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

內容介紹

本書的第一版問世於1975年,那時在歐洲人權公約及相關判例法上幾乎沒有什麼系統的闡述。第二版出版於1996年,當時,在一個日益寬闊的歐洲論壇上,對於歐洲人權公約的貢獻以及斯特拉斯堡有關機構在人權保護方面的工作呈現了與日俱增的興趣。1996年之前,這些判例法已發展成為一套實質性原則體系。呈現在讀者面前的第三版是在公約機製成功修正、越來越多的中歐、東歐國家加入,以及一種以全方位處理個人和國家間申訴的司法程式為內容的泛歐洲制度引入的背景下出版的。在聯合王國,引入公約的1998年人權法案(2000年10月2日生效)引致了人們對於公約權利及其在國內法律秩序之下實施的空前關注。
然而,本書涉及的是歐洲公約,而非其在某一國家的實施及用於其關於斯特拉斯堡機構判例法的參照點。這一版由克萊爾·奧維和羅賓·懷特撰寫,雖然弗朗西斯·雅各布(Francis Jacobs)閱讀了很多修改後的文字並對之進行了評論。我們保留了對歐洲公約的逐條分析,因為這對於初次接觸公約的人,無論是學生還是法律執業人員,都是很有幫助的。我們還在判例法數量劇增的情況下盡力保留原則的闡述,此種闡述正是第一版和第二版的特色所在。這就包含了我們的努力:儘量把法院卷帙浩繁的判例法編排得既能使讀者看到斯特拉斯堡機構建立這些原則的歷史發展過程,也能了解到判例法的現狀。但是,而今,新的法院成立,諸多有趣的判決頒發下來,我們利用這一機會刪掉了先前兩版中存在的一些關於早期委員會判例法的長篇大論,因為可以察覺,這些原則已經被“舊”法院的判例法所替代,更主要的是被“新”法院的判例法建立起的原則所超越。還有一些涉及如何向法庭提交申訴的程式方面的考慮。
我們都驚詫於本書第二版出版後在判例法領域所取得的長足進展。這就使得對於本書的每一章節重新構劃變得至為必要。所以我們所做的遠遠超過了對1996年版的更新,本書致力於體現過去5年間判例法領域的實質進展,並揭示新法院在一些關鍵領域所採取的態度和方向。對於一些材料進行了重新編排。關於第6條的材料現在分成兩章,後面一章除卻第7條之下的一些問題之外,集中討論了關於刑事審判公平方面的一些特殊問題。關於第8條到第11條所共同適用的限制的一章出現於對各條的討論之前,而非之後。程式方面的材料全部重新寫過,以求既反映新法院在處理可受理性問題以及宣稱違反公約申訴的是非方面的作用,也反映部長委員會的角色變化。
我們二人都受益於與同事的討論,或者是在法院,或者是在萊斯特大學。此外,在準備此新版之時,我們對於這些討論所結出的成果向這些同事們謹致謝忱。然而,我們必須強調,本書中所表述的觀點是屬於我們個人的。克萊爾·奧維是法院的法律官員,在本書中表述的觀點僅屬她本,而不屬於法院。羅賓.懷特職位為社會保障副專員,雖然有些問題與其司法職能有關,但這些問題上的觀點亦純屬個人,而絕不代表社會保障專員辦公室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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