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屬性,尤其是市民社會的一般條件、趨勢和要求。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對我國民法的原則做了規定,概括其內容,大約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民法內容有普遍約束力的原則,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審判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如平等、自願等原則,還有一些是適用於特定民事法律關係的原則,如公平、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

基本信息

內容

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物,是指不論其自然條件和社會處境如何,其法律資格亦即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其權利平等地受到保護。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的實質,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其內容應該包括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兩個方面。自己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參與民事活動,以及參與的內容、行為方式等;自己責任,即民事主體要對自己參與民事活動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係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則是一條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範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公平原則又是一條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四、誠實信用原則 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場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締約時,誠實並不欺不詐;在締約後,守信用並自覺履行。如果說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約的自由,那么誠實信用應是題中之義。然而,市場經濟的複雜性和多變性昭示:無論法律多么嚴謹,也無法限制複雜多變的市場制度中暴露出的種種弊端,總會表現出某種局限性。民法規定該原則,使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能主動干預民事活動,調整當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關係符合正義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據該原則作出司法解釋,填補法律的漏洞旨由於該原則位階高、不確定性強,用而不當也可能會成為司法專橫的工具,對該原則的運用,必須與其他原則結合起來統籌考慮。
五、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對於如何判斷權利濫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及習慣,行使權利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特徵

一、效力貫穿始終性。
二、強行性。
三、高度抽象性。
四、功能補充性。

關係

平等原則是其整個民事行為成立的邏輯前提,私法自治原則是整個民法的核心是最重要的原則,公平原則是對私法自治原則的補充,而誠信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則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在民法上的體現,是對私法自治原則的限制。

功能

一、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的準則。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三、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裁判者對民事法律法規解釋的基本依據。
四、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學者研究討論問題所必須考慮的主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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