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電子政務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報批。 電子政務建設項目實行建設單位領導負責制。 電子政務項目建成後的運行管理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制。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的管理,保證建設質量,實現資源共享,避免重複建設,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建設項目指面向政務管理服務的電子政務網路及業務套用、資料庫、安全保障等系統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第三條 全省各級政府部門及其下屬各單位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資金建設的電子政務項目,適用本辦法。
使用政府資金建設的大型基建項目中包含的電子政務子項目也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發改委負責全省電子政務項目的規劃、省級或跨區域電子政務項目立項審批,組織全省重點電子政務項目的實施。各市縣(區)發改委負責本區域內電子政務項目立項審批。
第五條 電子政務建設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網路、統籌協調、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做到規範有序推進。各地各部門要依託省政務信息網路平台開展業務套用系統建設,未經批准不得分散建設廣域物理網路。
第六條 電子政務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報批。各部門、各市縣根據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提出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編制要求附後),報同級發改委。同級發改委按規定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對項目建議書進行審批或初審後報上級發改委審批。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或國家已統一立項的全國性電子政務項目,直接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七條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單位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求附後)或建設方案,報同級發改委。同級發改委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或初審後報上級發改委審批,並將批准檔案抄送相關單位。
第八條 電子政務建設項目在審批和實施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由發改委和項目單位向信息化領導小組報告,請求協調解決。
第九條 電子政務建設項目實行建設單位領導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領導對項目實施進度、建設質量及資金管理等工作總負責。項目建設單位應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並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
第十條 電子政務項目實施應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我省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或政府採購的方式確定承建單位和主要設備、軟體和服務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國產產品。項目承建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與承建單位簽訂電子政務建設項目契約,契約應包括建設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標準規範,設備型號、數量、配置與價格,設備到貨和安裝調試時間、軟體要求、工程進度要求、測試方法、驗收要求、培訓計畫、付款方式、技術文檔要求、保修和售後服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電子政務建設項目實行信息工程監理制度。監理費用須納入電子政務建設項目預算,監理服務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標確定,監理單位須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和規模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單位變更項目主要建設內容或調整投資概算超過百分之十的,應報發改委審核。
第十四條 項目完工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監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的項目投入試運行,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運行。
第十五條 項目試運行後,項目建設單位可委託專業機構對項目進行質量和安全檢測,檢測通過後,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項目驗收,並報發改委備案,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驗收進行監督。面向全省跨部門的電子政務網路或套用系統,由省發改委組織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電子政務項目建成後的運行管理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確定項目運行機構,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並落實運行維護費用。鼓勵專業服務機構參與電子政務項目的運行和維護。
第十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子政務建設項目,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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