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定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定》是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制定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定

(HAF602)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

第 44 號
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特制定《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定(HAF602)》。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6日國家核安全局批准發布的《民用核承壓設備無損檢驗人員培訓、考核和取證管理辦法(HAF602)》同時廢止。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總 局 局 長 周生賢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主任 張慶偉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三章 等級劃分和資格考核
第四章 資格核准、證書頒發與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管理,保證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方法包括超聲、射線、磁粉、滲透、渦流、目視、泄漏檢驗等。
第三條 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人員,依據本規定參加考核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方法和級別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
第四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的規定統一組織考核,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准,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頒發資格證書。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核准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核准在國內從事無損檢驗活動的境外人員的資格,並組織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及相關考核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設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二)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鑑定委員會成員實施備案;
(三)審查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
第七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准委員會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技術後援單位的代表以及特聘專家組成。
核准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相關管理工作經驗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能準確理解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八條 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設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鑑定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考試大綱;
(二)編制有關無損檢驗方法的考試題庫;
(三)審查報考人員的資格和考核結果;
(四)管理有關檔案;
(五)具體負責發放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證書。
第九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鑑定委員會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各相關行業協會、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相關單位、技術後援單位的代表以及特聘專家組成。
資格鑑定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應當為已取得Ⅲ級證書的無損檢驗方面的專家。資格鑑定委員會的成員名單送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承擔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核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件:
(一)具有與擬從事的考核活動相適應的考核場所、檔案室、檢驗設備和儀器;
(二)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考核單位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式;
(二)具體組織資格考核;
(三)管理檢驗設備、儀器、試塊或者試件;
(四)管理報考人員的檔案資料。

第三章 等級劃分和資格考核

第十二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等級分為Ⅰ級(初級)、Ⅱ級(中級)和Ⅲ級(高級)。資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級、方法分別進行。
第十三條 Ⅰ級無損檢驗人員可以承擔下列工作:
(一)調整和使用儀器設備;
(二)在Ⅱ級或者Ⅲ級人員監督指導下,根據操作規程進行無損檢驗活動,並記錄檢驗結果;
(三)依據標準對檢驗結果進行初步評定,但不得出具無損檢驗結果報告。
第十四條 Ⅱ級無損檢驗人員可以承擔下列工作:
(一)根據確定的工藝,編制技術操作規程;
(二)安裝和校準儀器設備,具體實施無損檢驗活動;
(三)依據法規、標準和規範評價檢驗結果;
(四)編寫和簽署無損檢驗結果報告;
(五)培訓和指導相應無損檢驗方法的Ⅰ級無損檢驗人員。
第十五條 Ⅲ級無損檢驗人員可以承擔下列工作:
(一)確定無損檢驗技術和工藝,監督和管理無損檢驗活動;
(二)依據法規、標準和規範評定檢驗結果;
(三)編制特殊的無損檢驗工藝;
(四)沒有驗收準則可供引用時,協助有關部門制定驗收準則;
(五)培訓相應無損檢驗方法的Ⅰ級和Ⅱ級人員。
第十六條 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力和實踐經歷要求:

考核的檢驗方法
技術
無損檢驗專業
理工科
高中、中專
國中
等級
大專以上
大專以上
或者相當學力
射線檢驗
渦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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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申請報考Ⅱ級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檢驗方法的Ⅰ級人員有效技術資格證書;不具備相應檢驗方法的Ⅰ級人員有效技術資格證書的,其實踐經歷時間應當加倍。
報考Ⅲ級人員的實踐經歷時間為獲得相應方法Ⅱ級資格證書後的時間。上述經歷應當至少有一半時間是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報考Ⅲ級的人員應當持有2個以上有效Ⅱ級資格證書,且應當含有所申請報考方法的核Ⅱ級資格證書;申請UT、RT和ET的Ⅲ級人員還應當具有PT或者MT的Ⅱ級資格證書,申請PT、MT、LT和VT的Ⅲ級人員還應當具有UT、RT或者ET的Ⅱ級資格證書。
已經取得其他機構相應方法資格證書的人員,在滿足了相應級別的學力和實踐經歷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報考同等級別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核。
(二)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視力條件:
1、裸視或者經過矯正的視力要求達到5.0以上;
2、報考人員的辨色視力應當達到能區分與無損檢驗方法有關的顏色對比度。
(三)近3年未被吊銷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申請報考的人員應當向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鑑定委員會提交下列主要證明檔案:
(一)學力證明;
(二)聘用單位出具的培訓經歷和實踐經歷證明;
(三)醫院出具的視力證明;
(四)已持有的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鑑定委員會應當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核,並自收到相關證明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報考人員是否可以參加資格考核。
第十九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Ⅰ、Ⅱ級資格考核包括筆試和操作考試,Ⅲ級考核包括筆試、操作考試和綜合答辯。筆試採用閉卷模式,筆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試試題內容與範圍按照相應方法的各級考試大綱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筆試內容包括“通用考試”和“核安全設備專業考試”兩部分。
通用考試主要考查報考人員的無損檢驗基礎知識,檢查報考人員對考試大綱中規定的基礎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民用核安全設備專業考試是考查報考人員將有關無損檢驗技術套用於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安全設備的有關知識和相關法規、標準和規範。專業考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Ⅰ級和Ⅱ級人員考試內容應當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設備系統的有關知識;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保證方面的有關知識;民用核安全設備用特殊的無損檢驗技術以及在核輻射環境中工作時的輻射防護知識;無損檢驗操作技能;相應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用無損檢驗的標準知識,尤其是國際公認的核設備用無損檢驗標準知識。
(二)Ⅲ級人員的考試內容,除前述對Ⅰ級和Ⅱ級人員所進行的考試內容以外,還應當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設備的選材原則、材料型號、性能,以及這些材料在製造過程中和運行環境下可能產生缺陷的機理和性質;各主要系統所執行的核安全功能,以及這些系統中各主要設備的核安全級別;民用核安全設備相關的無損檢驗新技術和新工藝。
第二十一條 操作考試主要是考查報考人員正確套用無損檢驗儀器進行操作,出具檢驗結果並對結果進行評價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 綜合答辯主要是考查報考人員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理論、方法和實踐操作等方面的綜合套用能力。
第二十三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報考人員的資格考核申請、相關資料以及考試結果報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鑑定委員會。資格鑑定委員會對考試結果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報考人員有舞弊行為的,由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取消其考試資格,並停考1年。

第四章 資格核准、證書頒發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通過的報考人員的下列主要材料送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准:
(一)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報考人員的資格考核申請;
(二)學力證明;
(三)由符合第十條規定的考核單位出具的考核成績;
(四)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鑑定委員會審查意見;
(五)已持有的資格證書複印件。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准工作,並將核准結果送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核准通過的,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自收到核准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人員姓名及聘用單位;
(二)考試合格項目及資格等級;
(三)有效期限;
(四)證書編號。
第二十七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試合格項目的有效期限為5年。無損檢驗人員連續脫離無損檢驗專業工作1年以上,該項目自動廢止。
第二十八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後擬繼續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人員,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鑑定委員會提出更新申請,並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聘用單位推薦信;
(二)醫院出具的視力證明;
(三)連續脫離無損檢驗專業工作未超過1年的證明;
(四)聘用單位出具的未發生過責任事故、重大技術失誤的證明。
資格鑑定委員會對前款規定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後,申請人方可參加更新證書考核。
Ⅰ、Ⅱ級更新證書考核為操作考試,Ⅲ級更新證書考核包括操作考試和綜合答辯。
第二十九條 考核合格並經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鑑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將更新證書考核結果連同更新證明材料送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准。
經核准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有效期為5年。
第三十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聘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無損檢驗人員的管理,保證其在資格證書限定的範圍內進行有效的無損檢驗活動。
第三十一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中執業。
無損檢驗人員變更聘用單位的,應當向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鑑定委員會提出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變更申請,由發證機關更換新的資格證書,並告知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更新後的證書有效期適用原證書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條 已取得國外相關無損檢驗資格證書的境外單位的無損檢驗人員,需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准後,方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考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的考核工作進行檢查。
檢查內容包括考核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組織機構、場地和設施、人員師資力量、考試大綱及實施細則、考試管理制度、考試計畫及實施、檔案和記錄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有義務配合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並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六條 無損檢驗結果報告的編制和審核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無損檢驗人員擔任,並經其聘用單位批准後方為有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並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
(一)違反操作規程導致無損檢驗結果報告嚴重錯誤的;
(二)偽造檢驗數據,出具虛假檢驗結果或者結論的;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四)有其他違反國家核安全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超出資格證書限定範圍從事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無損檢驗活動,依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聘用單位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偽造、變造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停止其資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單位條件變化,不滿足規定的要求;
(二)不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考試;
(三)資格考核工作質量低劣;
(四)嚴重違規,弄虛作假。
第四十一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考核單位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核單位停止其資格考核工作,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泄露考試內容的;
(二)考試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
(三)玩忽職守,導致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結果失實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資格考核公正性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6日國家核安全局批准發布的《民用核承壓設備無損檢驗人員培訓、考核和取證管理辦法(HAF602)》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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