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反陷阱欺詐:六大基本主張-翻譯

長期以來,深圳市都以“薪水高、就業機會多”等優勢成為吸引廣大求職者的亮點,但許多不法單位或個人,卻打著招聘的幌子謀取暴利。
如何在求職過程中防止被欺詐?如何辨別真假招聘信息?如果不幸遇到了欺詐行為,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這些想必都是廣大求職者最為關心和迫切想知道的問題。為此,列舉了幾個典型案例,並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各種建議,希望對求職者有所幫助。
1通過正規渠道求職
案例:一位剛畢業的大學生滿懷憧憬來深找工作。他在馬路邊張貼的廣告單張上看到了一份“工作環境舒適、薪水優厚”的文員職位,再看學歷要求等基本條件也都符合要求,於是興沖沖地跑去應聘。結果在交納了各種名目的保證金之後,公司已是人去樓空。
建議:春節過後是求職高峰期,許多黑職介、皮包公司正是利用了眾多求職者在求職過程中過於盲目的特點,設定陷阱,謀取不法利益。因此,求職者應選擇正規渠道的招聘信息,如《深圳特區報》招聘金頁、市人才大市場及經勞動部門審核通過的合法職介機構提供的就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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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鑑別黑職介
案例:李先生通過深圳龍崗的一家職介所找了份工作,在交納了押金之後,中介交給他一份工作安置函,讓他去一家單位報到。李先生髮現中介介紹的那家公司並沒有提供原先承諾的工作崗位和條件,當他重新返回那家職介所要求退還押金時,遭到粗暴拒絕。
建議:對來深的外來勞務工來說,各家職介所是他們獲得就業信息的途徑之一,也的確有很多勞務工是通過合法中介找到了自己的崗位,但仍有不少勞務工深受黑職介所害。如何辨別合法與非合法的職介呢?市勞動局近期公布了22家民營“放心職介”名單,求職者應儘量去政府主辦的人才交流、職介機構和通過審核的民營職介機構找工作,也可通過撥打12333查詢。
3看好自己的財物,謹防順手牽羊
案例:馬小姐去一家翻譯公司應聘,面試地點安排在一家豪華酒店的套房內,一輪面試後緊接著就在房間裡開始一輪筆試,馬小姐心想這家公司還挺嚴謹的,暗自慶幸自己遇上個好單位。筆試過程中,在門口監考的該公司“負責人”忽然拿著手機“非常不好意思”地走到馬小姐面前,說他的手機沒電了,想借馬小姐手機回個電話。馬小姐把手機遞過去又開始埋頭答題。幾分鐘後,題目做完了,“考官”和手機一起不見了,她跑去問酒店的前台,被告之對方已經退房了。
建議:有些騙子公司是專門以各種名目的收費來騙取錢財,馬小姐遇到的這家則是專門利用求職者不設防的善良心理,騙取手機等貴重物品。因此,求職者如遇公司直招的情況,首先要觀察公司環境,辦公設備等,如果是在過於簡陋的地方或者賓館客房之類就要留個心眼,千萬不要輕易相信諸如“正在裝修、正準備搬家”之類的理由,也不要被“考官”道貌岸然的外表所蒙蔽。
4求職過程中拒絕交納任何費用
案例:小張到一家公司面試那天,公司讓他交納20元報名費之後等通知,幾天后通知他已經被錄取。正當小張高興之餘,公司又要他再交納300元食宿押金,小張想反正工作也定了,交也無妨,可沒過幾天,公司又要求交納500元培訓費,小張覺得有點不對勁,拒絕交納。結果工作沒了,前兩次交的錢也拿不回來。
建議:現行的勞動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都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收取押金,實踐中雖然有些單位收取的押金有其合理性,但在目前法律法規和政策未有新規定和未進行修改的情況下,仍然不能允許收取押金。而有些單位則將押金改為諸如“保證金、服裝費、培訓費”等各種名目,其性質並未改變,都是一種欺詐行為。更有些單位層層設卡,利用求職者“反正已經交了那么多,現在如果不交那前面的都打水漂了”的心理層層收費。其實,許多正規職介都會在場所內的醒目位置提醒求職者拒絕交納任何費用,本報招聘版面也會刊登此類提示信息,求職者在求職過程中,一定要牢記各種警示性提示,以免上當。
5上崗前必須與單位簽定勞動契約
案例:小周找到了一份各方面都比較滿意的工作,但公司卻以各種藉口拖延與他簽契約的時間,他向老同事打聽,原來他們都沒有簽勞動契約,不過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生什麼勞資糾紛。可小周心裡總是不塌實,現在找工作不容易,但不簽契約的工作是否有隱患呢?
建議:《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契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上崗之前就應當簽訂勞動契約。契約內容必須具備勞動契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契約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契約的責任。勞動契約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還可協商約定其它內容。
因此,不要懷任何僥倖心理,及時簽定勞動契約是勞動者最基本的權利。
6若發生勞動爭議,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案例:小梁在一家木材加工廠上班,因為嫌工資太低決定辭職,但公司不批准,承諾春節後加薪。春節過後,當小梁按時趕回工廠時卻收到解僱的通知,而且沒有任何經濟賠償;小王在一家清潔公司做清潔員,每天工作9小時,有時甚至更長,但從沒有得到過加班費……類似的例子很多,勞動者是該忍氣吞聲還是據理力爭呢?
建議:《勞動法》規定,員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爭議的一方可向用人單位內部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的,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但有兩個時間要切記,當事人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應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詳情可撥打12333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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