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縣林業局

主要職責(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全縣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十)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桐柏縣委桐柏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桐柏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桐發〔2010〕3號),設立桐柏縣林業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承擔出省木材運輸許可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有關地方標準和規程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桐柏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縣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管理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全縣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工作。承擔全縣狩獵證審批發放工作。
(五)負責全縣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六)承擔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全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七)監督檢查各產業對全縣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措施和辦法,擬訂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林業產業建設意見並監督實施,指導林產品生產加工,林產化工等產業建設。組織指導縣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八)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縣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九)參與擬訂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措施,組織、指導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縣級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縣級林業資金,管理縣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林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上傳下達,擬定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工作制度,督查協辦重大事務;協調內外關係,負責機關文秘、會務、機要、宣傳、保密、信訪、保衛工作;承辦本系統職工的年度考核、人事任免、獎懲、勞動用工、離退休人員管理、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調查和預測全縣林業人才資源,負責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的人員管理工作及職稱改革工作;做好本系統的黨務、紀檢、監察、群團、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工會、共青團、婦聯、計畫生育、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房管、水電、文印、報刊收發、車輛管理、環境衛生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本單位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
(二)項目管理股
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辦理局機關基建與各項建設、林業系統人員經費的預決算和撥付工作。負責全系統的預算外資金管理和財務審計,監督指導局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管理。申報林業建設項目,負責林業事業費和專項資金的落實。負責林業專項資金的撥付和配套資金到位,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管理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監管全縣國有林業資產;監管林業系統的國有資產。
(三)植樹造林股
擬定全縣林業經濟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林業生產任務的落實。承擔全縣工程造林的規劃設計、施工及檢查驗收工作;承擔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導全縣各類商品林及風景林的培育與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擬定全縣林業科技發展規劃,開展林業適用技術的套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實施科技興林;承辦全縣林業科技攻關項目的組織指導和申報工作;承擔林業技術監督和有關珍稀植物品種的調查建檔與保護、管理工作;承擔引進、篩選、培育適宜當地速生豐產的新樹種和新品種,建好良種資源庫;指導國有苗圃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縣林木種苗、木本藥材的生產經營。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林政股
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管理;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檢查驗收。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情況;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上報落實審批;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和運輸;監督管理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和林地開發利用;負責指導林地、林權管理工作;承辦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指導全縣林地調查、定級、評估工作;指導木材檢查站的工作;指導有關基層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組織調查處理山林權屬糾紛,維護林區正常生產秩序,保護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和監督、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指導全縣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殖、馴養工作。
(五)法制股
監督全縣林業行政執法工作,承辦林業行政複議。依法監督檢查全縣林業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國土綠化等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在全縣範圍內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人員編制

縣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中層領導職數5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1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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