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意見的通知

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教育廳、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意見

關於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的意見
(省教育廳 省監察廳 省財政廳 省物價局 2009年11月)
為促進教育公平和基礎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的幾點意見》(教監〔2008〕13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國小辦學行為深入實施素質教育的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09〕24號)等檔案精神,現就我省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的重要意義
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根據《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及其實施意見精神,我省各地相繼開展公辦中國小辦學體制改革試點工作,興辦了一批改制學校,對特定歷史時期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改善學校辦學條件、促進基礎教育較快發展、擴大優質教育資源、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教育需求等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法律法規不健全,政策體系不完善,改制過程中產生了辦學性質不清、改制行為不規範、以改制為名高收費等問題,影響了教育的公益性和均衡發展,廣大民眾對此反映比較強烈。為切實解決這一問題,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舉辦義務教育的責任,規定“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及時調整公辦中國小辦學體制改革有關政策,要求從2006年開始採取“先關門、後清理”的辦法,全面停止審批新的改制學校,並對現有改制學校進行清理規範。
根據國家部署要求,我省從2006年起全面停止審批新的中國小改制學校,並著手對已有改制學校進行清理規範,為進一步做好清理規範工作奠定了基礎。但必須清醒地看到,我省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總體上不夠到位,與國家的要求和人民民眾的期盼相比還有差距。各地各有關部門對此要高度重視,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保障教育公平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按照國家部署要求,堅定不移、積極穩妥地加以推進,確保高質量完成清理規範任務。
二、進一步明確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的目標任務
依據《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對2006年清理公布的改制學校,逐校開展進一步清理規範,嚴格按規定進行覆核檢查,確保其辦學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規範為公辦學校的,執行公辦學校辦學政策,納入公辦學校經費保障範圍,按照義務教育以縣為主管理體制的要求,由當地政府解決學校辦學所需經費和編制等;規范為民辦學校的,應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並按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到2010年,基本完成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任務,個別地區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須經省教育廳批准適當推遲。
三、準確把握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根據“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的清理規範工作由各省轄市政府組織實施,縣(市、區)政府具體負責。各地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教育部門牽頭協調,人事、財政、價格、糾風等部門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合力推進清理規範工作。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確保各項清理規範政策措施得到落實。
(二)統籌規劃。統籌規劃當地的公辦和民辦教育,廣泛聽取意見,充分調研論證,明確各改制學校的去向。堅持教育的公益性質,合理布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控制交費上學學生比例;在保證每位適齡兒童有一個合格的、能就近入學的公辦學校學位的基礎上,引導有特色的改制學校轉為民辦學校。鑒於農村教育的特殊性,辦在鄉鎮的改制學校一般應停辦或規範為公辦學校。
(三)依法規範。嚴格按照《義務教育法》、《行政許可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開展清理規範工作,切實做到依法清理、依法規範。對清理規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妥善加以解決,防止產生新的矛盾。
(四)穩步推進。堅持從實際出發,區別情況,“一地一策”,“一校一策”,允許情況複雜的學校分步清理到位。根據改制學校去向訂立規範計畫,有序完成學校的過渡。堅持清理規範和教學工作“兩不誤”,促進學校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四、紮實推進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各項工作
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事關教育改革發展大局,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辦好人民滿意教育的一件大事來抓,進一步落實責任、落實措施、落實經費,努力把各項工作做細做實,確保取得預期成效。
(一)認真做好教師安置工作。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結合地方實際,妥善處理改制學校教師的去向問題。規範為民辦的學校,原公辦身份教師原則上應回公辦學校任教,因工作需要一時難以回歸的,可制訂計畫,分步回歸;規範為公辦的學校,原自主招聘的教師,具備教師資格的,可由省教育廳組織招聘考試,按規定程式擇優錄用為公辦教師;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要妥善分流,但不得從事教學工作。
(二)切實維護學生利益。不論規範為公辦或民辦的學校,都要維持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對學生負責到底。規範為公辦的學校,原提前收取、但學生未讀滿年限的費用一般應予退還,也可根據招生時的約定進行妥善處理。對不願在規範為民辦學校就讀的學生,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到其他公辦學校就讀。
(三)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改制學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面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並在界定產權的基礎上提出資產處置方案,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資產移交手續。規範為公辦的學校,要妥善解決非國有資本退出問題和在辦學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務,確屬義務教育發展需要形成的債務,當地政府應予化解。規範為民辦的學校,要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明晰學校資產性質,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健全內部管理體制,規範辦學行為。嚴肅工作紀律,嚴防弄虛作假,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四)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各地要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把民辦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幫助民辦學校解決影響發展的突出問題,為民辦教育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獎勵有特色、辦學規範的民辦學校。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監管,完善財務審計和監督等制度,促進民辦學校健康發展。
(五)嚴格規範收費行為。學校收費應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規範為公辦學校的,一律執行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政策;規範為民辦學校的,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收費。學校應按規定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不得跨學期預收費,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在規定的收費項目以外另行收費。
(六)強化宣傳引導和工作督查。採取適當方式,宣傳做好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爭取廣大民眾的理解和支持,營造良好輿論氛圍。結合教育督導、糾風專項治理等進行經常性督促檢查,重點督查政府責任落實情況,以及學校資產清理、債務化解、教師安置、學生利益保障等方面的情況,並將督查結果作為業績考核和行風評議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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