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明縣科學技術局

(三)研究提出科技發展的優先領域;編制草擬全縣科學技術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研究擬定全縣加強高新技術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高新技術發展、科技攻關計畫、科技創新工程和社會發展科技計畫的擬定與組織實施工作。 (八)編制並組織實施縣屬科研單位的科研基地、中試基地等方面的規劃和計畫;負責縣內科研機構的審核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地、市有關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政策規定。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創新體系總體規劃。
(三)研究提出科技發展的優先領域;編制草擬全縣科學技術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研究提出合理配置科技經費的意見和建議,歸口管理縣級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經費”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
(五)研究擬定全縣加強高新技術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高新技術發展、科技攻關計畫、科技創新工程和社會發展科技計畫的擬定與組織實施工作。
(六)研究提出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科技成果轉化;擬定並組織實施火炬計畫、星火計畫、成果推廣計畫;負責申報省、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參與管理全縣科技風險投資。
(七)負責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和科技信息市場;協調組織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有關技術契約規定的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編制並組織實施縣屬科研單位的科研基地、中試基地等方面的規劃和計畫;負責縣內科研機構的審核工作。負責民營科技企業、技術貿易機構的認定、審批工作。
(九)組織開展科技合作與交流,組織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及創新工作。
(十)管理全縣科學研究、科技宣傳、科技信息工作,統籌協調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指導科研諮詢、招標、評估等科技中介機構的工作;負責管理範圍內的科技統計工作。
(十一)協調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鎮(鄉)的科技管理工作,推動行業的科技進步。
(十二)根據《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和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法律法規,負責全縣的智慧財產權工作。
(十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負責抗震減災等預防地震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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