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麗水市委

民盟麗水市委

民盟麗水市委,是中國民主同盟的一個地方組織。

組織簡介

民盟麗水市委(中國民主同盟麗水市委員會

民盟麗水市委紀念費孝通誕辰百年民盟麗水市委紀念費孝通誕辰百年
,是中國民主同盟的一個地方組織。二十世紀80年代中期,麗水市(現蓮都區)、松陽縣、龍泉市、雲和縣先後建立了民盟組織。1985年2月成立民盟麗水市籌委會,1986年7月成立民盟麗水市委會,到1997年3月先後產生四屆委員會。2000年7月麗水撤地設市建區,更名為民盟蓮都區委員會。下屬11個支部。松陽支部成立於1987年8月,1992年10月升格為民盟松陽總支,下屬5個支部。民盟龍泉縣(市)支部成立於1987年9月,2002年8月升格為總支,下屬4個支部。民盟雲和支部成立於1988年12月。松陽總支、龍泉總支和雲 和支部均直屬民盟浙江省委會。
麗水市現有盟員315人,其中女盟員86人,占全體盟員的27.3%。具有高級職稱的111人,占盟員總數的35.2%,中級職稱的183人,占盟員總數的58%。成員中擔任市人大副主任1人,市政協副主席1人,縣級人大副主任1人,縣級政協副主席5人,省政協委員5人,市一屆人大代表8人(其中常委1人),市一屆政協委員17人(其中常委4人)。
經民盟浙江省委同意,2002年7月10日至11日,民盟麗水市第一次代表大會召開,選舉產生了第一屆委員會。主委劉國安、副主委謝林森、湯家友、委員杜杏芬、李壇亮、何寶元、鄭英偉、駱雨文、梅松華梁國建童少鋒

歷屆機構

民盟麗水市(現蓮都區)籌委會 1985年2月成立 主委:程允松
第一屆市委會 1986年7月成立 主委:程允松
第二屆市委會 主委:程允松
第三屆市委會 主委:郭遵天
第四屆市委會 主委:謝林森
民盟松陽支部 1987年8月成立 主委:闕良慶
民盟松陽總支 第一屆 1992年10月成立 主委:闕良慶 第二、三、四屆 主委:何寶元
民盟龍泉支部 1987年9月成立 主委:葉 放
民盟龍泉總支 2002年8月成立 主委:駱雨文
民盟雲和支部 第一屆 1988年12月成立 主委:傅 瑜第二、三屆 主委:傅 瑜 第四屆 主委:童少鋒

參政議政

民盟麗水市地方組織成立以來,積極參政議政,近5年來共提交提案、議案480件,其中蓮都區委150件中共有6件被評為重點、優秀提案;松陽總支及盟員提交提案、議案107件,每年占全縣總數的20%左右,並都有優秀提案;龍泉支部所提交的191件提案、議案有13件被列為重點提案。
麗水民盟組織發揮自身優勢,努力服務社會。如老同志周勤堯深入山區為菇民免費科技諮詢;林美蓮創辦醫療諮詢門診部,以醫德醫術高享譽社會,李德文義務送科技下鄉、受到好評;民盟龍泉支部企業文化、科技、醫療三下鄉6次,並開設社區門診部開展盟員醫務專家門診,雲和支部組織盟員中國小骨幹教師下鄉示範教學,並組織醫療隊到最邊遠的大灣鄉為60周歲以上的老黨員和村幹部免費體檢。1998年特大洪水中蓮都區盟員捐助7000多元及許多衣物。龍泉盟員5年來捐款“救災”、“扶貧”5萬餘元。
麗水盟員立足本職、勤奮耕耘,在學術專業上取得豐碩成果。如劉國安先後出版《中學語文比較閱讀》、《教育探索錄》、《走進美國》等六部專著,在國家級和省級報刊發表論文60餘篇。趙建華創作、編導的多種畲鄉舞蹈先後獲省級一等獎,全國大賽金獎、銅獎。李青葆長篇小說《奇石流夢》獲《文藝報》一等獎,報告文學《第一個闖進義大利的中國女人》獲《人民日報》海外版徵文比賽一等獎,出版專著5本。單震宇、葉樺等的美術作品多次獲各種獎項。葉放出版了5本文藝作品,電視劇《龍泉情思》在中央電視台首播。郭遵天先後發明漢字電腦“二維三點數碼輸入法”、“盲文‘布萊爾’數字輸入法”和“漢字描寫輸入法”,均獲國家專利。

制度建設

信息工作

《民盟麗水市委會關於加強信息工作的實施意見》
根據民盟浙江省委《民盟浙江省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信息工作的意見》精神,為了進一步加強民盟麗水市委會的信息工作,健全完善信息網路和制度,使民盟麗水市委的參政議政工作更具廣泛性,更具實效,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信息員網路和職責:
1.信息員網路:各支部宣傳委員負責本支部信息工作,除宣傳委員外,各支部分別確定一名工作責任性強、寫作能力較好的同志擔任信息員。支部盟員都應積極參與信息工作。
2.信息員主要職責:做好本支部的信息收集、審核和組織編寫工作;協助市委會辦公室做好本市、本縣(區)的有關信息工作。
二、信息報送範圍、重點內容:
1.報送範圍:反映社情民意;提案和建議;專題調研考察報告;支部開展活動情況;開展社會服務工作情況;盟員在本職工作中突出表現和科研成果、論文(作品)等獲獎情況;有關文史資料;學習、參觀體會和其它文章;其它信息材料(含盟務活動照片)。
2.重點內容:學習貫徹全國、省、市重大會議精神和中共中央領導重要講話精神情況;對各級黨委、政府有關大政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出台前後及實施過程中的意見建議;對解決我市(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難題提出的建言獻策;對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提出的意見建議;對經濟建設、文化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加強和改進黨委、政府作風建設方面提出的具有代表性、建設性的意見與建議。
三、信息報送要求:
1.內容要求:反映的社情民意、提案和建議要有情況、有分析、具可操作性;專題調研考察報告,要集中反映那些經過系統分析研究的成果和體會。
2.基本要求:報送的信息要真實、準確、及時和體現黨派特點。真實,就是要實事求是,講真話,報實情,有喜報喜,有憂報憂;準確,就是不誇大,不縮小,不以偏概全,不道聽途說;及時,就是要講求時效,套用現代化科技手段,及時收集、編報,不放馬後炮。體現黨派特點,就是要體現黨派團體的要求和成員意見。
四、信息考核與評比:
1.考核指標:採用分數指標形式。分數指標定為:各支部總分為100分,各信息員總分為50分。
2.考核辦法:採用信息數量與質量相結合的方式。
(1)盟務工作和活動信息:在縣級新聞媒體報導一次加5分,市級15分,省級30分;盟內刊物信息報導和文章,市級(《麗水民盟》、《麗水民盟網站》一篇5分,省級(《浙江民盟》)10分,中央(《中央盟訊》20分;縣(區)人大、政協、統戰部採用的得5分,市人大、政協、市委統戰部(含《麗水人大》、《麗水政協》、《麗水統戰》等)採用的得10分;省級(含省人大、政協刊物、《浙江統戰》、《聯誼報》、《情系中華》等)採用的得20分,全國級(含《群言》、《人民政協報》、《中國統一戰線》等)採用的得30分。(2)參政議政:一、縣級參政議政:1、提案、建議一件加3分,優秀、重點再加10分;2、大會發言一份加8分,口頭髮言再加10分。社情民意:政協採用一篇3分,領導批示再加7分;二、市級參政議政1、提案、建議一件加5分,重點、優秀提案再加20分(團體加一倍);2、大會發言一份加20分,口頭髮言再加40分,優秀再加20分(省級提案加縣級分的一倍,大會發言加市級分的一倍)三、社情民意:市政協採用一篇5分,省政協20分、全國40分;市級領導批示再加20分,省領導批示再加40分,國家領導批示再加60分;四、人大議案:縣級20分、市級40分、省級60分。
被幾家刊物(或部門)同時採用的信息,按最高分計入。
盟員個人信息得分可同時計入所屬支部信息總分。
3.信息工作考核實行與支部、個人獎勵掛鈎的辦法,對完成年度信息指標的支部和個人,年終給予一定獎勵。依據考核結果,每年度確定信息先進支部3-5個,信息先進個人10-15名。對獲得先進的支部、個人給予通報表彰與獎勵。
4.將信息工作考核與支部年度總結評比、個人先進評比相結合,並作為省、市級先進支部和盟員的評比主要依據之一。
五、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八月 日

議事決策

《民盟麗水市委員會議事決策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則,根據《中國民主同盟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組成主委會議,領導市委會日常工作。
第三條 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市委會的議事和決策機制。
第四條 凡屬盟內的重要決策,事關全局的問題,人事安排和後備幹部的選拔推薦等重要事項,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委員在集體討論決定問題時,應暢所欲言,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委員個人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在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也可以向上級組織報告。
第二章 委員職責
第五條 委員應堅持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熟悉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政策理論水平和決策領導能力。
第六條 委員應認真貫徹執行市委會各項決定,並提出有利於盟的發展的意見和建議,自覺維護盟的政黨形象,注意在盟員中起表率作用,帶領盟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處理好黨盟合作關係,積極為本單位的改革發展獻計出力。
第七條 委員應根據市委會分工,對分管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要提出年度工作思路,指導所聯繫支部、專委會制定工作計畫,並督促落實。
第八條 委員年中要向市委會匯報工作進展情況,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見和構想,年末要認真作好總結工作。
第九條 委員每年至少與分工聯繫的支部委員、專委會負責人研究商量一次以上工作。
第十條 委員要注意傾聽廣大盟員的意見與要求,及時反映到市委會,並在市委會議上積極提出意見與建議,供市委會決策參考。
第十一條 委員應積極參加會議,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履行請假手續。
第十二條 委員應遵守會議紀律,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不得對外宣傳。
第三章、議事範圍
第十三條 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
(一)中共中央、民盟中央、省委、中共麗水市委的方針、政策、決議、意見的貫徹落實;
(二)盟市委會工作報告、工作計畫、以及市委會署名的重要檔案的審議;
(三)盟市委會組織的重大活動和會議的安排。
第十四條 參政議政
(一)年度主要調研課題的審定;
(二)黨派提案和大會發言的審定;
(三)以市委會名義向上級黨政部門提出的局部意見和建議的審定。
第十五條 組織人事的任免、提名決定
(一)省、市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提名;
(二)本委員候選人的提名,增補本屆市委會委員、正、副主委和秘書長的建議人選的確定;
(三)區委會、縣(市)總支委員候選人的提名;
(四)擔任機關部門領導職務人選的推薦;
(五)市委會機關處室的設定及有關人事的任免;
(六)支部組織的設定和變動,市直支部委員候選人的確定;
(七)新盟員的審批,盟員的獎懲;
第十六條 重大盟務活動
(一)市委會組織的大型社會服務活動的安排;
(二)參加市以上先進集體(個人)評比的推薦;
(三)盟內刊物的創辦、停辦。
第十七條 其他
委員會會議認為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議事和決策
第十八條 市委會每年召開4-6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十九條 市委會的議題由主委會議確定。市委會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2天前通知到各委員,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
第二十條 市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
根據工作需要,主委會議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市委會。
第二十一條主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主委會議議事範圍:
(一)討論市委會重大問題和日常工作;
(二)醞釀需要提交市委會議討論、決定的問題;
(三)交流日常工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市委會決定重要問題,應充分醞釀討論、廣泛協商。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人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決定;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第二十三條市委會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委員,可書面委託他人代行表決。
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分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
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
第二十四條市委會必須實行民主的科學的決策。
決策實施中,應加強督促檢查和信息反饋。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應由作出該決策的市委會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經市委會通過後施行。本規則修改,須經市委會期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通過。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市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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