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河

江國河

江國河,男,漢族,1963年5月出生,龍巖市永定縣高頭鄉人,碩士研究生學歷,1985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福建省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2015年11月30日,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執行逮捕。 2016年3月17日提起公訴。 2017年7月10日,漳州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七十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經歷

江國河 江國河

2002.3——2011.5 任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政府縣長,縣委副書記;

2011.6——2013.5 任福建省連城縣縣委書記;

2013.6——2015.7任福建省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福建省第十屆、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龍巖市二屆、三屆人大代表,連城縣十四屆、十五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5月4號,巡視組把關於江國河的問題線索移交給了省紀委。

2015年7月4日,據福建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福建省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江國河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連城縣多位官員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江的落馬令人有些“意外”。“與其他多位涉案人員的張揚個性相比,江國河比較低調,人很有眼光,而且已經到省里兩年了,沒想到還是晚節不保。”有連城幹部舉例說,江國河“有眼光”的一個表現是,雖然連城是個貧困縣,但是他沒有以犧牲環境資源換取GDP的增長。他致力於把連城建設成為中國旅遊強縣,因此堅決不讓污染項目進來。曾經有公司提出在連城投資5000萬元上一個化工項目,被他拒絕了。

移送司法

2015年10月9日,據福建省紀委網站訊息,福建省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江國河因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11月,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福建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江國河(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雙開處分

2015年11月,經中共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紀委對福建省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委員、紀委原書記江國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江國河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錢款,收受禮金,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錢款問題,涉嫌犯罪。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並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江國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及其他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提起公訴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漳檢訴刑訴[20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國河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3月17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本案被告人江國河的犯罪地、居住地均不屬本院管轄,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管轄問題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報告,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漳州市中院管轄。漳州市中院收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是後,於2016年5月5日立案。漳州市中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二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一審宣判

2017年7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江國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七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江國河違法所得人民幣六百三十萬元,予以沒收,由暫扣單位上繳國庫;繼續追繳江國河違法所得折合計人民幣一百五十二萬零二百六十九元五角,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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