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萊興法則

最後,良幣將被驅逐,市場上流通的就只剩下劣幣了。 當事人的信息不對稱是“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存在的基礎。 “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不僅在鑄幣流通時代存在,在紙幣流通中也有。

劣幣驅逐良幣(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為16世紀英國伊莉莎白造鑄局長提出,也稱"格萊興法則"(Gresham's Law),他觀察:消費者保留儲存成色高的貨幣(undebase money)(貴金屬含量高),使用成色低的貨幣(debased money)進行市場交易、流通。
“劣幣驅逐良幣”是經濟學中的一個著名定律。該定律是這樣一種歷史現象的歸納:在鑄幣時代,當那些低於法定重量或者成色的鑄幣——“劣幣”進入流通領域之後,人們就傾向於將那些足值貨幣——“良幣”收藏起來。最後,良幣將被驅逐,市場上流通的就只剩下劣幣了。
當事人的信息不對稱是“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存在的基礎。因為如果交易雙方對貨幣的成色或者真偽都十分了解,劣幣持有者就很難將手中的劣幣用出去,或者,即使能夠用出去也只能按照劣幣的“實際”而非“法定”價值與對方進行交易。
不對稱信息理論的開創者是美國加州大學經濟學教授喬治.阿克洛夫,他因此而獲得了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可是他的開創性論文《“檸檬”市場》(在英文中,次品俗稱“檸檬”)曾經因為被認為“膚淺”,先後遭到三家權威的經濟學刊物拒絕。幾經周折,這篇論文才得以在哈佛大學的《經濟學季刊》上發表,立刻引起巨大反響。
"劣幣驅逐良幣”是經濟學中一個古老的原理,它說的是鑄幣流通時代,在銀和金同為本位貨幣的情況下,一國要為金幣和銀幣之間規定價值比率,並按照這一比率無限制地自由買賣金銀,金幣和銀幣可以同時流通。由於金和銀本身的價值是變動的,這種金屬貨幣本身價值的變動與兩者兌換比率相對保持不變產生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使複本位制無法實現。比如說當金和銀的兌換比率是1:15,當銀由於銀的開採成本降低而最後其價值降低時,人們就按上述比率用銀兌換金,將其貯藏,最後使銀充斥於貨幣流通,排斥了金。如果相反即銀的價值上升而金的價值降低,人們就會用金按上述比例兌換銀,將銀貯藏,流通中就只會是金幣。這就是說,實際價值較高的“良幣”漸漸為人們所貯存離開流通市場,使得實際價值較低的“劣幣”充斥市場。這一現象最早被英國的財政大臣格雷欣(1533-1603)所發現,故稱之為“格雷欣法則”。
格雷欣法則實現要具備如下條件:劣幣和良幣同時都為法定貨幣;兩種貨幣有一定法定比率;兩種貨幣的總和必須超過社會所需的貨幣量。
“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不僅在鑄幣流通時代存在,在紙幣流通中也有。大家都會把骯髒、破損的紙幣或者不方便存放的鎳幣儘快花出去,而留下整齊、乾淨的貨幣。這種現象在現實生活中也比比皆是。譬如說,平日乘公共汽車或捷運上下班,規矩排隊者總是被擠得東倒西歪,幾趟車也上不去,而不守次序的人倒常常能夠捷足先登,爭得座位或搶得時間。最後遵守秩序排隊上車的人越來越少,車輛一來,眾人都爭先恐後,搞得每次乘車如同打仗,苦不堪言。再比如,在有些大鍋飯盛行的單位,無論水平高低、努力與否、業績如何,所獲得的待遇和獎勵沒什麼差別,於是,年紀輕、能力強、水平高的就都另謀高就去了,剩下的則是老弱殘兵、平庸之輩,敷衍了事。這也是“劣幣驅逐良幣”。再有,官場上的腐敗現象如同瘟疫一樣蔓延,不貪污受賄損公肥私只能吃苦受窮。而且,在眾人皆貪的時候,獨善其身者常常被視為異己分子,無處容身,被迫同流合污,否則被排擠出局。最後廉吏越來越少,越來越無法生存。這還是劣幣驅逐良幣原則在起作用。
“劣幣驅逐良幣”法則的內容和條件即如上述,我們這裡再討論一個相反的法則。譬如在一個完全自由的外匯市場,亦即沒有任何法律強制干預的市場,在各種貨幣之間,並沒有一定的法定比價存在,而這些貨幣之間價值各不相同,其中走勢堅挺、含金量較高的貨幣被認為是硬通貨,即“良幣”;反之,走勢疲軟的貨幣被認為是軟通貨,即“劣幣”。在國際貿易當中,人們往往樂意接受硬通貨,即“良幣”,而不願意要軟通貨,即“劣幣”。從而優勝劣敗,形成了“良幣驅逐劣幣”的局面。此可謂“格雷欣法則”的反例,也可稱為 “反格雷欣法則”。
歷史演變
在16世紀英國,貴金屬不敷造幣使用,必須在新鑄造的貨幣之中加入其他金屬成分,故當時市場上就有兩種貨幣,一種是原先不含雜質的貨幣,另一種是被加入其他金屬的貨幣。雖然兩種貨幣在法律上的價值相等,但人們卻能加以辨認,並且儲存不含雜質的貨幣丶將含雜質的貨幣拿去交易流通。故市面上的良幣就漸漸被儲存而減少流通,市場上就只剩下劣幣在交易。(此處的良幣指的是不含雜質的貨幣。)
另外一種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會發生在金銀複本位制之下。金銀複本位曾經被18世紀至19世紀的英國丶美國丶法國長期採用。由於金幣和銀幣之間的兌換比率是政府經由法律定下的,所以會長期穩定不變,但市場上的金銀之間的相對價格卻會因為供需法則而波動。若當黃金實際價值超過法定兌換率時,人們就會將手中價值較大的金幣(良幣)熔成金塊,再將這些黃金賣掉換成銀幣(劣幣)使用。經過這種程式之後,就可比直接用「金幣換銀幣」換得更多的銀幣。有時人們甚至會重複這樣的過程許多次,故市面上的良幣就日益被熔化而減少,劣幣則會充斥市場並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此處的「良幣」並非指單價高的貨幣,而是指相對於兌換率而言,較有優勢的貨幣。假設金幣兌銀幣的法定兌換率是1:10,若1個金幣熔化之後能換取超過10個銀幣,則金幣為良幣;若10個銀幣熔化之後能換取超過1個金幣,則銀幣為良幣。)
自從人類給金錢以一定的幣值時起,這一法則就起作用了。
追溯到古羅馬時代,人們就習慣從金銀錢幣上切下一角,這就意味著在貨幣充當買賣媒介時,貨幣的價值含量就減小了。古羅馬人不是傻瓜,他們很快就覺察到貨幣越變越輕。當他們知道貨幣減輕的真相時,就把足值的金銀貨幣積存起來,專門用那些不足值的貨幣。這個例子說明:壞錢把好錢從流通領域中排擠出去了。為控制這一現象的蔓延,政府發行了帶鋸齒貨幣,足值貨幣的邊緣都有細小的溝槽。如果貨幣邊緣的溝槽被挫平,人們就知道這枚貨幣被動過手腳。
在中國,早在公元前2世紀,西漢的賈誼曾指出“奸錢日繁,正錢日亡”的事實,這裡的“奸錢”指的就是劣幣,“正錢”指的是良幣。 在實行金銀複本位制時出現的理論。當時,金和銀都是法償貨幣,在法律上按一定比價具有相同的價值。但在現實情況中,金銀的開採成本丶市場供求是不太可能完全同步變化的,於是當金相對於銀來說更為貴重時,人們必然地儲存更有價值的金而使用相對來說沒有價值的銀,因為交換時是以法定比價而不是實際比價來計算的。如果銀相對來說更為貴重時,劣幣就成了金,銀變成了良幣。
進入了紙幣流通的時代,貨幣的不足值性更加明顯,國家也必須有更加有力的手段保障其法償性。也正是在這時,格雷欣法則開始受到一些學者的質疑。事實上,沒有良幣出現,或者有強有力的政府禁止良幣的使用,劣幣也不能一直使用下去。
一個十分明顯的例子,中國大陸在國民政府執政末期,法幣貶值,物價飛漲,民間開始使用銀元,拒收劣幣。此時的國民政府雖說對付解放軍不行,禁止人民使用銀元進而沒收銀元發行銀元券還是可以的。但是人民並不因此就接受銀元券了,許多私人機構開始以大米為薪金,社會交換退化到了物物交換時代。
問題的根源在於,劣幣驅良幣並不是產生於競爭的前提條件下。每一套貨幣的發行,都是由國家強制人民接受的,儘管付款的一方很樂意使用劣幣,但收款的一方卻不會甘願接受,只有在國家能保證收款方接受的劣幣能夠繼續流通的時候,劣幣才能得以繼續存在,這條規律才能繼續起作用。
換句話說,如果國家濫用發行貨幣的權利,通過“劣幣驅良幣”的把戲來掠奪民間財富,這個過程可以說是強政府消費自己的信譽的過程。當這個消費過程超過了一定的限度的時候,人民也是有可能拒絕所謂的法償貨幣,通過自由的選擇使得貨幣自發地建立新規律的。
在現今社會,這種情況仍然存在。例如香港流通貨幣中,同時有十元紙幣和十元硬幣。由於十元硬幣較容易偽造,而且較重,攜帶較不方便,被視為「劣幣」。如果一個人同時有十元硬幣和紙幣,他會優先使用硬幣,導致「劣幣」流通量較「良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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