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法規;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並按規定程式上報和下達;協助做好基礎產業(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等)、支柱產業、高技術產業等專項發展規劃,並檢查、監督執行情況。
(二)開展調查研究,匯總分析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提出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三)貫徹實施國家、省投資主管部門頒的固定資產投資政策;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善,研究提出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全區重點項目和生產力布局,協助落實安排資金來源,綜合協調重大項目;指導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審核上報國家和省審批許可權的建設項目,審核或審批限額內有關建設項目;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組織和管理區重大項目稽察工作。
(四)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研究工業化發展戰略,指導工業發展,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巨觀指導。
(五)研究分析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的供求善,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管理糧食等重要商品的儲備;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六)做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旅遊、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分配、完善社會保障和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七)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提出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綜合協調 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促進經濟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八)負責全區國民經濟動員和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介促進發展的建設,指導和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
(九)貫徹國家和省糧食方針、政策,研究提出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以及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收儲、動用計畫建議;研究提出糧食巨觀調 控、確保糧食安全措施;監測分析糧食供求形勢,完善應急機制,確保軍需民食。
(十)依法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活動,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貫徹國家、省和市有關統計工作的方針 、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執行國家、省和市統計標準和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審查本區各部門的調查統計計畫及其調查方案,管理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表,指導統計基層建設和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建設。
(十二)組織實施重大區情區力普查,組織、協調城市社會經濟農村社會經濟和企業等各項調查;匯總、整理全區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社會進步、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預測、監督;建立健全和管理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向區委、區管委和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設,定期公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價格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價格分析、預測、預警和監控工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運作和管理,運用價格槓桿促進經濟發展。
(十四)擬訂價格管理目錄,管理國家、省、市、區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及中介服務收費;組織和協調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管理在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外收取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費用。
(十五)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制止低價傾銷、牟取暴利、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十六)依法對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者和中介組織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價格 、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十七)組織指導價格、收費社會監督;受理和處理價格投訴舉報。
(十八)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價格鑑證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工作;組織、指導統計、物價幹部教育和培訓業務。
(十九)管理屬下事業單位。
(二十)承辦區委、區管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 綜合股
(二) 業務股
區物價檢查所
主要職責
對轄區各單位執行價格政策的情況實施監督,組織指導全區物價檢查工作,實施並監督明碼標價,依法處理各種價格、收費的違法行為等。
區價格認證中心
主要職能
(1)受聘擔任常年價格顧問;
(2)開展各種資產及物品包括贓物、罰沒物、抵債物、抵押物、保險物、事故損壞物、無主過期物、糾紛爭議物、拆遷補償物以及房地產交易評估定價工作;
(3)受理價格鑑證業務;
(4)受理審價、審費或價格、違法案件的清查、審定專項服務;
(5)開展價格事務代理業務;
(6)受理市場價格或市場供求狀況的專項調查業務;
(7)受理其他價格事務的專項諮詢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