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票超售

機票超售

機票超售是航空公司的普遍做法。由於臨起飛時總有旅客誤點或改簽,航空公司為降低損失往往會多賣幾張票,從而達到降低座位虛耗、提高收益率的銷售目的。但如果起飛時真有旅客擠不上飛機,航空公司則會給予補償。

簡介

旅客定票後並未購買或購票後在不通知航空公司的情況下放棄旅行,從而造成航班座位虛耗。為了滿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要和避免航空公司座位的浪費,航空公司會在部分容易出現座位虛耗的航班上,進行適當的超售。這種做法對旅客和航空公司都有益,也是國際航空界的通行做法。

超售並不一定意味著已購客票的旅客無法乘機,對於超售的航班,持有定妥座位的有效客票的旅客,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能成行。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會有個別旅客不能按時成行。對未成行的旅客,航空公司將酌情採取彌補措施。

處置原則

不管是否發布超售服務條款,國內各航空公司對超售處理的基本原則並無差異:當航班出現超售時,將首先尋找自願放棄座位的旅客,並給予旅客一定補償;當沒有足夠的旅客自願放棄座位時,根據規定的優先登機原則拒絕部分旅客登機,對被拒絕登機的旅客提供相應的服務並給予一定補償。
由於通常沒有旅客自願放棄座位,國內航空公司只能拒絕部分持票旅客登機,基本原則是按照票面價格由高到低的順序安排,同等艙位則先到的旅客優先登機。因此,旅客要避免被超售,最好早點抵達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或者出發前提前網上值機列印登機牌。

處置流程

國外航空公司是明明白白的“超售”,國內是背著乘客暗箱操作的“超售”。

國外

國外在超售機票時,航空公司會書面告知乘客本次航班超售,由乘客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是否購買。一旦飛機出現超載,航空公司會立即徵集志願者“讓座”,改簽航班,並給志願者十分豐厚的補償金。而且國外航空公司的超售比例在3%左右,造成無法登機的情況比較少。

國內

機票超售比例往往達到了5%,無法登機的情況時有發生。而且,航空公司既不提前告知超售機票的事實,對乘客無法登機,也沒有統一的補償措施標準。除了安排乘客改簽其他航班外,補償金額很少。

補償措施

2007年5月,民航總局運輸司曾下發《關於規範客票超售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航空公司履行告知義務,對無法登機的旅客提供相應服務並給予一定補償等,但並未制定統一的執行標準。
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航空公司必須給自願放棄訂座的旅客多少補償。旅客可以與航空公司談判,達到雙方都可接受的價錢或其他條件。
根據川航、深航、春秋航空、海航、山東航空5家航空公司公布的補償標準,超售旅客的現金補償標準有一定差異。春秋航空規定所有超售旅客均補償200元,其他4家航空公司的補償金額則從200元或300元起步,根據後續航班等待時間的長短,補償金額最高不超過經濟艙全價。

相關案例

2010年2月,有兩名溫州旅客因航空公司超售機票導致無法登機,調解未果。溫州龍灣工商分局對此作出行政處罰,認定未告知的機票超售行為屬消費欺詐,對廣東這家航空公司超售2張機票的行為做出行政處罰5000元的決定。

2013年8月4日,曾女士本該乘坐下午3時45分的航班從西安飛往深圳,但在其換登機牌時,被機場工作人員告知,由於深圳航空超售近30張機票,所以多餘的20幾位旅客會被改簽。導致旅客滯留鹹陽機場近4小時,此舉引起了被改簽旅客的強烈不滿。

點評

機票超售,損人利已的潛規則

機票超售實質是航空公司把其它乘客退票的風險轉嫁到超售乘客身上,以確保航空公司自身利益毫髮無損。這是一種典型的損人利已思維。

在乘客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很多航班都這樣售票,意味著超售機票已經形成了潛規則

而從法律的角度看,乘客購買機票就是與航空公司達成了運輸契約關係。就應該得到購票時約定的服務。但現在航空公司單方面變更了運輸契約,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實質是違反了消法契約法的違約行為。

國內航空公司以犧牲乘客利益來保證自身收益的做法,顯然無公平合理性可言。在沒有提前告知機票超售的事實,乘客顯然沒有思想準備,到登機前得知“客滿”,難免給乘客帶來麻煩和損失。航空公司如果選擇超售機票獲得利益,就應該承擔一定的風險與責任,而不能只顧自己獲利而把損失留給乘客。

律師:超售機票屬消費欺詐

陝西同順律師事務所的許濤律師稱,機票超售這樣的行為本身對消費者來說,就是一個消費欺詐,比如說它本來有100個座位它賣了120張票或者130張票,那也就是說實際上有20多張票是沒有座位的。
乘客也屬於消費者,像這樣的欺詐可以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保護自己,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法規可以要求航空公司雙倍賠償。
機票超售致旅客滯留,走法律程式的話訴訟成本會相對較高,相比之下聯合訴訟或是公益訴訟才能更好維護權益。相對一兩千塊的機票錢來說,走法律程式花費的精力和金錢可能遠遠超過機票錢本身。乘客和航空公司協商解決會更快捷一些,若是比較嚴重,幾十人出現這樣的情況,可以走訴訟程式要求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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