅、資本項目管理、適用稅收政策等方面手續。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檔案應規定核准檔案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核准檔案是項目申請人辦理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相關手續的依據。有效期滿後,項目申請人應省發展改革申請辦理委延續檔案。
第十五條 未經核准的外商投資項目,土地、城市規劃、質量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工商、商務、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申請人以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省發展改革委有權撤銷對該項目的核准。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可以對項目申請人執行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查實問題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 變更及其核准
第十八條 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二)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三)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四)總投資超過原核准投資額20%及以上;
(五)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變更核准的程式比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為及時掌握核准項目信息,地方核准的總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核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核准檔案抄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條 各市人民政府要依據本辦法的精神,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我省舉辦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1月22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出台的有關外商投資項目審批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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