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本市城鄉規劃的政策、規範性檔案和技術規定。
(二) 負責組織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及重要地區修建性規劃的編制、評審和報批工作。
(三) 指導全市各鎮總體規劃、鎮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評審與報批工作。
(四) 參與制訂本市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
(五) 指導涉及空間資源利用的相關專業規劃的編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 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提出用地的規劃條件、規劃方案的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規、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重要建築單體方案。
(七) 負責城鄉規劃區內各項建設的規劃管理,並統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八) 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勘測管理工作。
(九) 負責建設工程的放線、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工作
(十) 負責城鄉規劃監察工作。
(十一) 負責市規委會日常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