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蒂岡宗教裁判所

和韋爾多派(Waldenes, 亦稱里昂貧人派)等。他們彼此聲援,有時還相互串聯,12 - 13世紀發展到最高潮。到14、15世紀,出現了英國的羅拉德派和捷克的胡斯派。
教廷為鎮壓"異端",事先大選輿論,將他們說成洪水猛獸。1229年在土魯斯(Toulouse)會議上正式決定成立"異端裁判所"(一譯"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以偵查、搜捕和審判異端。教皇格列高利九世首先建立由教皇掌管的異端裁判所,指定多明我會士任裁判官。 1259年教廷正式規定,除教皇外,裁判官(主要由多明我會士和少數方濟各會土擔任)不受任何教會控制,並有權解釋國家和教會的法規。
異端裁判所主要設在法、意、西等國,常以鎮壓"異端"或"異端嫌疑者"為名。瘋狂迫害一些進步的思想家.科學家以及宗教改革家。成立於1479年的西班牙異端裁判所,組織嚴密,與世俗當局狼狽為奸,以手段毒辣、濫施火刑而臭名昭著。據統計,1483-1820年間受該所迫害者達30餘萬人,其中以火刑處死的多達10餘萬。這一異端裁判所直到1834年才被最後取締。
16世紀中葉起,異端裁判所漸趨式微。1542年保羅三世設立"羅馬樞機主教和世界異端裁判所",作為所有信仰法庭的最高法庭。1908年羅馬最高"異端裁判所"改稱"聖部"(亦稱"聖職部"),由教皇親自主持,公布"禁書目錄",負責信仰的純正化。1965年第二次梵蒂岡會議宣布宗教信仰自由,原來的異端裁判所又搖身一變,變成了"教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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