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主要職責
(一) 統一領導全縣審計工作,制定審計監督工作計畫及有關規章制度。(二) 對縣本級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三) 對本縣內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責、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 對本縣國家企業單位及其他含有國有資產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五) 對本縣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資企業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六) 對本縣借用國外資金、接受國際援助項目及其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七) 對侵占國家資產,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八) 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 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專項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九) 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的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十) 指導本縣內部的審計工作,管理本縣社會審計組織。
(十一) 組織對全縣審計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十二) 對其他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十三) 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